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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开始,我国提出"以德治国"的治国方路,把"德治"和"法治"、"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作为治国方略的两个重要方面。这又重新引起了人们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讨论。本文简要分析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和区别,并浅析了当前我国在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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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教育回归生活的基本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厘定道德与生活的关系是道德教育回归生活的基础性课题.道德是生活中的道德,道德离不开生活.道德是生活的构成性因素,道德不能"同质化"为生活的一个独立领域,道德挺立是建构生活意义的方式之一,生活的过程也是道德学习的过程,不能有与生活过程不同的道德学习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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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教育领域既是一种国家领域,也是当今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的公共领域,同时还作为一种专业领域而存在。每一种领域的主导力量、运作逻辑以及与之相应的体制架构方式各不相同,各种不同的导向之间时常会彼此冲突,教育改革需要兼顾教育领域的这种复杂性。当前教育领域备受关注的"学校教育过度行政化"、"企业家或官僚办学"、"外行管理内行"等问题使教育领域专业性问题日益凸显。教育领域作为一种专业领域,需要遵循其独特的内在逻辑,不同于纯粹国家领域以及一般公共领域的运作,其体制架构方式也不尽相同,这在对教育改革进行制度设计时予以充分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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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法哲学的范畴,就是实然法与应然法之间的关系。这是法学、特别是法哲学的一个重大而艰巨的问题。在当代西方法哲学中,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论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道德的法律强制;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和冲突。通过对欧美法学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评析,便于正确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实现法治与德治的互动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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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公共领域是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中被广泛使用的概念。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关系密切。在英美法系国家,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是通过判例法发展的。从公共领域的角度认识知识产权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从更高的角度理解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和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的更深一层内涵所必需的。公共领域理论可以通过洛克理论加以分析并通过实证分析形式加以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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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人之辨这一主题中,局限于对庄子哲学作"客观自然义"理解,遮蔽了其心性理论及其道德哲学主旨,即如何合乎人性化生存这一存在论与价值论问题。理解庄子的心性秩序建构需要把握其双重规定性,即"德-道"理型与"自然-自由",前者构成心性秩序的本体性规定,后者则是庄子建构心性秩序的实践理性原则。在这样的理解中,自然与道德、个体性与普遍性、生命个体与伦理实体的关系及其内在张力获得伦理道德精神与心性秩序的精神还原。基于本体与现象的区分对自然与自由关系的探讨,庄子不仅深刻反思了人的道德存在本质从而呈现其存在论价值视阈,而且由对自然心性与现实人伦的深刻审察进一步敞开社会伦理向度这一重要的实践领域,探讨自然秩序与道德价值、自然心性与历史道义之间的关系,由此获得审视现代理性道德价值这一深刻的现代性论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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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存在于道德领域,更是民事法律领域中的重要原则,具有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身份。本文从和谐社会这一新的视角重新认识了诚实信用原则。阐述了和谐社会构建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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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须以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范体系为基础。而法律、道德和"组织规范"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规范体系。因而,高度重视"组织规范"并正确处理好它与法律道德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组织规范"具有民间性、自主和自治性,有权制定并实施"组织规范",约束组织本身及其成员的相关行为。这些"组织规范"上承法律下接道德,但又不是照抄照搬,而是依"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独立存在。在中国继续深化改革和努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有必要重新认识三大基础规范的关系,从而有效发挥"组织规范"的作用,构建良好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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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3):195-209
