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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8):87-89
《公司法修正案》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很大的修改,将法定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取消了对最低注册资本和验资的硬性规定,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有利于经济发展。虚报注册资本罪建立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基础上,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虚报注册资本罪缺乏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罪状描述已完全失去立法意义,应予废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对于股东(发起人)未如实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假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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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公司资本是公司法人行为能力的财产基础,它不仅与公司自身的经济活动息息相关,而且也关系到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由于我国对公司资本的某些规定不尽合理和相关制度的缺乏,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给经济生活带来了较大的负面作用,亟待完善。本文拟对此作一些探索。一、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特点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衷资本制度。我国立法由于深受大陆法系影响,采取法定资本制度。因此,我国注册资本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又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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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保有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具有公示意义的,债权人于之有信赖意义的注册资本之实质财产,且该财产是公司实质拥有的非债务性资产.资本维持原则中,“资本”即为会计制度上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或股本,而并非总资产,亦非没有现实可确定的公司“财产”.财务报表中的注册资本是形式资本,一般在对外公示时是固定不变的,而要判断此形式意义上的资本是否真实可靠则需借助判断资本是否维持的公式,即为: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大于等于注册资本.从会计等式出发,可以推导出资本维持的多项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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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谦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3):1-6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法定验资程序,由有限制的认缴资本制改为无限制、完全的认缴资本制,改革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保护,大大缓和了资本制度的严厉性。然而,资本制度的缓和并没有否定资本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重要地位,即便是在完全的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依然是股东最为重要的义务,股东能否充分兑现自己的出资承诺恰恰关系新《公司法》下公司信用制度的建设和认缴资本制的真正落实。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认定《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的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问题,便成为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关注和着重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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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今日中国论坛》2007,(Z1)
新《公司法》在鼓励投资创业方面的争点由于立法者对上世纪80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公司法》对投资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较高的公司上市门槛;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总体而言,立法者对投资兴业采取了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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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公司资本制度具有两个功能:一是有效落实公司业务展开所需要的基础资本,二是借助公司注册资本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世界范围内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却体现出逐渐放弃债权人保护功能的趋势。这个趋势背后的经济逻辑表明,债权人保护只是公司资本制度的虚假功能,追求股东创业成本最小化是其惟一的核心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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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是实现公司制度效率与安全两个主要价值目标的重要手段.我国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创新主要有:大幅调低了最低注册资本出资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进一步降低最低资本数额,继续扩大股东出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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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3):56-58
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中之重,它不仅涉及公司本身,更与整个经济的发展休戚相关.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选择上,近年来一直存在着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争.本文拟从三大资本制度的介绍入手,通过分析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来探讨其发展方向:折衷资本制应是立法发展趋势,但在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尚需缓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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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者对上世纪80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公司法》对投资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较高的公司上市门槛;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总体而言,立法者对投资兴业采取了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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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璐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报》2004,(2):49-51
资本是公司赖以设立和发展的基础。为使公司资本的运行有序高效,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较严格的资本制度。现行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问题。公司法修改应当采用统一的折衷资本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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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64-66
公司法经过不断发展,先后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各有其优势和弊端。我国《公司法》从制订到修改,经历了由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向宽松的法定资本制转变的过程。折衷资本制中的认可资本制更能促进我国公司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发展,应当成为我国《公司法》未来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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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 ,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极为相似 ,在办案当中不易区别 ,容易混淆。为在今后的办案中能正确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准确定性 ,笔者联系自身在办案实践中的一些体会 ,浅析两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与大家共同探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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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3):85-88
我国于2013年12月28日修改、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将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对公司设立的监管。这一做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公法限制,提高了民众的投资热情,也符合国际上的流行趋势。但发达国家放宽资本限制是建立在诸多配套的制度体系基础上的。我国《公司法》在引进国外的资本制度时,并没有引进国外与之相配套的先进的信用体系。如何在鼓励投资、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在资本制度改革后,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在这些措施中,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尤为关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