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在中国大陆民法学界是一个争论甚久的理论问题。本文认为,产生如此持久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先前的学者们没有清醒地、有意识地对合伙进行类的划分。继之,我们在给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严格、清晰的划分标准的前提下,把讨论集中在商事合伙之上,并得出结论:商事合伙应为法律上之主体。最后,我们借鉴台湾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传统民事主体理论作了一初步反思。  相似文献   

2.
商事合伙体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事合伙体系存在于各市场经济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合伙制度单一,无法适应复杂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应该建立我国体系性的商事合伙制度。商事合伙体系的构成有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同时要贯彻私法自治的精神,构造合伙发展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商法典的合伙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合伙的法律性质中,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财产、责任承担尤为值得探讨。在立法方面,合伙的定义与形式、法人合伙、民事主体地位、责任承担、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等问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4.
文章认为 ,合伙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法人是完全可以成为合伙成员的。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应确立不容否认合伙制度。  相似文献   

5.
传统民商法理论所认为的合伙只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法律主体的观念,严重制约了合伙(特别是商事合伙)的发展,也不利于法律的规制。一些国家的立法已经肯定了合伙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但是由于各国立法传统及理念上的不同,对合伙作为民商事主体的定位上有一定差异。在我国,将合伙的人格定位于“第三民商事主体”较为适宜。  相似文献   

6.
有关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讨论的着眼点,指出:究竟应否承认合伙是与自然人和法人相并列的第三民事主体,不能一概而论.应以科学的合伙分类为前提,根据不同的合伙性质,赋予部分合伙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我国,《合伙企业法》已通过对个人合伙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而在实际上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为此,建议应将其中关于合伙人的资格范围限制予以取消、以便使所有的合伙企业都能依该法实际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7.
浅议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伙企业法》把“有限合伙”拒之门外 ,使之失去法律的规制 ,不利于建立科学的商事主体体系 ,作者主张按英美立法例 ,制定专门的有限合伙法。  相似文献   

8.
合伙与合伙企业应该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看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合伙及合伙企业的规定,其混乱程度可谓触目惊心,笔者建议,第一,将合伙及合伙企业分别规定;第二,关于法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及中外合作型合伙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问题应予立法明确.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有合伙企业解散制度 ,然而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如解散与终止、解散与破产、解散与继续的界定、解散时的财产分配、债的清偿等并无法律规定或系统的理论研究。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国合伙企业解散法律规范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10.
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商业经营方式,因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仍然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受传统大陆法系民事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对合伙的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亦多有争议,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合伙作用的发挥.从对合伙的历史渊源及自身属性的分析并考察有关国家的立法可以发现,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这应该得到我国有关法律的肯定和保护.  相似文献   

11.
早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 ,合伙是自然人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唯一的联合形式。但长期以来 ,合伙一直被作为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 ,即使合伙作为一种企业形态已被现实经济实践广泛接受并制定有专门的合伙企业法之后 ,合伙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民法认识上而未有突破。针对该种情况 ,笔者在认真考查国内外合伙实践的基础上 ,提出对合伙应根据不同情况 ,区别对待 :一些简易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而对某些形式的合伙组织应赋予独立的法律人格 ,使之成为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第三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12.
美国合伙制企业法比较评析及对中国法的借鉴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文章基于对美国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有限责任企业等几种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从责任形式、税务负担、企业管理权及相关程序性规定几个角度分析了投资者在不同条件下选择不同的合伙制商事法律主体的利弊与取舍。文章作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酝酿出台之际,以比较法的研究视角,以期从美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中有所学习借鉴,在中国承认更多种类的灵活的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为投资者与企业家提供更广阔的经济舞台。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不论在实体法中还是在程序法中,合伙企业是作为一种组织即团体对待的。合伙企业虽然不是法人,但它同样有作为团体的维系机制。这些机制使合伙企业的作为团体而持续存在。合伙企业与民法上的合伙、公司法上的公司是有区别的,合伙企业具有商法上的主体地位,但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团体能力应成为商事组织法的一个基础。  相似文献   

14.
论隐名合伙     
从隐名合伙制度的法律特征、用途等方面观察,可知隐名合伙制度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优点,因此,我们有必要将隐名合伙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使其充分发挥出其自身的制度魅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15.
有限合伙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被具有成熟风险投资业的国家的实践证明,是风险投资企业最有效的法律组织形式,对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法律明确承认了有限合伙制度,为风险投资初步扫清了制度障碍。但是,目前在我国风险投资企业中,大多数仍以公司制而非有限合伙制作为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究竟是哪些因素构成了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行业领域的应用障碍,文章从风险管理人、机构投资者、上市机制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16.
表见合伙,是指相对于特定的第三人而言,在非合伙人之间或者非普通合伙人之间产生的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对表见合伙未作规定,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的表见合伙作有明确规定.但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对表见合伙制度的规定不够系统全面,还有待进一步构建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引入有限责任合伙(LLP)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合伙立法,是专业合伙为规避普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所产生的经营风险的产物.但如今美国绝大多数州立法及英国等国立法都已将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种营业.在美国的影响下,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并且大多采取的是独立立法的形式.为保护债权人权益,各国立法规定了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限制合伙分派及资产取回等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固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迫切需要,但该制度仍存在明显的缺陷.不过,这些缺陷均可通过合适方案加以补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