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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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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穗府[2021]8号为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2021]8号),现就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2.
《贵州政报》2016,(4):28-29
正黔府函[2016]35号仁怀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定仁怀市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仁府呈[2015]7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及《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  相似文献   

3.
《贵州政报》2016,(4):24-26
正黔府函[2016]33号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你州《关于审批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黔南府呈[2015]14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及《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相似文献   

4.
《贵州政报》2016,(4):26-28
正黔府函[2016]34号黔西南自治州人民政府:你州《关于请求批准兴义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黔西南府呈[2015]12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及《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  相似文献   

5.
正黔府办函[2020] 40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恳请同意调整贵安新区直管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请示》(筑府报[2020]25号)收悉。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  相似文献   

6.
正黔府办函[2017]10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有关事项  相似文献   

7.
正闽政文[2017]459号三明市人民政府:《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沙县开展相对集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明政文[2017]5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沙县开展相对集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你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沙县水利局(生态综合执法局)应为沙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  相似文献   

8.
正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7号),市政府将36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区实施,期限暂定1年,现已期满。根据评估论证和有关事项调整情况,市政府决定将其中33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区实施。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上述事项的实施  相似文献   

9.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对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将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合并调整,成立新的市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通知如下:组长:黄奇帆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相似文献   

10.
<正>2015年第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5号)中的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现予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1.
<正>(2019年1月31日)沪府规[201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等的精神,本市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取消15项,调整2项.现将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12.
<正>汕府[2015]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府[2014]6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决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含省驻汕有关单位)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对象和工作目标  相似文献   

1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第8次全体会议研究,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市委二届第99次常委会议审定,决定在我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现就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14.
<正>黔府办函[2015]4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年10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4]28号)实施以来,全省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极大地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布了保留的34项  相似文献   

15.
正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函[2016]1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遵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5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遵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黔府函[2016]106号)精神,撤销遵义县,设立遵义市播州区。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3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刻制"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16.
正闽政文[2018]169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请示》(岚综管[2018]4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局不再集中行使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转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行使。调整后的相对集中行政处  相似文献   

17.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2000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我省开  相似文献   

18.
<正>东府[2015]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府[2014]62号),市政府决定取消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33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相似文献   

19.
甬政告[2013]8号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现就我市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事项,予以通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扩大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  相似文献   

20.
<正>(2019年9月18日)沪府规[2019]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等的精神,本市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和承接2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取消17项,调整2项,承接4项。现将2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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