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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案件中退赃情节的认定和处理吴纲要在审判实践中,退赃作为贪污、受贿案件的一个重要情节已越来越受到重视。正确认定和处理退赃情节,对准确、有力地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此,笔者就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的退赃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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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贪污、受贿案件法庭辩题的预测潘学甫贪污、受贿案件的被告人多是有身份、有地位、有知识的人,庭上自我辩护能力较强,而且被委托的辩护律师往往水平较高,辩护也比较卖力,因此出庭公诉答辩难度较大。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贪污、受贿案件的法庭答辩更是如此。只有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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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退赃作为贪污、受贿案件的一个重要情节已越来越受到重视。正确认定和处理退赃情节,对准确、有力地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此,笔者就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的退赃问题谈谈我们的认识和看法。一、退赔行为的性质退赃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的一定期限内退还赔款赃物的积极作为。对退赃情节的正确处理,有赖于对退赃行为性质的理解。退赃行为的性质是指退赃行为的内在属性,如退赃是权利行为还是义务行为,是法定情节还是酌情情节,是赎罪行为还是梅罪表现。对退赃行为性质的确定,预示着对某一违法犯罪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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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遇到的主要问题1、证据难以取索目前,在办理监狱劳教干警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中,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证人心理的复杂性,有大部分证人是被改造人员及其亲属,他们对干警存在着惧怕心理,有的被改造人员怕出证后遭到打击,报复,有的被改造人员亲属认为亲人还在改造,怕影响改造。因此,有很多证人不出证,甚至出伪证;有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避重就轻应付出证。2、反侦查能力强由于监管场所职务犯罪这类案件的主体是人民警察,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他们犯罪后,往往在利用关系,无孔不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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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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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来,不少犯罪分子钻改革、开放、搞活的空子,肆无忌惮地采用贪污、受贿、诈骗、盗窃、走私、投机倒把等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钱财,在经济方面造成了严重损失。仅就贪污、受贿、诈骗等案件观之,据报载,犯罪分子个人或合伙贪污、受贿、诈骗、盗窃、投机倒把所获的赃款万元或十几万元属于一般,而百万元的不少,甚至有的数额高达几千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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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是每个历史时期共存的一种复杂的、难以根除的犯罪现象,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其不同的表现特征,就现阶段来说,贪污、受贿罪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五“性”。一、犯罪的主体具有实权性。从大量的材料看,现阶段贪污、受贿者极大多数为掌握实权的人,且具有这样三多:即领导干部多,国家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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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同贪污受贿作斗争的历史源远流长,中国古书记载的皋陶造律和西方最早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 ,已有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然而 ,在贪污与反贪污、受贿与反受贿的长期对峙与抗争中 ,人类社会始终未能摆脱贪污受贿犯罪的侵袭和困扰。各国的反贪污受贿实践已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 :惩治在一个时期或一定程度上对贪污受贿犯罪虽有减缓之效 ,却无法从根本上加以控制 ;基于惩治之上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犯罪预防 ,才是反贪污受贿斗争的治本之道。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犯罪已经逐渐成为各国学者、执政当局乃至社会公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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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缓刑惩治经济犯罪──对《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张文学,李燕明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本着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原则,加大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了一大批严重贪污、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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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对政权的危害及其对策张文宣贪污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本义所讲的贪污是泛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贪赃在法等,致使国家和公众利益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贪污作为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对政权的稳定、社会的发展危害极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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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情人受贿、贪污比翼双飞,最终难逃法网。
浙江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主任周国强因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5月,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侣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同时领刑的还有其情人金建红,因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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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坚持刑法的犯罪构成理念。即贪污、受贿的赃款去向是贪污、受贿犯罪实施完毕以后发生的事实,赃款如何使用处分,包括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只是赃款的去向问题,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同理,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将窃来的赃物归己还是送人,甚至归集体所有,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再有,实施单位受贿罪的单位,将受贿的款项全部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难道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吗?所以,“扣除认定法”是有悖于犯罪构成理论的。 其次,在坚持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下,鉴于受贿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比较复杂,有必要对受贿款项用于单位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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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不同观点
受贿犯罪由于其并没有直接侵吞国有(公共)财产,因此,比较贪污、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行为隐蔽性更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是案件已经完全结束,行为已经完全既遂才被发现、处理。所以“受贿未遂”也就变的十分“稀有”,特别是加上证据固定的困难,使受贿未遂案件难以发现,也使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难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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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笔记”及“行贿清单”的大量存在,暴露了行贿受贿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性。贿赂犯罪与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都是反腐败的重点,行贿与受贿是相伴而生的一对,在惩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应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要双管齐下,严加惩治,更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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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在肃贪治腐中的地位●杨红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不仅严重干扰了经济建设,而且侵蚀着国家政权。因此,清除腐败已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近年来,我们厉行法制,以刑罚严惩贪污、受贿,收到了明显的成效。然而,是否可以把刑罚当成“惩一奸之罪而止境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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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那么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