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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2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与原环保总局签订的《重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环保部将于今年对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总体考核。为确保完成《目标责任书》既定任务,全面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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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27):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保总局、统计局: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批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请示》(环发[2006]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二、“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确定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省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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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实现《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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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4):28-2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2]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确保完成全市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11]333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渝办发[2011]37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各区县(自治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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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排放污水的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排放污水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自备水厂和污水处理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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