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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技术贸易占具着极为重要的位置。我国也从进口成套设备为主转变为引进先进技术为主,几年来,我国从联邦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和其他地区引进了一批较为先进的技术。在技术引进过程中,一般来说,外国的公司企业还是比较有诚意并能够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合理原则的。但也有不少外国公司企业利用自己拥有巨额资本和先进技术的优势地位,在向我国转让技术过程中,签订了不公正的合同,规定一系列限制性商业惯例,巧立名目,谋取超额利润,损害我国的政治经济权益。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中,技术转让方为牟取超额利润,而在协议中规定的明显不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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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限制性商业条款,也称限制性商业做法,这些条款或做法直接影响市场或者竞争,从而阻碍着国际技术贸易,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1980年12月5日联合国第35届大会通过的《关于控制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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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独立发布立法解释以来,到2002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对《刑法》作出了七次立法解释。它们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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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该规定主要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制定的,规定的范围比较窄,表现形式比较简单,已经不适应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商业贿赂应当是指各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为了在商业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或者实现交易目的,采取违反平等、公平和诚信等市场竞争法则的各种不正当手段,贿赂交易相对人或者与交易相对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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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交易双方对于保险惯例存在截然对立的看法,其背后隐藏着习惯和制定法互动关系的论辩。不能忽略保险交易的性质、环境和条件,简单地给保险惯例贴上霸王条款的标签,并且不加区分地适用保险合同法中的程序规制和实体规制。保险惯例作为一项有待评价的事实,其特有的形成背景和实际功效决定了法院应从强制规范审查和专业技术查证两个路径进行评判,以通过个案的审查令交易双方对保险惯例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识。应完善保险惯例进入司法活动的技术,以生成准确区隔良性保险惯例和恶性保险惯例的司法产品,实现司法的正义输出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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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惯例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是具有宪法典的国家,而没有所谓的不成文宪法。中国的宪法惯例必须紧紧围绕和依赖宪法规范才能存在和发展,如果主要的宪法规范都无法实施,宪法惯例一说就大为可疑,因为惯例是规范的"润滑剂"而非"溶化剂"。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惯例和政治惯例不可混为一谈。至于中国宪法的实施途径,首要在于宪法的法律化和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那些零星、有争议的宪法惯例是无法独当宪政建设之重任的。宪法惯例的不恰当泛化,已构成对宪法规范性的直接挑战,因而有必要重申宪法的规范性。总之,寻求对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的解释,最紧要的不是去寻找和确认业已存在哪些宪法惯例,而是要去追问和探求是否存在宪法惯例发展的土壤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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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原<贯彻意见>第87条曾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判的期限作过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原<贯彻意见>有关3个月的申请期限规定,主要是基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的考虑.有的学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权益是否得以及时、有效的实现,义务是否得以及时、有效的履行,关系到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能否正常、有效、连续进行……申请执行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既有利于行政案件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体现了保障国家行政管理效率的特点,也为当事人申请执行提供了必要的时间."<贯彻意见>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符.<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在起草<若干解释>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提出,不仅仅是行政裁判书涉及公共利益,很多民事判决也涉及公共利益.应当平等对待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鉴于这种意见,<若干解释>讨论稿中曾规定:"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对此,有的学者提出,从目前法院的分工情况看,生效的行政判决文书和民事裁判文书,都由法院的执行机构统一执行;而且从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角度出发,申请执行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应当与民事诉讼法相统一,作有区别的规定.于是,<若干解释>第8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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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合同仲裁与执行的关系 技术合同仲裁是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运用仲裁方式,对技术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公断,在权利义务方面作出裁决的活动。技术合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者原仲裁机构复议一次。复议的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仲裁决定。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决定,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仲裁决定的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强制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生效的仲裁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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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惯例是指出于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目的而制定的反映商业习惯性做法或被广泛接受的有确定内容的商业规则和标准,在国内法认可的范畴内可独立调整合同;目前国际商业惯例可以作为特定领域内特定问题的解决依据;国际商业惯例调整合同的三种理论模式各自独立但又互相补充;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有进步意义但也存在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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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和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转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制的尊严和形象。 笔者认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不外乎四个方面:一是被执行人无偿付能力或故意不偿付。二是有关法律制定不科学;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四是法院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自身开展执行力度不够。 实践中的问题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A公司欠B公司400万货款,法院判决B公司胜诉,A公司应在2001年4月前还B公司400万,不服判决可在15日内上诉。后来,A、B公司都不上诉,法院判决生效。A公司以没有那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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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手段,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早在成立初期,联合国就提出了废除死刑或者控制、减少死刑的说法。我国的刑法典虽然保留死刑,但在适用条款、适用主体及适用程序上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广泛的监督内容由于各种原因常常流于形式,形成了立法定位与司法操作之间的脱节。相对于人民检察院对其他种类刑罚执行监督而言,死刑执行监督的现状是:它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剥夺人的生命;它又似乎是最不重要的,检察机关对死刑执行难以监督到位。本文将从死刑执行监督的内容、存在的问题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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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为权威性的社会公共权利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式是公共政策,如何有效的执行政策,使其作为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杠杆作用得以成功的发挥,这不仅是发达国家政府都在探索的问题,更是像我国这种处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国家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本文通过对政策执行的研究缘起,影响政策执行的因素和解决政策执行阻滞问题的方法进行了整理和总结,希望能对该问题研究起到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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