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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应当作递进式判断:存疑不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前提条件;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以事实认定为前提,存疑不起诉的考察居于第一顺位;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办理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等复查不起诉案件时,应按照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顺序,在准确认定“诉”与“不诉”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确有错误”,并区分不同情形变更、撤销或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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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该申诉,可由被害人提出,也可由被不起诉人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以下申诉,特指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只有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是否实行“申诉不加重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受理申诉后,不能作出加重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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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决定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诉讼程序和少数实体问题作出的判定、决断;检察决定要具备可申诉性,需要符合终结性、实体性、书面性三个条件;可申诉的检察决定应包括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和其他刑事处理决定三种;不应将“不批准逮捕决定”列入可申诉的检察决定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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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有人认为,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办案人员很难突破对案件的认定已形成的思维定势,让他们自我纠错,本身在心理上就存在抵抗感,易敷衍对待。因此,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常被驳回,最终仍需上一级检察机关处理。笔者对上述观点不予苟同,并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应得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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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立案复查后由于主要证据发生变化的,需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们在照此操作的过程中遇到了程序上的“于法无据”问题,给案件复查带来不便。 一、《规定》第三十条的不足及其完善 《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立案复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二)不起诉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应纠正原不起诉决定书不当的部分,维持不起诉决定;(三)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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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高检院颁布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基本规范》(2010版),其中规定了有关不服不批捕决定的申诉(重点是不服存疑不批捕决定的申诉)和不服检察机关其他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重点是有关要求返还财产的申诉)的管辖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但实践中对该问题的管辖具体适用仍有争论,在此,试对其中两个主要问题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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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将呈现有降有升趋势。由于逮捕条件得到进一步明确,一般案件不服不逮捕决定的申诉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会有增加,相应地,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也可能增加。其次,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会有所增加。再次,国家赔偿案件数量有望下降。最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将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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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法条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往往认识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先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然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有的同志则认为原不起诉决定无需撤销,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符合现行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笔者同意后者观点。本文就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与意见相佐者共同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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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法条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往往认识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先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然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有的同志则认为原不起诉决定无需撤销,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符合现行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笔者同意后者观点。本文就此淡一点粗浅的认识,与意见相佐者共同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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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相对不起诉,指的是公诉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是不予起诉决定的文书,作为一种相对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其在功能上类似于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承担着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分析案件证据以及陈述不予起诉理由的任务。但司法实践中,该类文书因格式简单、说理不足、证据分析不透等问题,不能完全反映相对不起诉的特点,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引发了不必要的信访和申诉,因而亟待根据相对不起诉的性质、特点,完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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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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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和自己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可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本文就存疑不起诉谈谈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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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眼,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5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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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三种情形,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刑诉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如何理解这些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笔者就此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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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司法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可分别作撤案、不起诉和判决无罪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撤案、不起诉或判无罪而引起的刑事赔偿案件不少。然而,在《国家赔偿法》中,对这类案件的刑事赔偿则没有明文规定,致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赔偿中,认识上产生严重分歧,工作中矛盾突出。人民法院认为应予以赔偿,直接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 (1998)培他字第 10号复函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不能认定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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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由于国家赔偿法是依据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赔偿加以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案件,被不起诉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的问题,目前存在着以下分歧意见:一律不赔;一律都赔;视情况决定赔与不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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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撤案、不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将该案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由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早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存疑案件、存疑无罪案件是否应当给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司法界、法律理论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