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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9日,一名臭名昭著的种族杀人犯在狱中度过30多年的刑期后,即将被执行死刑。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其死刑的执行却一波三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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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之时,美国对未成年人(指不满18岁的人)判处和执行死刑的问题不能不引起全世界人民的不断注意。一、美国未成年人死刑的历史在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未成年人是托马斯·格兰杰。他于1647年在普利茅斯城因犯有兽行罪而被执行死刑,时年16岁。最近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杰伊·凯利·平克顿,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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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对我国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检讨及完善建言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限制死刑的功能,也是“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现行死刑复核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如此可以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有利于对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政策。为解决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问题,可在全国设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大力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规范,以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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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07年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反对,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2011年5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一、从立法到司法。死刑控制成为必要世纪之交是世界各国司法改革风起云涌之时,也是死刑废除得以迅速进展之期。虽然2007年3月我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明“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彻底废除死刑”,但是.以我国死刑适用的现状而言.死刑若在立法上废除,在我国仍需假以时日。回顾香港废除死刑的过程,在1966年11月16日最后一次执行死刑之后就已经不再适用死刑。直到27年后才于1993年在立法上彻底废除死刑。俄罗斯宪法和刑法典均对死刑做了规定。但是死刑作为极刑只能是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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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7月25日,又一名日本毒贩在中国被执行死刑。这一事件使有关外籍人员在华犯罪的司法问题再次成为热谈。日本毒贩在华被执行死刑2014年7月25日上午,日本驻中国沈阳总领事馆常驻大连办事处收到一个来自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已在大连监狱对日籍死刑犯执行死刑的通知,被行刑者是一名50岁的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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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4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裁定,以受贿、贪污和重婚三项罪名,对有着"中国第一大款警察"之称的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原局长林福久执行了死刑。林福久之所以被人们称为"中国第一大款警察",是因为他在短短的八年时间里,通过索贿、受贿和放高利贷等不法手段,巧取豪夺,疯狂敛财,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如此身价的警察,在中国当今之警界,恐怕还没有人能与其相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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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都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二者适用的界线不在罪责层面,而在伦理层面。"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原则,是刑事政策导入刑法的结果。由于在强调生命至上、保障人权的背景下,"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原则应当被解读为"被害人宽恕加害人的罪行",因此,被害人宽恕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的实质标准。在加害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前提下,如果存在被害人宽恕的因素,那么可以对加害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如果加害人犯下了震撼人类良知的罪行,那么即使其得到被害人的宽恕,法官仍得基于普遍正义的考量依法决定对其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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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程序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以及人道精神体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死缓制度、死刑执行的变更、检察监督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应当强化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规定的法律效力、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的前置程序、规范死刑变更执行的条件以及强化人民检察院对死刑犯尸体处理、停止执行死刑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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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14日,9点47分,成克杰被带到行刑室门口。他还是西装革履,头发梳得很妥帖。成克杰的表情似乎很平静,他望了一眼行刑室,没有说话,回过身来,向执行死刑的法警、医生和监督执行死刑的人员一一握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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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开庭对刘涌案进行再审,20日作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判决书。22日上午宣判,上午11点35分刘涌被执行死刑。 从媒体所报道的情况来看,刘涌是在最高法院再审合议庭宣判后,一小时左右的时间内被执行死刑的。笔者因此有了疑问:在这一小时左右的时间内,最高法院能否完成死刑复核程序的各项工作?而不少人又因笔者的疑问而产生另一个疑问:最高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也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才能生效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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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会广泛关注而由死刑缓期执行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该如何评价?死刑适用的标准该如何界定?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是否存在问题?……2011年12月3日至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重点学科主办的"第九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围绕死刑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标准等问题,来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70余位专家学者,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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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今的死刑执行都是高度警戒而封闭的,普通民众无从得知其执行的过程,这使死刑的执行在老百姓的眉头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而在笔者看来,死刑执行应该公开,这种公开可以增强死刑执行的监督力度,更能实现死刑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公正,最后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同时可以起到维护刑法严肃性和威慑犯罪的目的;并且出于人权的考虑,这可以唤起民众内心的怜悯之心,培育出死刑废除的舆论土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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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之后,必须在7日之内交付执行。死刑执行作为罪犯生与死之前的最后一道关口,法律设置的交付执行时间过于短暂,不足以保障司法机关纠错,也未给予死刑案件被告人充分的救济时间,是引发冤假错案发生的因素之一。本文从分析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执行时间的立法理念入手,着重分析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延长死刑判决交付执行时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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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生命刑,在刑罚体系中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手段的刑罚方法。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一种刑罚,历来都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其存在也被认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直到1764年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废除死刑的论述,人们从尊重生命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废除死刑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引起了人们对死刑利弊的激烈争论,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对死刑存废之争。本文通过回顾我国死刑的历史,结合目前司法现实,特别是我国死刑核准制度的变迁,探讨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及现实状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