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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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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各地人大在监督司法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与此相伴,在探索监督司法工作中也存在一定误区,突出表现在有些同志经常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称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认为人大监督个案就是搞个案监督。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2.
2004年1月10日至12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共同主办的“监督与司法公正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保利大厦举行。全国人大、法院、检察院、国内外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分别就人大个案监督专题研究、检察监督专题研究、法院监督专题研究、监督与司法公正综合研究等课题及人大个案监督研究报告、检察监督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力求对中国的司法改革尤其是中国监督制度方面的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价值目标与我国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目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为人大监督方式的转变本身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就司法改革的目标而言,国内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大多数学者主张司法改革目标的一元论,即部分学者认为是司法独立.还有一部分认为是司法公正。有学者认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相似文献   

4.
王大敏 《法学杂志》2003,24(3):51-53
在我国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具有宪法根据 ,与司法独立原则并不矛盾。人大监督应当包括对个案的监督 ,但应当坚持事后监督原则、程序监督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原则  相似文献   

5.
不具有独立性的司法不是真正的司法,失去制约的司法会偏离司法公正.人大应当在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监督法院工作,寻求司法独立与权力制约的动态平衡.个案监督既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合理性,人大必须杜绝各种形式的个案监督,将对法院工作的监督重点集中到非司法判断的工作事项中,集中到对法院规范性文件、司法人员职业操守和司法经费等事项的监督中来.人大监督法院要区别于对政府和检察院的监督,有变通地运用审议工作报告和质询等方式方法.  相似文献   

6.
肖智川 《政法学刊》2002,19(2):21-24
加入WTO对中国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加强监督,通过人大实施监督是其中最重要的监督方式之一。人大监督既可以采取审议或者视察等形式,也可以实施个案监督。为此,人大监督应当进一步完善,并尽可能通过建立专职代表制度、健全专项监督制度使人大监督有新的突破。  相似文献   

7.
也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与审判独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强化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不是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 ,提出人大对个案监督实际上是现有法条的含混以及对人大监督权理论上的误解造成的。审判独立虽是从体制上解决司法腐败根源的有效途径 ,但也不能一步到位 ,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建立起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及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也无法调和。  相似文献   

8.
我国《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是,《监督法》的出台,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各地人大常委会应以《监督法》为依据,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新思路、新方式,把个案监督和信访工作转化为类案办理,把评议司法机关转变为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前置监督手段,提高监督效果。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对司法的监督有多种形式,其中人大的监督是最具权威性的监督。因此,人大不仅要勇于监督、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探索出了一些对司法工作有效的监督形式,对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一方面监督司法仍然存在着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执行法不严、程序意识缺失、枉法裁判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社会公众的预期有较大差距,如果不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司法公正就难以保证。本文从人大监督是司法公正的有效保证入手,重点阐述我国人大监督司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人大监督机制保证司法公正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0.
人大监督司法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享有的重要职能之一。人大监督司法日益体现出它的必要性和价值性,目前在深入推进司法公正建设之时,应当更加关注和发掘人大监督司法的机能和独特优势。人大监督司法在现阶段显得格外重要,其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从人大的视角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之强化和充实,需要充分发挥其监督司法的职能。目前中国法  相似文献   

11.
论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及方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目前的司法改革理论是以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为背景展开的 ,其所提出的方案不能解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司法”公正问题。建立宪法审判制度 ,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 ,把人大的个案监督变成宪法诉讼 ,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12.
汪习根 《现代法学》2000,22(6):39-41
本文认为 ,提升人大代表的心理素质和智力素质是实现人大法律监督权的根本保障 ,完善监督组织体系在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而强化制度保障成为监督权从应然权力向实然权力转化的支柱。  相似文献   

13.
杨杰  刘春兰 《政法学刊》2008,25(3):28-31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存在有关案件管辖、立案标准、强制措施、翻译等制度隐含影响公正司法和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实际问题,因此我们应在立法、司法和工作机制上加以完善和修改,以便于从法律上加强监督,建立有效的公正执法。  相似文献   

14.
网络舆论监督通常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又不可避免地会对司法独立构成侵犯。本文拟从网络媒体的特点入手,结合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从法理学角度探讨如何引导这一新兴论媒体沿着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5.
试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的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监督一直都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但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在传统的理论中是处于最高权力形态,拥有无上性,从而使立法监督缺失。通过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双重身份的分析,旨在找出当前情况下立法监督的逻辑基础,使立法监督现实可行,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16.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贵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改良大陆法系常用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依托审判监督程序,扩大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构建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7.
在重庆“打黑”行动中,公安、司法司法机关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过程中,有很多值得推广的经验,也有一些存在的问题。“打黑”行动中重庆市公安、检察机关新闻发布的经验有:重庆公安、司法机关适度公开信息体现执法文明,及时回应媒体质疑符合公诉机关的职责。“打黑”行动中重庆市法院及法官新闻发布的经验是:推行“分区就座”和“声音直播”实现审判公开;宣判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审后答疑。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过程中应当改进的方面是:限制个人隐私和证据内容的公开;对民众特别关注的案件应当庭审直播。  相似文献   

18.
李德恩 《北方法学》2017,11(3):30-37
与行政监察不同,法院监察应该确立三个独特的目标,包括保障诉权实现、促进司法独立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等。中国关于法院监察的立法层次偏低,全国人大应在合适时机制定统一的《监察法》,并对法院监察作出相应规定。在此之前,法院监察可以通过适当植入异体监督因素的方式来抑制同体监督的不利影响,提高监察行为的实效性。法院行政管理者集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于一身的制度安排有害于司法独立。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为实现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的彻底分离提供了契机。法官惩戒权可以统一由国家和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行使,由此必须在制度上重塑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周旺生 《现代法学》2003,25(2):3-10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   

20.
“辽宁贿选案”发生后,该省人大常委会无法正常开会履职。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该省人大常委会的部分职权。这被认为是宪法上的创制性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创制超出了宪法文本,不是宪法解释行为,也不是宪法续造行为,而是宪法建造行为。政治主体在面对宪法僵局时主动实施宪法,建造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内容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内涵,有效解决僵局并发展宪法。这并非孤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曾在“总理辞职案”中进行过创制。创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前提是出现了必须创制的环境、没有可直接适用的宪法规则,方法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政治选择,形式是发布决定而非立法。创制具有宪法法律界限和合理性界限。政治主体要选择恰当的宪法原则和制度进行创制,所创制的内容要符合比例原则。创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的一种新宪法工具,表明我国宪法实施具有政治主体与宪法互动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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