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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作为宏观调控法的核心范畴,已然成为当下宏观调控法理论分歧的根源。还原历史才能发现事物的本来面目。美国罗斯福新政作为现代宏观调控法的起源,国会贸易调控权的扩张孕育了宏观调控权,其"成长的烦恼"主要表现为分权准则和经济上的实体性正当程序,当然,这并未影响宏观调控权独立性的获得。事实上,美国宏观调控权的生成过程也可以成为消解当下中国宏观调控权提炼困境的一种别样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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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的今天,国家合法进行宏观调控的决策、执行,是解决国际国内经济问题的前提。而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对业已发生的国家宏观调控行为进行评价和纠错,就凸显出重大意义。本文认为学界对宏观调控监督权的研究尚比较薄弱,现阶段如何更合理地配置宏观调控权并完善其监督机制,是我们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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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权力,要保证宏观调控权运行的合法性,就必须在横向上和纵向上进行合理的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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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立法特点及其新发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构成之一。其在立法上具有立法内容上的多样性和变动性 ,授权立法和多级立法较多 ,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较大 ,大量采用提倡性、任意性规范等特点。随着我国日益融入国际市场经济 ,社会化、民主化和国际化特征也逐步成为其核心之一。在立法中要对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建立公开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协商制度 ,逐步改变对管理者的法律义务、法律控制甚为薄弱的局面 ,将包括宏观调控法在内的经济法构建为一种控权(力)法和维权法(利)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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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立法特点及其新发展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构成之一.其在立法上具有立法内容上的多样性和变动性,授权立法和多级立法较多,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较大,大量采用提倡性、任意性规范等特点.随着我国日益融入国际市场经济,社会化、民主化和国际化特征也逐步成为其核心之一.在立法中要对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公开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协商制度,逐步改变对管理者的法律义务、法律控制甚为薄弱的局面,将包括宏观调控法在内的经济法构建为一种控权(力)法和维权法(利)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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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1):294-307
宏观调控决策权是一种区别于宏观调控活动中管理决策权、业务决策权的战略决策权。我国宪法规定的宏观调控决策权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包括国务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宏观调控决策权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大事项决定权,其运行必须受到宪法、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假使违法行使宏观调控决策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非仅承担政治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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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和政府调节经济的权力,以宏观调控行为和活动的能力、范围、可能性及其中的利益为客体。宏观调控行为和活动的具体形式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宏观调控权配置的客观依据。与此相适应,应将运用财政手段、税收手段、计划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力赋予具有代议性的立法机关:将运用货币手段和外汇买卖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力配置给中央政府所属或独立的中央银行或类似于中央银行的机构所享有。当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将委托给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收回,并给地方政府配置独立的发行地方政府债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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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确认社会主体经济权利;二是通过法律保障社会民众经济权力;三是通过法律将宏观调控权力予以分解。其中,通过法律将宏观调控权力予以分解,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主要方式。我国在经济社会的转型过程之中,有必要通过法律将宏观调控权力分解为:宏观调控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宏观调控监督权,并通过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共同作用,实现对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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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配置原则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事关宏观调控的效果。要合理配置宏观调控权,就必须确定宏观调控权配置的原则。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包括横向配置与纵向配置。横向配置指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纵向配置指宏观调控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由于宏观调控是事关国民经济全局性的重大事务,因此,宏观调控决策权的配置应实行集权原则,由中央国家机关独享;而宏观调控执行权的配置应实行分权原则,由中央政府与地方省级政府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分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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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面对国家职能的转化和权力的天然劣性,便出现了对宏观调控权权力权利化的趋势。本文把宏观调控权定性为劳动力权的一种,即反思性劳动力权,并对相关原因做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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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是指宏观调控行为即宏观调控决策不具有可审查性。法院既不能撤销、变更或废止宏观调控行为,也不能判决宏观调控机关对宏观调控决策给受控主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认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实质上是在承认"司法失灵"前提下的一种"司法克制主义"。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要求发展经济法的追责模式,建立宏观调控复议制度、政治责任制度和"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制度。此外,宏观调控决策的程序还需优化,以更多的"法定"、更多的透明、更多的参与、更多的回应、更多的问责来制约和规范宏观调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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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此次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依据、程序、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进行了经济法分析 ,阐述了金融宏观调控权运行的特殊机制 ,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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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4):47-52
我国转型期宏观调控活动中存在着一种宏观调控失范行为。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转型期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中,某些法律供给缺失、控权不能、控权不足。我国应转变政策调控的习惯思维、职权主义的立法模式、粗放主义的立法策略,并完善有关保障社会主体基本经济权利的立法,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对这种特殊的宏观调控行为予以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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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权、法治的宏观调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宏观调控”概念的界定,决定了宏观调控法制建构的差异。宏观调控应当遵循“分权”和“法治”的基本原则。中央政府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分权制衡和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调控权的合理划分,是有效分权的基本条件。宏观调控必须法治化,但是通过具体立法“固定规则”是不可行的,关键是对宏观调控主体适当赋权,由其根据形势和调控目标“相机抉择”或自由裁量,并将其纳入问责体系,凡宏观调控决策或行为超出合理专业判断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人就应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