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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21)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01-2019-0013甬政办发[2019]6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 15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改革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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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0):12-13
甬政办发[2013]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3]9号)精神,决定调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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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12)
甬政办发[2011]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1]30号)精神,决定调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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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1)
<正>杭政函[2015]15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市区(不含富阳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860元。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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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要求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完善以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体系。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约定,健全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机制,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运行机制,落实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综合协调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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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6)
正渝府办发[2017]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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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报》2023,(1):29-31
<正>陕民发〔2021〕49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现将《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1年5月18日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程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部署,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中关于优化简化服务流程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规范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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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2):21-22
<正>京民社救发〔2023〕240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82号)、《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6〕15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测算、制定了本市低保调整标准和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320元调整为1395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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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4):57-62
<正>粤医保规〔202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8月24日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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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21)
<正>甬政办发[2014]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4]7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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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3):22-2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1]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2号)规定,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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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
<正>东府[2015]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月19日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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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6):1-4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3〕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进一步明确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切实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1.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不得以个人属性按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