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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承包经营中挪用公款罪的区分李小平挪用公款罪的显著特征是“他用”公共财物,并且数额较大。在企业承包经营中,由于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了承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中依据承包经营合同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公共财物的处分权。这样,就决定了企业承包经营中挪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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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法院受理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案犯系企业的承包者为数不少,在审理中,由于对承包制的一些问题认识不一,在处理时便产生了不同意见.为此,笔者拟就承包企业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界定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一、承包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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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密然刘××于1989年10月承包了某县国有化纤制品厂。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暂定一年,待承包期满,视生产、经营状况重新签订合同。在承包期间,刘××享有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企业利润采取大包干形式,即年终必须完成3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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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企业中的挪用公款罪浅析程新生近年来,对国营、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是提高企业生产效益的重大举措。承包、租赁经营的核心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即在企业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经营权交由承包者行使。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恰恰是公款的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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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过调查分析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有关承包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在承包中不仅要强调企业上缴财政,而且要重视增强企业活力;改变企业承包“死基数”的作法,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改变国家直接选定经营者的作法,确定企业法人承包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高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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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规定性,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不为谋取私利或者不以个人名义而挪用公款的行为,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第(一)项不科学。“归个人使用”只是挪用公款罪的目的要件,不是故意内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时间、数额不是故意内容,只是定罪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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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公款罪主体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行《刑法》第 1 85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理解为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单位挪用公款的行为 ,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未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这是立法上的疏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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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看,挪用公款的方法多种多样,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其性质比较明显,处理时一般没有争议。但对国营、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挪用公款以及其他表现形式的挪用公款的处理,往往产生分岐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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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20):131-134
现行刑法多个条文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有着典型与非典型之分。理论和实务中,人们大多关注和论证典型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并以其作为评价一切挪用公款行为构罪标准,忽视非典型挪用公款罪有着不同于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特殊构成要件,导致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甚至在具体个案的分析中发生张冠李戴的错误。因此,厘清非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特殊性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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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条入手分析,认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分为三种:典型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从重处罚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非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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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情况较复杂的一种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除了公款和特定公物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应包括非特定公物和财产性权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不管挪用公款归国有单位还是归私有公司、企业使用,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性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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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及其适用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发展,根据刑法典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对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罪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的规定,以及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时间界限规定,提出了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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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归类问题 挪用公款罪,有的同志主张归入侵犯财产罪,有的主张归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我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上述两种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本条规定的立法精神考虑,将挪用公款罪归入侵犯财产罪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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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概念的法律思考朱贵雄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挪用公款罪确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本文试从挪用公款罪概念应具有的逻辑含义角度,提出界定挪用公款的探讨意见。一、挪用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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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当前要把引入竞争机制作为推行企业承包的一个重点,抓紧落实。”(见《人民日报》1988年3月21日第2版)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最主要的内容是推行招标选择经营者的方式。这样做,不仅植根于商品经济的基础,而且体现了国家推行承包制政策的内在要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称《承包条例》)第26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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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实行企业承包经营,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适用范围不明确,合同规定不完整,从而导致企业承包存在着紊乱现象。形成诉讼后,法院对适用范围、诉讼主体以及债权债务承担的处理难以确定,既影响法院迅速审结案件,也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现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适用范围、诉讼主体的确定以及处理承包经营企业的对外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谈点看法。一、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适用范围承包经营责任制中,承包合同的客体是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也包括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有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亦将自己的企业发包给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双方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如吴某将其经营的正广烤鸭店发包给周某经营,为期二年。协议签订后,周某即交付部分承包费,并从事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