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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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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岭 《法学评论》2014,(3):23-29
国家元首从性质上说是国家的代表,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一个具体的国家机构,国家元首是以一个机构的形式代表国家的。我国的国家主席是不是国家元首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根据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对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尤其是宪法明确肯定国家主席是国家的代表,说明我国的国家主席就是国家元首。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是虚实结合的,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也是有实有虚,但虚权是主色调。在宪政实践中,80年代国家主席基本上是虚权的,90年代后逐步转向实权;2004年通过的第28条宪法修正案对国家主席在外交方面拥有实权的现实予以了肯定。  相似文献   

2.
中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了重要协定制度。重要协定和非重要协定缔结的国内法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也应有所不同。决定重要协定及非重要协定的内在根据是协定事务的重要性,根据税收事项在国家事务中的重要地位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中外税收协定应为重要协定,其批准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作出,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中外税收协定在经过上述程序后应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马岭 《法学》2014,(4):3-11
在规范层面上,我国2004年通过的第28条宪法修正案使国家主席拥有了部分实权性质的外交权;1982年《宪法》对国家副主席代行职权及继位的规定基本承续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内容,但还是有一定区别。在实践层面上,国家主席在党内、军内的兼职惯例,形成了党政军"三位一体"的格局;国家副主席的人数设为一人较适宜,从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年龄搭配来看,1998年后国家副主席具有了接班人的意义。国家主席应是荣誉称号的授予者,而不是被授予者。  相似文献   

4.
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有关"条约"的概念与分类使用较为混乱。受制于《宪法》的规定,《缔结条约程序法》未规定中国国家主席的主动缔约权,由此造成了立法与实践的脱节。同时,由于中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中有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条约方面的权力存在错位,进而导致条约与国内法关系难以厘清。因此,完善《缔结条约程序法》,应构造以《宪法》为核心的国际法立法与国内法立法体系,使两个法律体系在立法程序上实现良好衔接。  相似文献   

5.
王德祥 《中外法学》1982,(4):1-6,22
<正>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元首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宪法修改草案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恢复了我国废除已久的国家元首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制度。我国宪法修改草案所规定的元首制度是在继承1954年宪法中元首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加以发展而成的,它具有许多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相似文献   

6.
黄风 《中国法律》2004,(5):8-10
在中国.国际司法合作规则的引进是从对外签署有关的国际条约开始的.1987年.中国分别与法国和波兰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协定),这标志着在中国建立国际司法协助制度进程的启动。根据中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有关司法协助和引渡的条约或协定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获得批准后则具有法律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30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我国法律文本首次明确条约与宪法之间的效力关系以及真正在制定法规则体系中确立了“宪法至上”原则。根据《对外关系法》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确立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合宪性审查职权为核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不仅使得审查对象的范围得到了拓展,更重要的是合宪性审查有了新的法律依据。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可以成为合宪性审查的确定性标准。因此,《对外关系法》的正式实施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注入了新活力,使得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在制定法规则体系中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权威,有助于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相似文献   

8.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工作迅速发展,成绩显著,同时,也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即如何完善地正确地解决人们对法律条文、法律名词、法律术语的不同理解,如何确定它们的内涵和外延。这一问题涉及对已经制定颁布的法律(包括宪法)的贯彻和执行。从实践中看,这一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以宪法为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其中的“重要协定”,依据什么标准而确定,其范围如何等,就需要作出解释。还有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对于计划经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赋予它新的含义,我们已不能沿用原来的含义来理解它,因此也需要对计划经济  相似文献   

9.
《公证法》第2条、第45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据此并依照国际惯例,中国领事公证人是指在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代表机构中从事公证(与认证)工作的领事官员。本文主要阐述中国领事公证人所遇到的中国内地私有房产委托书公证的种类及其相关情况。  相似文献   

10.
中国目前的条约法律实践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宪法对于国家主席的缔约权和全国人大批准条约的权力都存在立法缺失。另一方面,宪法也没有明确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位阶关系以及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会阻碍中国的法治进程,因此需要尽快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弥补相关的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11.
《政府法制》2012,(6):20-21
外交(diplomacy),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如参加国际组织和会议,与别的国家互派使节、进行谈判、签订条约和协定等,国家以和平手段对外行使主权的活动。通常指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对外交往活动。  相似文献   