实际支配理论、排他性支配理论和领域支配是不作为犯教义学中欲使作为和不作为等置的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然而,这三种支配理论在概念和逻辑层面都存在疑问:在概念层面,这三种支配理论中的支配和作为犯中的支配在"支配程度"上有所不同,且实际支配理论中的支配与作为犯中的支配在"支配性质"上也并不一致;在逻辑层面,从支配中推导义务的思路错置了支配与义务的关系,两者至多只是伴随关系而不可能相互推导。因此,不作为犯中的支配理论无法成为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领域支配"的确可以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但须对它进行重新解释:"领域支配"所产生的是"交往安全义务",此义务并不要求领域的支配者阻止领域内的犯罪行为、救助领域内的伤者,支配者只需确保自己所支配的领域不向外输出风险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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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理论中由来已久,至今争论不休的重大问题。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有必要重新审视和深入探讨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当代西方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困境及其症结法与道德关系不仅是一个应然与实然的重大法哲学理论问题,也是关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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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失范状况存在的情况下,文章以"小悦悦事件"为例,针对"见危不救"该不该入法的问题,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视角出发,讨论了必须入法、可以入法、不可入法三种情况:即,有特殊关系的、严重违背道德的见死不救,必须入法;没有特殊关系的、一定程度地违背道德的见死不救,可以入法;损己利人的见死不救,虽然违背高级道德,并不违背基本道德,不可入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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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可以说是法学的永恒主题,法治是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如何看待和处理法与道德的关系仍然值得我们深思.然而,法与道德的关系,横看成岭侧成峰,本文从法治的角度看待法与道德,希望能从法治这一条线索试探索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处理法与道德的关系的更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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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扩张的知识产权,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公共领域是知识产权的效力所不及的知识领域与知识的某些方面,它不仅是对抗知识产权不合理扩张的旗帜和理论武器,也可以解决反对知识产权不合理扩张的社会力量的集体行动问题,还是创造的前提和知识产权制度正常运转的工具。公共领域存在的客观基础是知识的公共性、共享性以及历史继承性。尽管公共领域有独特的价值、功能和存在的客观基础,它也有假设前提虚假、作用范围有限等局限性。公共领域的局限性可以被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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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关系模式的历史反思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西方学者在法与道德关系的争论中提出了许多模式 ,著名的有康德模式、富勒模式、哈特模式等。这些模式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能揭示法与道德的关系 ,但都不够理想。法和道德都有观念、规范或制度、秩序三个层次 ,二者的观念层次是相通的和深藏于现在一般所说的价值观念之中。另外 ,在秩序层次二者也是很难区分的 ,因为它都落实在人的行为中 ,而一个行为 ,如果符合秩序的要求或构成社会秩序的话 ,可能同时具有法律意义和道德意义。这样 ,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存在于规范或制度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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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可以说是法学的永恒主题,法治是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如何看待和处理法与道德的关系仍然值得我们深思。然而,法与道德的关系,横看成岭侧成峰,本文从法治的角度看待法与道德,希望能从法治这一条线索试探索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处理法与道德的关系的更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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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存在的客观性及特有的社会作用,确证了它具有不同于其它道德形式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1)从社会基本领域划分的角度看,公共行政道德是"公域道德"而非"私域道德";(2)从道德类型划分的角度看,公共行政道德属于"义务型道德"而非"功利型道德";(3)从道德践履的途径上看,公共行政道德是"责任道德"而非"权利道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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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4):71-83
在详细回顾"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的起源、发展、特征等基础上,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是否促成公共领域"这一问题的争论。研究认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及时性、交互性、低成本和去中心化等特征有利于人们自由发言和自主讨论,但当前国内网络空间中依然存在的数字鸿沟、群体极化、网络暴力、娱乐肤浅等乱象并不符合哈贝马斯提出的"地位平等"、"理性商议"等构成"公共领域"的要件。文章指出,在将"公共领域"理论移植到中国时,需要考虑具体的国情和体制,机械照搬西方学者的理论要避免削足适履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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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这组法哲学研究中永恒的关系命题,自法律从道德母体逐步剥离之始起,便注定要经历一段相互碰撞、融合的漫长的发展时期。法律是社会制度领域的表率,而道德则归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因此,虽然两者同属于社会领域内的上层建筑,而法律更是源于阶级社会产生的道德衍生,但是不同的范畴归属,却使它们在社会生活的运行中存在着许多难以完全调和的矛盾与冲突。然而,让人不可忽视的是,在当今的社会存在形态下,法律与道德这对关系有些“暧昧不明”的社会秩序维系者,势必会因为社会传统、经济模式、时代价值等一系列他物因素的共同影响,而长期处于一种相互依持、相互弥补的共存状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