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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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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多发性犯罪。由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采取了简单罪状的方式,对该罪的罪状未作具体描述,目前有关部门亦未就该罪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致于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认识不一。特别是关于该罪是不是对偶性犯罪、单方聚众斗殴是否构成本罪、聚众斗殴双方是否都必须具有斗殴的故意和实施斗殴行为等关于该罪的基本概念,"聚众"和"斗殴"的内涵,"聚众"的人数和范围,"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聚众斗殴罪的未完成形态,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犯等问题的认定和理解,争议都很大。由于认识不一,相同行为在甲地可能判重罪,而在乙地可能判轻罪,在丙地可能是无罪,导致出现司法实践的混乱,也有损于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因而,结合执法实践对聚众斗殴罪的概念、主体范围、主观罪过、"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认定,对客体类别及"公共秩序"把握,对"聚众"、"斗殴"及其未完成形态理解,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的刑事责任的承担等实务问题进行剖析论证,对于聚众斗殴犯罪的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2.
浙江省诸暨市是个百万人口的县级市.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宾馆酒店业日渐兴隆,但宾馆酒店的安全问题已经越来越为其经营者、住店宾客以及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所忧虑.甚至出现一些宾馆酒店流氓斗殴、寻衅滋事,"大打三六九,小打天天有",对此是"政府忧心、公安操心、店家伤心、宾客寒心".  相似文献   

3.
关于你提出你的行为不是互殴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1989年夏与郑海波等人斗殴中被捅伤,从此双方结下仇怨,互相报复,多次寻衅斗殴。在本案案发前一天,你组织顾红军、诸葛志刚等人打砸王卫国家。案发当天,你明知郑海波等人会报复,仍召集多人准备凶器到你家准备与郑海波等人斗殴,可见你对聚众斗殴有充分准备而非被动受害,在聚众斗殴中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原判认定你们的行为为互殴并无不当,你对此提岀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4.
刘扬 《公安教育》2012,(2):39-44
<正>在接处警行动中,民警要经常处置一些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损毁财物等常见的治安案件,然而该类案件的现场处置却需要公安民警具备较高的技战术水平,以制止违法行为、保障自身安全。因此,笔者以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的现场处置为例,  相似文献   

5.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有进一步加剧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从天津市东丽区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来看,其主要特点体现为:参与斗殴人数较多,斗殴规模呈扩大化趋势;持械斗殴案件较多,暴力程度加重;涉案者大多为男性;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占有相当比例;涉案者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其高发的原因在于涉案未成年人自身不求上进;是非观念淡薄,从众心理严重;不良文化影响;家庭监护和学校监管缺失。加强未成年人群体犯罪的预防应着力于加强家庭的监护、教育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完善教育机制,加强未成年人的监管;检察机关应主动作为,帮助引导青少年预防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6.
在浙江省台州市,一个由13名未成年女性组成的违法犯罪团伙,号称“十三妹”。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她们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卖淫和介绍卖淫等,作案多达100余起……  相似文献   

7.
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信息网络空间的属性界定,对此,司法解释采取明确将信息网络空间界定为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开发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等特征,而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开放、传播、场所等属性,将信息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刑法对信息网络空间不断发展的必然回应,属于刑法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  相似文献   

8.
“流氓文化”,在狭义上,是指渲染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低劣文化;从广义说,流氓文化是指社会生活中具有流氓性质的不健康现象。它主要包括流氓意识、流氓行为及其代表流氓人物,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中的流氓势力。中国的流氓文化有多种表现。现实中的流氓文化根源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残余、法治不健全和社会转型时期的价值观错位,因此,防治流氓文化也需要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9.
网络寻衅滋事是司法解释确认的一种新的犯罪表现形式。其中,"信息网络"属于公共空间,更属于公共场所;其"起哄"和"闹事"发生在信息网络里;"公共秩序"应理解为信息网络秩序,"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标准也需重构。  相似文献   

