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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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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决策者应当准确判断公司分配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底线规制,以防公司分配损及债权人利益,故权力归属与责任识别成为规制公司分配决策者的关键。公司分配的决策权属于公司经营者权力范畴,而我国公司法未能明确公司经营者权力中心。目前我国股东会掌握公司分配权力较大且不担责,董事会掌握公司分配权力较小却责任较重,而股东会的商业判断能力明显弱于董事会,加之我国公司普遍存在控制股东,控制股东可实质决策公司分配且无相应公司法约束机制,司法裁判亦难以有效审查公司分配决策,由此形成公司分配决策权责配置不一致的现状。信义义务以事后明确且灵活的责任方式约束公司法定或事实的决策者,可有效实现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目的。故而应在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基础上,厘定控制股东及信义义务,并且明确公司决策者与执行者违信责任的承担,进而实现公司分配决策权责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他人员越权行为的差异,主要体现为是否构成表见代表(理)时相对人审查义务程度的差异。依据《民法典》第504条“应当知道”、第170条职务“善意”、第172条“有理由相信”等规则体系解释的结论显示,审查义务的差异依前述法条顺序在程度上依次递增,但实务中确定“应当知道”的具体内容时存在含混不清的问题,缺乏清晰的理论标准。遵循商法思维理念,以公司类型、行为人身份、忠实义务为研究核心,运用差异背后相关的商法原理进行法理解读,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当知道内容具体化函数理论”,为审判中合理分配相对人注意义务提供清晰标准。越权无效时应类推《民法典》第171条,由行为人承担第一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过错上的补充责任;根据法定代表人、一般代表人、职务代理人、员工、外部代理人越权的身份差异,公司责任应呈现递减的规律。  相似文献   

3.
论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与制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完善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与权力制衡机制,是公司立法与公司实践的重要问题之一。作者认为,分配公司的内部权力必须遵循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权力明晰、相互制衡的原则;在分配内部权力时,应依公司类型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权力分配方式;公司内部机构的权力应相互制衡,而不是相互掣肘,从而构成筑起高效决策的权力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9,(3):111-126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和适用历来纷争不止,根源在于将其视为"公司担保"的规定,并以之作为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评判依据。为正本清源,本文回归《公司法》自身的性质与功能,追朔公司法本来的立法目的,认为公司法主要体现为管理法性质,是关于公司治理中内部权力安排与分配的规范;《公司法》第16条是关于"公司担保决议机制"的规定,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力归属与行使的正当性与程序性要求。有鉴于此,在处理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后果时,应遵循"两步走规则":第一步自然应依据《公司法》的治理规则和救济措施判定担保决议自身的效力和责任,包括因公司担保决议实质和程序违法、违规和违章而导入《公司法》第22条的适用。在对公司决议形成了确定性司法裁决后再启动第二步,考察其对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当公司担保决议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由此牵连出《合同法》《担保法》的介入和适用,担保合同可能发生无效的后果。本文坚持的原则是,公司有权机构做出的担保决议非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以违反《公司法》第16条作为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不能"穿透"《公司法》第16条径行决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公司有权进行其利益之分配,公司股东也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分配公司利益的正当请求权。然而,所有的利益分配皆应在法定的以及约定的分配准则下来进行,否则,公司所进行的利益分配便属于违法性质之分配。对于违法的利益分配,各国法律皆作了相应的追究责任之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却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于司法实践中日渐增多的此类纠纷,难以依法得到及时处理。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律,比较其它国家的相关制度,拙抒己见,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违法分配公司利益之衡量标准随着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形成,随着股东普遍获得有限责任的…  相似文献   

6.
郭帅 《人民司法》2021,(8):70-72
【裁判要旨】债务人通过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成立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由于股权权能的分离,在债权人与公司关系上,债权人仅享有财产性权利,不享有身份性权利;在债务人与公司关系上,债务人仅享有身份性权利,不享有财产性权利;在双方与公司外第三方关系上,需要根据第三方的具体请求指向,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分配。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判断公司对延迟出资股东资产收益权限制的合理性应遵循比例原则,即既要考虑延迟出资的效果出资比例,又要考虑补缴出资期间的公司利润产生情况。在股东于公司预备解散清算阶段补足全部出资的情形,公司按照股东补足前的实缴出资比例对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具有合理性,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决议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8.
在城市土地配置中,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设租寻租等博弈行为,导致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要改变现有的土地利益分配状况,关键是要维护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具体说,应考虑如下措施:第一,健全土地价格评估制度;第二,合理确定土地供应年期;第三,严格界定划拨制的范围,一切营利性的土地均应纳入有偿使用轨道;第四,建立竞争性的土地供应形式;第五,建立规范合理的收益体系;第六,建立城市土地增值回收制度;第七,建立土地资产流失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
浅析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博弈是公司治理的关键一环。对于二者权力分配的灰色地带如何解决?由此引发的权力冲突如何判定呢?本文认为股东会应当只就公司经营中的特定事务作出决策,而除此之外的公司经营事务的决策权均应由董事会拥有和行使。对于具体划分标准,其一为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定;其二为商业经营判断规则的运用。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章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毋庸置疑,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属于《民法总则》定义下的营利法人。本文从公司作为营利的商事法人的角度观察公司营利性应有的特殊性与含义,分析并梳理公司营利性所涵盖的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比如:研究股东利益最大化及商法制度现代化中的营利性、种类股制度的设置是否舍弃公司营利中所含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或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弱化公司营利性是否影响股东利益最大化等问题,本文拟明晰民商合一模式下民法总则之规定在商事制度创新与移植之间游离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1.
富而有道     
《法人》2006,(5):56-56
2004年春天胡润首次完成的“中国内地慈善企业家排行榜”,昭示在中国,一种被叫做“第三次分配”的新的财富分配方式已经在中国浮出水面。第三次分配,就是企业家对社会应负有的责任之一。当然一个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并不是简单的一次性的为慈善机构和希望工程捐了多少钱,而  相似文献   

