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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3,(6):39-45
1.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6号公布2.自2012年10月11日起施行一、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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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是企业融资和全体国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渠道,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某种意义上就是在维护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命脉。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对证券公司的清理整顿,证券市场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证券及交易结算资金已经成为当事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财产。正是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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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2,(25):12-40
1.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7号公布2.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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