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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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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采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双重变动要件。设置该项规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将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要件混合,会产生交付和登记两种公示方式,导致在一定情况下交付基于公示的对抗效力与登记的对抗效力相冲突。要从根源上解决该问题,就必须在交付和登记的对抗效力之间作出取舍或者划定各自的对抗范围。  相似文献   

2.
"交付+登记"为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形式要件,这一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数宗司法解释均注意到这一问题,早在《买卖合同解释》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就表明了欲以交付取代登记的态度,至《物权法解释(一)》出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实质上仅剩对特殊动产享有物权的人。在司法解释的冲击下,综合考量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未来民法典不应再坚守原来的二元体例。  相似文献   

3.
刘新国  汤毅平 《求索》2007,(2):104-106
物权变动模式乃是价值与事实判断基础上的立法技术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对物权变动意思主义模式的批判难以成立。我国立法采纳意思主义在理论逻辑,价值理念以及制度基础上均可证成,并可以据此设计相应立法条文。  相似文献   

4.
更正登记制度是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不动产物权作用重大。我国更正登记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均属薄弱领域。我国应设立依申请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及对不正确的标示登记更正相统一的更正登记制度,完善更正登记制度,构建和谐物权关系。  相似文献   

5.
刘新国 《湖湘论坛》2006,19(6):51-53
意在规范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草案第九条在制度选择、规则设计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均存在缺漏。通过比较分析,我国立法采纳意思主义在理论逻辑、价值理念以及制度基础上均可证成,并可以据此设计相应立法条文。  相似文献   

6.
对于机动车的权属问题,有必要立足于物权的基本原理,从私法和公法的双重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和立法调整。本文认为,机动车登记行为具有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双重法律属性,公安机关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中对相关事实的审查属于实质审查。《物权法》对机动车登记效力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要件主义。对于登记中的错误应区分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补救。对于第三人善意购买的被盗抢机动车,应当采取有偿回复的方式予以处理,不宜不加区分地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法律效力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坚 《求索》2012,(5):243-245
物权登记行为本质上是申请登记人根据其与他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据此作出登记的行为。在我国现有的登记制度下,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行为应为行政行为。不动产登记的社会价值主要是体现社会公信,从而能够起到善意保护、权利推定与风险警示的作用。不动产登记具有创设权利的性质,而其他登记行为仅仅只是对行为人所从事的法律事实的确认。探讨物权登记行为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首先要区分登记的性质,设权登记就是创设权利效力的登记,而宣示登记仅仅是对已经成立的物权变动而昭示于人的登记。在设权登记中,如果未进行登记,则会对法律行为的效力造成影响,而在宣示登记的情形,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因为登记而受影响,只是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请求。  相似文献   

8.
对于机动车的权属问题,有必要立足于物权的基本原理,从私法和公法的双重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和立法调整。本文认为,机动车登记行为具有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双重法律属性,公安机关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中对相关事实的审查属于实质审查。《物权法》对机动车登记效力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要件主义。对于登记中的错误应区分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补救。对于第三人善意购买的被盗抢机动车,应当采取有偿回复的方式予以处理,不宜不加区分地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9.
申惠文 《理论月刊》2008,(4):104-106
用债权物权化解动产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不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而且还造成了用益物权体系的残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用益物权,这使物权法上的概念更准确、逻辑更严谨,也有利于提高动产的利用效率.在我国,经公示的租赁权实质就是动产用益物权.应当赋予动产用益物权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完善动产用益物权的公示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法采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而且为债权形式主义,已为学界的通说。《物权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形式主义。不管是债权意思主义抑或物权意思主义皆非我国现行法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意思主义只是学者为了理论上的自圆其说而由交付等形式中的强加杜撰,绝非现实的客观存在。  相似文献   

11.
于海燕 《前沿》2003,7(4):102-104
本文从登记请求权的界定入手 ,区别了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及债权形式主义三种立法模式下登记请求权的法理基础 ,并分析了登记请求权的性质 ,提出应在我国立法中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基础 ,建立登记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变动中常常出现出卖人交付动产标的物而买受人未为对待给付;不动产交付前所有权未移转时,"一物数卖"等问题,这些现象易生交易不公和交易风险,有害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权利保护.本文提出运用所有权保留、特别动产优先权和预告登记制度加以救济.  相似文献   

13.
登记请求权是登记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协助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在共同申请登记的场合,登记的双方当事人互为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登记请求权主要有变更登记请求权、更正登记请求权和预告登记请求权三种类型。登记请求权和物权变动关系密切,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不同,不同类型的登记请求权的性质也不同。登记请求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我国的民事立法应当规定登记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玉梅 《求索》2008,(12):148-150
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是物权法中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未来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明晰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性质,并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立法例模式进行比较,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和登记价值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宋从越 《前沿》2006,(10):210-212
当前,在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十分活跃,而农地承包权流转涉及物权变动模式。关于农地承包权流转物权变动模式,《农村土地承包法》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笔者认为采债权意思主义,存在诸多弊端,宜采债权形式主义。同时,以债权形式主义为指导,笔者针对实践中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民事主体之间以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为目的的合同一经生效,物权即产生效力。合同生效后,在一些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物权当然发生变动效力,还需进行公示,登记或交付后,物权才得以变动。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动产能否设置用益物权一直是学界争论的议题。这主要因为我国物权体系学习大陆法系,而东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对动产用益物权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态度,东亚国家普遍不予设置。这也是我国持废弃观点学者的一大理由。我国2007年《物权法》第117条承认了动产的客体地位,但并未确立完善的动产用益物权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物利用需求的深化,市场主体开始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动产用益物权的原理来解决资源紧缺和交易安全的问题。确立完善的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条件日渐成熟。  相似文献   

18.
王惠静 《前沿》2008,(11):108-111
我国物权法将海域物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明确确立。在海域物权的登记领域,其更多地体现了公法监管的性质,在私法上的公示公信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本文从海域物权登记的范围,登记制度的种类,登记机关的审查以及错误登记的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符合现代物权法的一系列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未予认定,学界则有不同观点:或认为是私法性质,或认为是公法性质。以系统的方法来观察,登记行为实际上是由不同阶段、不同要素共同组成的整体,不同阶段和要素的性质并不相同,因此,登记是公私法双重性质的复杂混合。全面、正确认识登记行为的双重性,有利于划分不同的公私法责任并改进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是不动产登记发展的必然选择,而我国仍然存在行政管理目的性极强的多头登记格局。必须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规范、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物权归属及变动的权利外观,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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