12.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至公司法人资格完全消灭之前的必经的法律程序。公司在其完全丧失法律上的人格之前,须对其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一次清理,了结公司的未了事务,及时行使债权和清偿债务,对剩余财产加以分配,以尽量避免公司退出市场时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公司法》第八章第189条至  相似文献   

13.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是股东行使资产受益权的重要形式,在股东权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如果股东因此项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公司股利分配纠纷案件的特点立案条件和诉讼主体的确定上争议很大。一方面,目前股利分配请求权的立案标准十分混乱。依据公司法基本原理,股利分配请求权只能由股利确定分配时的股东行使,不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不应有权请求股利分配,在审查起诉时,…  相似文献   

14.
【要点提示】公司股利的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股利分配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更为关键的是股利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的批准通过。否则,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司法干预,强制公司分配股利。  相似文献   

15.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业务,清理公司财产,清收债权和清偿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行为和程序。公司解散后应依法清算方可终止,但在实践中,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清算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诉诸法院请求司法强制清算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公司法关于法院强制清算方面的规  相似文献   

16.
公司利润分配规则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傅穹 《法学论坛》2004,19(3):47-51
公司利润分配规则 ,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下的一个子规则。公司分配的界定 ,应重实质而轻形式。公司分配标尺的确定 ,须兼顾股东投资的回报与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我国公司法学理须重新思考公司分配的内涵 ,并修正公司分配的底线标尺。  相似文献   

17.
公司股东在约定出资期限内未缴清全部认缴出资的,属于瑕疵出资;公司按照股东实际缴纳出资比例对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的规则,具有合理性;在公司解散清算的特殊阶段,被限制的瑕疵出资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不予恢复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民商法理念。  相似文献   

18.
李仲平 《北方法学》2017,11(4):139-146
补贴事实专向性之"不成比例",应关注补贴利益的分配,而非补贴工具的使用;应探究补贴对经济条件而非计划使用的扭曲;应追询补贴利益的分配何种情况会扭曲经济而非是否扭曲经济。与之相对应,"不成比例"的判断应遵循"三步走"分析法:第一步,比较补贴接受者获得的补贴利益占补贴计划全部利益的比例;第二步,比较补贴接受者所做的经济贡献占补贴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整体经济的比例;第三步,比较这两个比例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中国防范相关实践被诉至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主要方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成比例",并在反补贴实践中采用"三步走"分析法。  相似文献   

19.
公司借贷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同于《公司法》第15、16条明确赋予公司对外转投资和担保的权力立法例,《公司法》第119条和第116条仅从侧面间接规定了公司的借贷问题。《公司法》为何要犹抱琵琶半遮面?到底公司能否对外借贷,尤其是非金融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能否借贷?若能,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以及有什么风险;若不能,何以在现实中却屡禁不止;如何理解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公司借贷立法将来会走向何处?这些均是涉及公司经营和市场秩序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20.
谢肇煌 《财经法学》2023,(1):134-150
作为市场力量影响重整程序、塑造重整制度的典型体现,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交易从利益分配和公司治理两个层面撼动了公司重整原有的制度逻辑。债权交易同时为各方利害关系人带来收益与风险:一方面,债权交易能增进市场上资本分配的效率,促进重整的成功;另一方面,债权交易也可能会破坏公司重整中的分配秩序和治理机制,造成营运价值被侵蚀,损害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由破产法和证券法组成的法律规制体系,能有效防范债权交易在利益分配和公司治理两个层面带来的风险。防范利益分配层面的风险,主要通过破产法和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防范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主要通过对法院的概括授权以及重整计划投票规则来实现。我国发展破产债权市场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当鼓励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交易,推动破产债权市场的发展,同时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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