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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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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深入分析和考察该条规定及其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使人疑惑的问题,有必要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2.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在具体表述挪用公款罪的罪状和确定法定刑的同时,还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怎样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这是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而又亟待理论上予以回答的问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 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一般说来,在法律规定很明确,或者有立法和司法解释作依据的情况下,理解是不会有什么困难的。但“挪用公款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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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不退还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不退还的不再以贪污罪论处 ,而将其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行为人主观上不想退还且实际上未还的 ,无论客观上能否归还都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应当正确认定和处理。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入手,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挪用转化为贪污"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些法理分析研究与界定.  相似文献   

5.
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退赃后往往出现量刑误区,受“从宽”影响,导致量刑失当。这类案件量刑时,容易忽略三个因素,如退还在立案前还是立案后?出现在哪个阶段?是“退还”还是“追赃”?是“主动”还是迫于法律的威严被动交出?总之,不能笼统看“退还”。当然,“退赃从宽”是一个大的原则,无论在哪个阶段的退还均应考虑体现政策。但退还发生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其处理是不一样的,不能认为返还了就一律可判轻刑或处缓刑。缓刑的适用只能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恰当地适用缓刑,缓刑适用过多、过滥就会造成对经济犯罪打击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发案率很高,由于犯罪的复杂性和立法技术的问题,造成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人们对它的认识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主要从案例分析出发,并围绕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犯罪目的及归个人使用如何理解等问题来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这就说明,适用该法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应以构成盗窃、诈骗、枪夺罪中之一罪为前提;犯罪分子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犯罪分子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必须是“当场”。在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盗窃行为以后,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相似文献   

8.
对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学界对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争论由来已久.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虽然较为科学地界定了"公款使用者"的范围,增强了司法实践可操作性,但仍有不足之处,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立法发展来看,"归个人使用"都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的必备要件.按照普遍定罪列举不构罪的特殊技术,尽快对挪用公款罪修订完善,以确保及时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赃款的去向有多种表现形式,不管去向如何,均不应影响对贪污受贿罪性质的认定.  相似文献   

10.
挪用公款与其他罪名之间是存在牵连关系的,其中以与受贿罪相牵连最为突出.根据最近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应当结合挪用公款罪牵连犯的表现形式,确定挪用公款的牵连犯应该评价为数罪还是一罪,进而按照所牵连的不同罪名而分别处以数罪并罚或者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1.
“见危不救”的含义应当被限定在一个恰当范围内。只有不负特定救助职责或义务的人在能够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给自己或者第三人造成危险的情况下的不予救助行为,才是应该讨论的对象。见危不救应否犯罪化的实质,是一定的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外国刑法中虽有对“见危不救”科处刑罚的例证,但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罪”,不仅有道德根基不稳之虞,也违背动用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对其科处刑罚不可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继续发生或蔓延。  相似文献   

12.
程序轻微瑕疵是指未对相对人实体权利产生影响的程序违反。山东、湖南等省份的行政程序规定中关于"程序轻微瑕疵不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说法并不准确,有忽略程序权利在合法权益范畴中地位的嫌疑,建议修改。补正制度符合行政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目标模式,是程序轻微瑕疵的最优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3.
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应当被定位为结果归责的前提,而非结果归责的内容。在结果加重犯中,制造法不允许的基本结果之危险,涉及到实行行为的判断;而制造法不允许的加重结果之危险,与实行行为的判断无关,而是属于结果归责的内容。主流的客观归责理论存在着以下严重的缺陷:没有清楚地区分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弱化了刑法上行为规范的指示功能;没有留下足够的空间去讨论刑法限制行为自由的正当根据,不利于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将同一内容反复检验,有损犯罪判断的经济性;不利于确立一个明确的结果归责的连接点,造成结果归责判断的混乱。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的下位判断基准,无法为行为无价值立场下的实行行为的判断提供可以借鉴的内容。制造法允许的危险、单纯降低法益的危险等下位判断基准,确实可为结果无价值立场下的实行行为的判断提供值得注意的内容,但受制于自身的立场,并不能将这些内容纳入到实行行为的判断之中。  相似文献   

14.
研究我国现行刑法中转化犯的立法例及转化犯理论,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司法解释超越立法权;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论处”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不同情形,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分别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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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政策作为新时期的"上山下乡运动",其从1995年试点到今天已经十多年了。在这期间内,全国各地产生了数以万计的大学生村官。作为一个新兴事物,由于缺乏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借鉴,在政策制定、选拔机制、绩效考核、职务晋升、保障机制等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使得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流失严重、角色定位不清、消极怠工现象。同时随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现象频发,大学生村官这一群体也受到了腐蚀,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犯罪现象。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背景下,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大学生村官诸多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政策解释还与实践相脱离,造成了违法者多被处以较轻甚至无罪释放的处罚,这引发了群众的不满,引起群众集体上访,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社会上屡屡发生的见危不救事例引发人们的于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罪的探讨。在国内,学者对此问题争论比较大,形成了赞成论与反对论相互对立的现象。以此为背景,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法情与民情,从道德观、刑法观、比较法三个层面展开研究,探讨对增设此罪的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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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可以犯罪化,学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本文认为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从本质上看即是道德义务的刑法化,但见危施救不属于维持社会基本秩序运转的最低道德义务,故而不宜被刑法化。见危不救犯罪化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具备基本的可操作性,亦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即使国外存在诸多见危不救罪的立法例,也不足以说明其在我国犯罪化具有合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立法机理上不属转化犯的立法例,而是立法推定。其价值取向在于,通过立法过程中的推定实现司法过程中的便宜和统一。与此类似的立法推定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  相似文献   

19.
贪污贿赂犯罪的重罪性质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诸要素上,同时也反映在我国的现行立法、司法上.尤其是不久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再次凸显了其重罪性质.面对贪污贿赂罪的高发势头,应该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和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从而科学有效地防止腐败.以刑法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司法的规定,全方位归纳贪污贿赂罪的重罪性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在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时,很少留下有力证据,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诡辩而难以定案的情况。因此,获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就显得尤为重要。为实现有效讯问,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允许范围内,在讯问的前期、交锋、交代三个阶段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同时在讯问时注意讯问人员的配备、讯问场所的选择和讯问时间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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