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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主人》1998,(10)
法律规定,选民、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选举或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一法律还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进行选举及表决时,均以获得过半数票予以通过或当选。即得赞成票超过参选人数或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总数的一半即可当选或通过。可见,选举或表决仅以赞成票的得票数为准,而弃权和反对票之和只要小于50%即可:即使赞成票之外的全部是反对票也不影响该项选举或决定的通过。虽然法律规定,除投赞成票外可以投反对票和弃权票,但对于选举或表决结果,反对票和弃权票没有区别的意义。笔者认为,此规定似有商榷之处。尤其是在进行选举和人事任免表决时,反对票和弃权票表示了两种明显不同的态度,因此,应区别对待,重视反对票的作用。投弃权票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对选举和表决的候选人情况不清楚,所以不明确反对或赞成。另一种是情况清楚,不赞成,但保留意见,不置可否。投反对票者是其对选举和表决的候选人情况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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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来信中提到的是表决法院的工作报告,其实表决涉及人代会的大部分议程。表决权是指代表对交付大会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选举任免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等,有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愿和选择的权利。也就是代表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由此可断言,表决权是每位代表必然运用到的权力。一个代表可能从来没提过议案建议,甚至在审议时也从未发过言,但他一定运用过表决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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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弃权”是指代表或者委员主动放弃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是不具有实质内容的表意行为。从法律层面看,表决权是代表或者委员表达自己意志的实体权利,其方式有“赞成”“、反对”和“弃权”。显而易见,“弃权”并非“赞成”和“反对”之间的折中方式或中间概念,它作为对实体表决权的特殊补充形式,是代表或者委员在履行投票职责中主动放弃行使实体表决权时享有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弃权票虽然被单独作为一类加以宣读,但常被人们划归反对票一类,或者在实际上起到反对票的法律效果。事实上,这些习惯做法忽视了弃权行为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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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有许多值得人们称道的改革。这些改革充分体现了民主、求真、务实的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与会代表和我们这些多年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耳目一新,如饮甘露,如沐春风。其中特别使我感到振奋的是完善选举和表决方式这样一个被称为“细节”的改革,即,按照会议表决通过的选举办法,无论是投同意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需要填写选票,不划票就是废票;会场后区设有秘密写票处。而过去在有些地方举行等额选举时规定“:同意”不需要划任何标记,“不同意”的划“X”,弃权的划“O”。也就是说,只要你一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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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论免责权的事项我国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四十六条作了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不受法律追究。本条规定的发言和表决应作广义的解释。发言包括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的发言 ,甚至是事后证实的完全错误的发言 ;表决包括通过法律案 ,批准各种报告、计划、决议案、选举、罢免、撤职、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案等各种需要表决的议案 ,代表在表决时 ,无论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 ,甚至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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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已经胜利闭幕。回首这次盛会,依然有那么多的“民主细节”值得回味。而给笔者留下最深印象的,莫过于选举投票方式的改革,即无论是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需要填写选票。这改变了过去等额选举过程中投赞成票不需要动笔的做法。许多全国人大代表高度评价这一规定,认为它可能会对各地尤其是基层的选举产生重要的示范效应,确保代表在选举、表决时不受干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无记名票决制度已经在选举制度确立了地位,其彰显的民主理念与民主价值也日益得到认可。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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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了三届县(区)人大代表,不断有些思考,有时随想随记,信笔拈得,文不成章,现略加整理,作为当代表的体会。一1997年春,当县人大代表通过各项决议时,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县财政预算及上年度结算的报告都获一致通过;当表决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我投了弃权票。在历来和刚才的表决都是一致通过的情况下,我的一票弃权如石破惊天,惊异的目光都向我聚焦,会议的主持人两分钟还没缓过神。一种十分平常的民主形式却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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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决议、决定时采用举手方式,是习以为常的作法。但最近有两件事引起了笔者对此的深深思虑:一件是在今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耳闻几位人大代表声言要在大会通过6个工作报告决议时对某项工作报告举手反对。但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这几位代表对关于这项工作报告的决议"不举手";另一件是今年笔者参加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大会表决关于某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时,有两位代表以举手方式投了弃权票,这在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还是破天荒的第一次。会后,有的代表说:"如果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反对票、弃权票会相当多,关于某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能否通过还在两可之间。"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话题:采用举手方式是否是表决大会决议的惟一合法方式?随着民主与法制的进程,是否需要改变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大会议程、决议、决定采用举手方式的传统作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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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2):308-308
正(2014年3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主席团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各项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表决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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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2747票,反对108票,弃权47票。”2010年3月14日上午9时12分.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的近3000名代表郑重地按下表决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标志着走过57年的选举制度完成了又一次重大跨越,也标志着城乡居民选举“同票同权”时代的到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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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3)
(2008年3月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主席团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各项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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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2)
正(2018年3月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主席团决定: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其他各项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未按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