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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合并审理作为突破固有仲裁体制的新方法,对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可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比较各国仲裁法和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对合并审理的规定,分析《纽约公约》对合并审理的影响,并对比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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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抗辩在诉讼中一般都允许合并审理,但是在仲裁程序中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实务中也没有一致的做法,本文尝试对抵销抗辩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的利弊进行分析,对合并审理的基本理论和可行性进行论述,并就抵销抗辩我国在仲裁实践和立法提出相关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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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多方当事人争议越来越多。传统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方式,对于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合并仲裁为高效、公正的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提供了崭新的途径。合并仲裁依然遵循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仲裁庭管辖权的享有和行使也完全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合意合并仲裁,是适合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合并仲裁制度,是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之内,对于多方当事人争议仲裁程序的"最好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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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4):42-47
对于多方当事人仲裁程序问题 ,国内国际的理论与实践呈现多元化。另行诉讼或仲裁的传统做法已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在遵循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 ,应不断发展仲裁理论 ,以适应国际商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文通过对合并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的协调及有条件地承认前案裁决对已决事项的效力等的分析 ,探讨了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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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管理权的过度扩张会引起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仲裁规则规定与仲裁协议约定之间的不兼容。维护当事人利益离不开对其意思自治的尊重,仲裁机构管理权的扩张应当适度,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均为意思自治的成果,两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之分与高低之别。追求仲裁机构管理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协调平衡,不能简单地将当事人意愿与仲裁规则进行粗暴的拼接结合,而应当通过在仲裁规则中构建"冲突指引"来提升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的合理预期,从而有效解决仲裁机构管理权扩张与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间的紧张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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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制度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扩与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当事人意思自治贯穿于仲裁制度发展的全过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认识不同 ,也就相应地影响到了仲裁制度的发展。正确认识当事人意思自治 ,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制的要求 ,对完善仲裁制度 ,充分发挥仲裁的定纷止争作用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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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就本质而言应为一种非讼事件,在对其审理过程中常常因当前法律对申请时间规定的不够科学而引发冲突。解决此类冲突的现行最佳手段莫过于比照诉的合并对相关审理程序予以合并。从根本上而言,通过对法律的修改、进一步完善对提出撤销申请期限的制度设计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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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契约性特点决定了它的准据法选择与普通合同的法律适用有相同之处,然而目前国际社会并不存在完全统一的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标准,这给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解决带来许多不便。我国在进行涉外仲裁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协议中共同选择的法律,如无此选择,则应当适用与该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来认定该协议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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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中,作为仲裁核心原则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最集中体现当事人和仲裁庭之间关系以及凝聚仲裁全部权威、具有终局意义的仲裁裁决中还存在尚待改善的方面.以仲裁裁决为视角研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法修改中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体现仲裁制度的民间性、独立性、权威性,有利于仲裁制度发挥独特的纠纷解决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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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务交往日趋专业与复杂,这导致"多方当事人仲裁"在仲裁实践中的运用趋于普遍。"多方当事人仲裁"具有提高仲裁效率、避免裁决间的冲突、实现仲裁程序的参与主体与涉案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在范围上的功能平衡,以及间接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的制度意义。"多方当事人仲裁"可通过集体仲裁、合并仲裁、平行仲裁以及纳入"仲裁第三人"等具体方式得以实现。实践中,"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实现亦面临着诸多困境,这主要包括仲裁庭及法院合并仲裁之权限受制、仲裁员的委任较为困难,以及仲裁保密性要求与"多方当事人仲裁"制度存在潜在冲突等问题。为了克服这些困境,未来的仲裁需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促进仲裁的效率之间达成新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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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仲裁法》修改的历史背景出发,在明确了仲裁程序在《仲裁法》修改中的地位之后,以程序价值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仲裁程序应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仲裁庭的仲裁权两个方面实现仲裁程序的主体性价值,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对我国《仲裁法》中仲裁程序的修改提出笔者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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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然而在行使缔约自由的同时,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了约定.对于该种约定的效力,美国和中国法院有不同的实践.<纽约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和有关判例,确认了法院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范围是有限的、排他的.对仲裁裁决进行的司法审查应是仲裁程序以外的程序,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因此,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约定应为无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