10.
现对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指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处理,作下列规定:  相似文献   

11.
以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现实空间,随着2013年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该罪的犯罪场域被扩至网络空间。从网络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入手,分析网络寻衅滋事的两大客观行为要件,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等进行客观认定,以证明该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网络寻衅滋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以及此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12.
当前,将信访活动中破坏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纳入刑事评价已经常态化,成为信访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其中适用较多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就现有案例揭示而言,刑事评价信访寻衅滋事客观上也存在一些标准随意和模糊而导致的评价失度问题。信访行为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罪的扩张可能带来如下三种危害:冲击现有寻衅滋事刑事及行政规范体系的自洽性,背离社会进步趋势下信访矛盾稳中有降的规律,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观念的树立。构建公正合理的信访秩序,应在信访法治化目标中实现多元价值平衡,具体应在三重视野下权衡信访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即寻求信访法制规范的体系化和正当化,准确把握社会效果与社会矛盾演变的规律,兼顾信访活动社会主义民主性与内部矛盾性。  相似文献   

13.
2002年4月,一度有梅河口市“黑市长”、“第六套班子”之称的吉林省通化梅河口市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首犯田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偷税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耕地罪,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32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6万元:其得力干将、团伙主犯李家永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团伙成员蒋涛等6人因分别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4年。同时,与田波集团犯罪案件相关的其余22人分别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另有11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田波团伙的“保护伞”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对田波等人依法严惩,充分展示了“严打”斗争开展以来吉林省取得的又—重大战果。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来,流氓恶势力似一股幽灵,在我国的某些地区横行无忌,且呈蔓延之势。犯罪分子置国法于不顾,肆意妄为,为虎作伥,或欺行霸市,强拿硬要;或寻衅滋事,殴打无辜;或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敲诈勒索,侮辱妇女……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一个严重问题。某村一个地痞,以谈恋爱为  相似文献   

15.
刑法学界对网络传谣型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刑法解释方法不妥当。网络传谣是起哄闹事在信息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网络空间因其是多数或不特定的行为人可以行为的处所也可以成为公共场所。只有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引起现实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不能单纯地以点击率、转帖率等作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6.
农村流氓恶势力,是指一定数量的农民纠合在一起,公然藐视法律和社会公德,在本乡本土内(一般不外出作恶)长期进行破坏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利益,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流氓犯罪活动的犯罪主体。农村流氓恶势力作为新形势下农民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种类型,在农民犯罪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据对辽宁省8个县(区)的22个农村乡镇的调查,当前流氓恶势力在农民犯罪中表现出犯罪比例高,性质  相似文献   

17.
海山 《人民公安》2005,(4):40-43
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局历经数月艰难的秘密侦查取证,摧毁了一个抢劫、伤害、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轮奸、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等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的特大恶势力犯罪团伙,揭露了一个私营企业培植和利用黑恶势力争夺市场的黑幕——客运站里拉开火并阵势指挥者深藏幕后难查办2003年8月20日上午9时多,云南省陆良县客运站突然停止了售票发车,百余驾乘人员在混乱的场景里不知所措。一会儿,110多名染着红、黄色头发的男青年,手持长刀、棍棒冲进停车场,迅速列成两队,高举刀、棍准备血战。驾驶员们立刻明白这是两个…  相似文献   

18.
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中,寻衅滋事是需要重点防控的行为。由于规制范围的广泛性,寻衅滋事罪经常遭到学者们的批判。对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定量分析,总结出寻衅滋事罪表现出的定罪与量刑的特点,对症下药,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从防和治两个角度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警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要之举。在该罪的认定上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第一,虚假警情应具备可信性和可感性的特点;第二,单纯编造虚假警情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第三,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从范围和程度、公共场所秩序和公安机关工作秩序两个不同维度判断;第四,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与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在信息内容和犯罪手段上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20.
正《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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