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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规定的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现将原来规定的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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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4年11月“两高”作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共同犯罪如何处罚的问题,但是对于共同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讲得不够  相似文献   

3.
对盗窃粮食构成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作了具体规定,即:“个人盗窃粮食,一般可以一千斤至一千五百斤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盗窃粮食,一般可以一万斤至一万五千斤为‘数  相似文献   

4.
一、当前在认定盗窃数额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数额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概括起来为“六个不”:(一)从旧不从新。这主要表现在办案人员怕麻烦、图省事,以失主提供的被盗物品购进的发票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两高”规定的以犯罪分子作案时的市价计赃;对国家计划供应的物品也不管现价和市价多少,一律按原价计算;对紧俏耐用生活品不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物价的升降涨落,只按受害方提供的被盗物的原价或原价折旧后认定。  相似文献   

5.
吕凡 《法制与社会》2014,(12):76-77
由于集中供暖的普遍施用,出现了盗窃取暖用燃气的现象。由于盗窃罪是数额犯,而燃气为无形物,此类犯罪的审查办理中,被盗燃气的数额认定至关重要。盗窃燃气数量为应耗燃气数量与实耗燃气数量之差,实耗燃气数量可通过交易单据等证据予以确定,而应耗燃气数量则难以确定,只能估算,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分析应耗燃气数量估算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索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6.
关于铁路运输中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思考向隆鸣陈海燕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为: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  相似文献   

7.
1997年4月12日夜,犯罪嫌疑人李某盗得某个体户价值4万元的面包车一辆。同年4月25日夜,李某驾该车在市内兜风途中因手续不全被巡警扣押。同年6月1日傍晚,巡警王某开此车回家停于路边,李某发现他原盗的面包车停在路边无人看管,便再次将该车盗走。此案在讨论中,大家对李某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对其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有重大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犯罪数额应认定为盗窃两辆面包车的价值,即8万元。理由是:1.李某两次盗窃均独立地构成盗窃罪。李某第一次盗窃侵犯的客体是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第二次盗窃侵犯的客体,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是公共财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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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村民王某于2002年4月窜至当地某中学,采取撬锁、翻窗入室手段先后三次在该校图书室盗得各类书籍613l册,被盗书籍分二次购进,且出版时间不一,公安机关按原书购置价分年度折价为9850元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对工某盗窃数额的认定提出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购书价目认定,王某盗窃数额2.8万余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按原书购置价分年度折价认定盗窃金额是正确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图书室的书籍有收藏价值,应根据书籍出版时间随市场价格升值计算认定其盗窃数额。请问,本案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湖南读者王庆云王庆云同志: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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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2日夜,犯罪嫌疑人李某盗得某个体户价值4万元的面包车一辆。同年4月25日夜,李某驾该车在市内兜风途中因手续不全被巡警扣押。同年6月1日傍晚,巡警王某开此车回家停于路边,李某发现他原盗的面包车停在路边无人看管,便再次将该车盗走。此案在讨论中,大家对李其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对其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有重大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犯罪数额应认定为盗窃两辆面包车的价值,即8万元。理由是:l、李某两次盗窃均独立地构成盗窃罪。李第一次盗窃侵犯的客体是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第二次盗窃侵犯的客体,按照刑法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0.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蔡某偷得一辆摩托车供自己使用,经估价,该摩托车价值约人民币7000元。一日,蔡某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去玩,因摩托车发生故障,便将该车丢在路上,被人发现后,失主李某便将车弄回家中。过了几天,李某骑着摩托车去镇里办事,蔡某乘李某不注意又将该车偷走,案发后,蔡  相似文献   

11.
盗窃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大小,既反映了盗窃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又是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和量刑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因此,科学、准确地确定盗窃数额标准,对于有效地控制盗窃行为的打击面,更好地贯彻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数没有具体规定。198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就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线提出了规范性意见,确定200元至300元内为“数额较大”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提到400元为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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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 《犯罪研究》2011,(5):9-11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涉及三个条文,包括第6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处理的规定;第11条关于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的规定;第19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这些修改涵盖刑罚的设置、刑罚的裁量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无疑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符合当今世界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的趋势,同时也贯彻了人道主义精神,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恤幼”的传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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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云锋,男,1988年9月2日出生,宁波市鄞州区保安公司保安。2007年5月12日0时50分许,被告人田云锋在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新马制衣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进入该公司行政楼二楼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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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1]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而言,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2]  相似文献   

15.
盗窃数额的大小是表明盗窃行为社会危害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盗窃案件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因此,在确定盗窃数额标准时,应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公布的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一2000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缴额巨大”以50O0元——20000元为起。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100000元为起点。笔者认为,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形势严竣,盗窃发案率较高的情况下,从严掌握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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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应计算盗窃数额迟景华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盗窃数额的大小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要件之一。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以盗窃既遂来计算盗窃数额的,即以盗窃分子实际盗走的物品来计算数额,而在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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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这是立法原则,也是刑事司法原则。重罪轻判,或者因为立法原因而使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未受到刑罚的打击,必然不利于惩罚犯罪、威慑犯罪分子。基于这一点,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多次盗窃的,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但是,仅仅对多次盗窃的行为给予特殊规定是不够的,对入户盗窃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户”,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含义相同,指公民的私人住宅),也应不受盗窃数额的限制,均以罪处。理由如下:一、对人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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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的认定和盗窃数额的累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多次盗窃” ,并将其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相并列。这说明“多次盗窃”并不以达到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 ,人们对“多次盗窃”又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 ,刑法取消了惯窃的规定 ,取而代之规定了“多次盗窃” ,因而在一定时间内 (如一年 )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也有人认为 ,认定多次盗窃既要看盗窃的次数 ,也要看每次盗窃的数额和盗窃的情节等 ,比如不能将多次一般的小偷小摸行为视为犯罪。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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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确定的罪名约有400余种,其中约有300余种对犯罪数额有具体要求,占到了刑法罪名总数的绝大部分。这些个罪中的犯罪数额或由刑法条文直接规定,或由司法解释界定,不但影响着量刑的轻重,有的甚至直接决定着犯罪的成立与否,是该种犯罪的必备要  相似文献   

20.
关于犯罪数额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孙春雨 《法学杂志》2006,27(3):98-100
数额犯可分为纯正数额犯和不纯正数额犯。犯罪数额存在于数额犯、部分结果犯、情节犯、行为犯中,不存在于危险犯中。犯罪数额决定着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我国现行《刑法》或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犯罪数额,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不合理扩张规定、法律评价不一和不公、地区标准不一导致法律适用不便等问题,建议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数额犯的定义、范围、计算标准,切实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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