12.
艾素君 《河北法学》2023,(2):118-135
为了实现投资保护和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平衡,晚近的投资条约通过多种方式保护或加强东道国的规制权。CETA、CPTPP及RCEP均在序言或正文中明确确认了东道国的规制权,并通过对公平公正待遇、间接征收及非歧视待遇条款等的补充或澄清,以避免投资仲裁庭任意扩大解释,损害东道国的规制权。就中国近十年内所签订的投资协定而言,加强东道国规制权的条款已初步呈现,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为:方式单一,实体条款不够具体细致,且未形成一致的条约实践。建议中国在未来缔结或修订投资协定时,在协定序言中明确确认国家规制权;在投资协定正文中引入正式的规制权条款;采取明确列举待遇要素的方式对公平公正条款进行限定;明确间接征收条款下的“极其特殊的情况”的含义;纳入一般例外条款,明确其保护目标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3.
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均未明确规定何者为国家元首,从而客观上造成了宪法认识层面的偏差与宪法实施层面的障碍。关于何者为宪法上的国家元首,学界探讨已久,既有的认定方法或基于政治实践,或基于立宪原意,或基于宪法文义。然而,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第一种方法忽视了宪法文本与政治实践的区别,第二种方法模糊了宪法文本与立宪原意的界限。相比之下,基于宪法文义的认定方法更具合理性与可行性,但其既有的具体认定标准———"实质的最高权力"标准与"一般的元首职权"标准均存在逻辑上的局限。通过对既有认定方法的检讨,宜将国家元首的下列基本特征作为认定标准: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它是国家机构中具有独立性和常设性的首脑部分,并享有实体性或程序性权力。依此认定标准并根据宪法文本,我国四部宪法中的国家元首分别为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以及国家主席。  相似文献   

14.
法律权威是法律得以施行的必要前提。没有权威的法律苍白得像一张纸。列宁曾经深刻指出:“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宪法如果没有权威人民的权利就是一纸空文。纸是一阵风可以吹掉的、一把火可以烧掉的。在文化大革命中,一张纸写的大字报就可能剥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国家主席的基本权利。当年刘少奇面对看管他的人手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声叫喊:“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不能剥夺我的权利。”但是,这份曾被他称为“工具”的宪法已经成了废纸,他甚至无法保护他作为一位公民的权利。有的人不仅公民的权利被剥夺,甚至连做人的权利都没有,只能做“牛鬼蛇神”,打翻在地还要再踏上一只脚,叫你永世不得翻身。这时候的纸质法律已在狂热的烈火中化为灰烬。  相似文献   

15.
再论卡尔沃主义的复活——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韩秀丽 《现代法学》2014,(1):121-135
晚近,一些国家为应对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修改宪法、法律和合同,限制或放弃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甚至终止双边投资条约和退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这一系列现象是卡尔沃主义不同程度复活的表现。卡尔沃主义复活的原因在于经济危机引发的对新自由主义的质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各国对保留规制权的诉求。在这种国际潮流和背景下,中国应支持和提倡改革现行国际投资仲裁体制,在签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应审慎设计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  相似文献   

16.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应有立法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监察委员会成员应有任免权,对其工作应有监督权。中央监察委员会主任应由全国人大选举(而非决定)产生,即提名人属于人大主席团(而非国家主席)。在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条文中,应增加监察机关。由于我国监察机关的性质接近行政权,因此,监察权应纳入行政诉讼范畴;许多国家对涉及人身和财产的调查权需经法院审查和批准,这值得我们借鉴。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应由过去的监督公安、法院、监狱等延伸至监察机关,为此,检察院应保留批准逮捕权,对监察委员会违法行为的纠正权,对其移送案件的审查权等。  相似文献   

17.
1949年《共同纲领》与《政府组织法》共同确立了堪称"四九宪制"的国家权力配置基本格局。与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宪法传统不同,四九宪制虽然同奉议行合一原理为圭臬,却有自己的独特创造,表现为通过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这一职位实现议、行两端的权力集中。然而决策权与执行权在规范层面的分工模糊与权能交叠,使四九宪制在实际运行中无法确保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对国家事务直接和经常的领导。随着机构改革与权力重组的受挫,这一时期宪制的制度弹性逐渐耗尽,新政权的缔造者们最终通过在1954年《宪法》中对最高国务会议制度的设计实现了对议行合一体制的重设。  相似文献   

18.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这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1名新任法官面向宪法宣誓时的铮铮誓言。为营造尊崇宪法、信仰法治的良好氛围,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使命感,2014年12月4日,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北京二中院隆重举行了新任法官任职暨向宪法宣誓仪式,并邀请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基层单位代表、新任法官的亲友及媒体记者共同见证。  相似文献   

19.
<正> 一、联邦的有关立法尽管大部分商业企业是基于州法建立的,但联邦的有关法律对它们仍然适用。美国宪法中包含着一些涉及商业企业活动的条款,最主要的内容是:1.依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缴纳直接税;2.国会具有征税、偿付国债、举债的权力;具有管理州际和外国商务的权力;具有制定在合众国内一致适用的有关破产法律的权力;具有建立邮政局以及宣战……等等权力;3.禁止除按人口比例分配之外的任何直接税的征收;4.禁止对各州输出的货物课税;5.禁止各州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6.禁止各州未经国会同意而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征收任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不在此限;7.禁止各州未经国会同意而征收船舶吨位税或与另外一州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8.联邦司法权力包括对基于宪法、联邦法律、条约所提起的以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是我国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要法律渊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是行使行政权的主体,行政机关代表政府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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