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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特别自首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自首制度的传统类型划分 ,通常划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两种 ,而忽视了存在于刑法分则中、适用于个别犯罪的特别自首制度。刑法对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两类总则性制度的范畴 ,构成自首制度的第三种类型 ,可将其称之为“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本质上是自首而不是坦白 ,属于独立的自首类型 ,具有独特的成立要件。●当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竞合时 ,应按照刑法分则所确立的特别自首来认定与处理。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和减少司法运作成本意义重大 ,并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 ,因而其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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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内容从总则到分则均作了较大范围修订,对一些法条和罪名分别进行了增、删、改,其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就属于增改的法条之一。比较刑法修订前后关于自首的规定,不难看出前后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差异:首先是自首的概念不同,现行刑法虽然没有规定自首的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以及刑法理论上,通常把自首的概念作如下的理解: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而修订后的刑法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自首的概念:“犯罪以后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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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视角下自首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自首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总则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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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7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第4款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结束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关于自首制度是否适用于交通肇事案件的长期争论。但是,因公安部《城市交通规则》第58条规定了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抢救被伤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因而使得交通肇事案件的自首的认定比其他案件复杂,自首的标准难于把握。司法实践中人们的认识和做法很不一致。继交通肇事案件不适用自首制度的观点被《通知》否定后,又出现了另一个带普遍性的倾向,即认为"只要肇事者不是在肇事后当场被交通民警等人员抓获或被群众扭送有关机关,而是主动向有关机关报案,听候处理的,即应认定为自首投案",因而对大多数的交通肇事案件都认定为自首,出现了从否定自首的极端急转为大部分案件都认定为自首的极端。而前一个极端自悖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后一个极端则有悖于交通行政法规赋予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的规定,因而都是不尽正确和有待改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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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7日,浙江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规定“交通肇事后报案并接受处理的情形不认定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但必须是在上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其中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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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刑罚量刑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的具体体现.刑法理论将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一般自首;将《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准自首.2009年3月12日,为了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对于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的较多的分歧及争议,应该回到从自首的本质来把握和评断,即将原本自由之身通过自动投案交付给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并自愿认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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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首情节应由人民法院认定编辑同志:笔者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发现,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经常有“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从轻处罚”的讼词。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以起诉书的形式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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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订后的刑法对自首制度作了更加科学的规定,不仅规定了自首的概念,而且更详细地划分了自首从轻的情节,并规定了“特殊自首”制度,对鼓励犯罪分子走向自首之路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新的自首制度仍未对“单位自首”的问题作出规定,这与刑法大量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不相协调。我们认为既然刑法已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那么也应有单位实施犯罪以后自首如何处理的规定,否则立法将有失偏颇。对于单位的自首问题,司法实践中不多见,而理论上也缺乏探讨,笔者认为,随着惩治单位犯罪力度的加大,犯罪单位的自首问题也会逐渐作多,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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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我国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震慑境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重要武器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死刑案件中的犯罪情节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决定》规定得较为原则、概括,加之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从而给毒品死刑案件中犯罪情节的理解与掌握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犯罪情节在毒品死刑案件中的理解与掌握等问题予以探讨.一、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中从重情节的理解和掌握《决定》除第1条和第16条外,都对毒品犯罪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作了规定.涉及死刑的从重情节规定,除第2条规定外,还有第11条分两款规定的两个从重情节.另外,依据刑法总则适用于《决定》的原则,刑法规定的从重原则也适用于毒品犯罪.总括起来,对毒品死刑案件具有影响作用的从重情节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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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结果,以期达到社会稳定目的。根据该法条规定,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于构成自首的两个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该解释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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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刑罚量刑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的具体体现。刑法理论将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一般自首;将《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准自首。2009年3月12日.为了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对于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的较多的分歧及争议。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件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认定的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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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中自首与立功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自首制度的完善与适用自首制度,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在我国这项制度更是源远流长。中国汉律就有“先自告,除其罪”的规定。唐律有“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等。家刑统及明、清律,大致与唐律规定相同。我国建国以来,一贯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在《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有关法令中,都有明确的规定。1979年,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典中正式确立了关于自首的制度,该法第63条具体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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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司法适用相关问题研究——兼论醉驾应否一律入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在司法中的适用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也能够保证罪与非罪判断的准确性,体现了司法者对立法者的尊重。我们不能因为"但书"条款在司法中有可能被随意适用而否定"但书"条款司法适用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为《刑法》总则第13条有机组成部分的"但书"条款,理应适用于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应正视醉驾各种情形的差异性,在综合考察案件所有情节的基础上,对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适用"但书"条款,不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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