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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房主”能否出租?问:2021年8月,老李将自家城郊回迁房出租给老陈。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由老陈用于经营民宿。老陈开业后不久,消防部门要求老陈尽快补办消防安全手续,并暂停营业。老陈要求老李提供房产证用以办理消防安全手续,此时老李才告知,房产证还在办理,预计年底才能取得。之后,老陈因消防问题停业,要求退租。老李不同意,并提出若其退租就是违约,要依约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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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了婚,父母懵然不知,竟然将一套价值数十万元的房屋赠与儿媳。如今房屋已经过户,儿子离婚的真相浮出水面。儿媳变成前儿媳,这亲情赠与该咋办?儿媳离婚不离家时间回溯到2004年5月1日,这一天,对于生活在湘西南某县城的丁家来说,是一个喜庆的日子。年近六旬的丁瑞平、刘秋梅夫妇忙里忙外,张罗着办了二十桌酒席,把儿媳妇赵莹娶进了家门。新郎丁小华是丁瑞平、刘秋梅夫妇的独生儿子,曾有过精神病史,而这也让老两口心里多了一丝担忧。儿子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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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年近不惑之年的李先生因婚外情狠心离婚,却又想着前妻独自抚养儿子的不易,在离婚时便与前妻约定,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全部赠与儿子作为补偿,自己净身出户,没料此举换来的却是儿子多年来对自己的冷漠。如今那套房产又面临拆迁,面对"无情无义"的儿子,李先生后悔了,在多次商讨拆迁补偿款的归属未果后,他一气之下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其当初对儿子的房产赠与。2012年8月24日,经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先生享受涉案房屋45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款及相应的拆迁安置面积,其余72.12平方米仍然赠与被告小伟享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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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老伴于3年前因病去世,今年初我认识了一位比我小10岁的丧偶女性,我们双方都有结为夫妻的愿望。儿子知道这事后,坚决反对。反对的主要原因是担心我死后,他的后妈对我现有的一套房屋也有继承份额。为了消除儿子的顾虑,我准备于再婚前将现有的房屋过户给儿子。请问:父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需要缴税玛?读者黄永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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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本案的事实非常简单:一名父亲想把住宅的一半所有权赠与未成年的儿子。在父亲和儿子一起到基层法院去过户时,法院的工作人员作出临时处分,认为:由于受让人是未成年人,其取得住宅所有权会产生法律上的不利益,因而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本案中住宅所有权的让与人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不符合《德国民法典》第181条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定,所以,在转让住宅所有权时,还必须为未成年人设置一名保佐人。这名父亲不服基层法院的这份临时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并且以儿子的名义,向该基层法院提出异议,但基层法院对此不予以支持。两人遂向州法院提起上诉,州法院认为上诉不成立而予以驳回。两人又向巴伐利亚州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巴伐利亚州最高法院一方面准备驳回当事人的再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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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两天,被拘留的刘小琴就要释放了.而作为丈夫的老陈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说:“山东省全能神教成员把人打死后,我就特别怕,如果她回来,真的要灭亡我怎么办?”近日,记者来到位于克拉玛依市东北方向,紧邻乌尔禾区的兵团第七师137团见到了老陈,他足团场的一名职工,刘小琴是一名全能神邪教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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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司长连看了几遍关于老陈违纪违法问题的内部通报,老陈哪是15万的事,乖乖,平时看着多老实的人,竟然受贿上百万,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人哪,可得谨慎点!”闵司长喝了一口浓茶,情不自禁地掩卷长叹。这段时间,司里的工作忙,机构改革,所属的两个事业单位要调整领导班子,还要陪部长出国,准备一些会谈资料,闵司长茶也就泡得浓喝得多。下午,闵司长和人事司敲定两个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人选后,就提前回家准备第二天出国的事。家里儿子儿媳、女儿女婿都来了,老伴炒了几个菜,包了饺子,热热闹闹到了晚上。闵司长正要休息,司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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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实生活中,房屋的赠与行为时常发生。但是大家可否知道,房屋赠与有别于一般动产赠与,需要满足特殊的条件才能达到有效赠与的目的,否则赠与行为对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案例一:公公房产私赠儿媳引发"家庭战争"许老汉今年83岁,老伴在十几年前因病去世,留下他和儿子住在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里。许老汉的儿子没工作,由老汉每月在退休金中拿出2000元给儿子当生活费。女儿离异后再婚,很少来看望。2000年,儿媳嫁过来后,在生活上把许老汉照顾得无微不至。后来儿子去外地打工,儿媳独自承担起照料公公的责任,陪他聊天、散步,让寡欢已久的许老汉很是欣慰,感觉又找回了昔日家庭的温暖。日久天长,老汉对儿媳很感激,决定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媳。为防止儿女们反对,许老汉和儿媳于201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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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以其丰富的现实类型实现了市场交易之外的资源分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欧陆尤其是德国法传统上的赠与合同规范以有限赠与观为基础,辅之要式行为补强的立场。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范并未采取要式、不要式赠与的二分,仅部分继受了上述比较法来源,导致赠与合同拘束力极为薄弱,与赠与的现实价值明显龃龉。对此,应立足于我国本土的报偿赠与观,将报偿作为决定性的主观因素,基于赠与目的塑造我国法上赠与合同拘束力的解释框架,以此作为“第三次分配”的民法表达。民法典第658条中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应作为我国赠与合同的典型情形,赠与合同的普遍拘束力应概括性地承认,仅在报偿目的嗣后落空的场合赋予赠与人解除权,从而形成“诺成+非要式+目的落空的解除”的本土赠与法规范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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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与“第三者”有关的赠与官司越来越多。
男人出轨,常常会赠与“小三”财物。作为男人原配的妻子当然有权提起诉讼,但妻子能要回多少,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对此,法律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司法审判中。为什么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存在巨大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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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的儿子幺壮被诊断为急性白血病4个月后,40岁的丈夫幺清又被诊断为尿毒症。去年12月的一个晚上,丈夫告诉妻子马淑芳,决定把家里仅有的费用让给儿子治病。考虑到儿子不可能接受这一方案,夫妻俩决定通过“抓阄”来说服儿子。把儿子叫到面前后,马淑芳说:“既然你和爸爸都想让对方先治病,那么我们就抓阄决定吧。”阄是妻写的,惟一特别的是,两个阄上写的都是“幺壮”。这是《济南时报》不久前刊载的一个真实故事。因为缺钱,父亲舍命让儿子治病,儿子舍命让父亲治病,最终不得已而“抓阄”。身为人妻、人母的马淑芳说,那一刻她的心都要碎了,“我不愿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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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赠与应经公证.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本属通例①.我国建设部、司法部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其执行十几年并未引起什么争议。但《公证法》出台之后,随着“非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设立应当公证事项”之解释.该通知规定的赠与公证就成了众矢之的;赠与公证在《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的缺席导致局面愈加窘迫.而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组织编制、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批准与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则结结实实给了赠与公证当头一棒。该规程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不包括赠与公证.于是相继有地方表示将取消赠与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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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时,如果赠与人是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时,当事人双方拿到公证书后通常会尽快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担心拖延时间过长,一旦发生赠与人死亡的情形,公证就白办了。这里所说的“白办了”.意思是指,当赠与人死亡后,因赠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使当事人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预期目的不能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