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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沉默权的概念、存在的依据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3.
“沉默权”问题断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我国是否应当规定沉默权制度,争论很激烈。主张赋予被告人、嫌疑人沉默权的理由主要是,它是国际通用的诉讼原则,是诉讼民主的体现,有利于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加强辩护方与控诉方的对抗性等等,反对一方的主要理由是:一旦规定沉默权制度则可能不利于打击犯罪,会使一部分有罪的人逃避打击。这方面的论述很多,笔者不拟过多涉及,只是表明笔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内蒙古检察》2002,(1):25-26
沉默权是当代国际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权利法则,是许多国家刑事司法中体现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1998年末,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权利公约》”)。因此,近年来法律界与舆论界对我国法律即将引入“沉默权”问题,也就空前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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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沉默权     
新华社每日电讯2007年1月4日头版刊载了一则消息,题目是《南京市玄武区检方推出办案“十大禁忌语”》,一看便知是一则推介好做法的消息。文中介绍到,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推出的这些禁忌语包括:“不说就多判你几年!”“钱退出来就没事了!”“不老实交待就把你关起来!”“事情说清楚你就可以回家了!”“事情说出来算你自首!”  相似文献   

6.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对警官、检察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或拒绝陈述的权利.本文从经济基础、诉讼文化和法律制度等三方面对比研究了我国与英美国家对沉默权的相关规定,阐述了我国确立沉默权的不成熟因素,进而得出在我国对沉默权的设置应当缓行.  相似文献   

7.
影响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深入开展的因素很多。要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首先要充分放权,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其次要严格选任,完备各项利益保障措施;再次要积极探索,推进相关公诉改革进程;最后要大力宣传,打造主诉检察官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8.
沉默权与中国刑事诉讼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孙长永 《现代法学》2000,22(2):18-23
中国现行法之所以没有确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有政治、诉讼制度、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的原因;在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既要从价值判断上明确其必要性,又要充分考虑到可能面临的技术难题;但从社会的宏观背景来看,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艰巨性远远超过技术设计和价值判断的范围,必须特别注意相关制度的建设和程序规则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陈闻高 《研究生法学》2005,20(3):99-104
讯问客观上有没有强制性?上世纪90年代,上海警方在公开出版的教材《公安讯问》中,曾把讯问定义为“强制性问话”。该观点甫一面世,便遭来诸多非议,认为在当时的人权保护气氛之下,并不适宜存在强迫供述的观点以及做法。迄今为止,国内也很少有教材采用此种学说。尤其是近年来法学界引入沉默权的争论后,许多法律研究者引人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以及英美证据法中的“任意性自白”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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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0年1月起,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毫无疑问,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为已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六大改革之首,它的推行是大势所趋,在现阶段显然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无经验可循,各种实施措施不配套,目前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并不成熟和完善,仍存在许多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主诉检察官的“主诉”内容如何确定? 在改革中,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改变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定性的案件;改变管辖的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案件;追加漏罪、漏犯的案件;拟提起抗诉的案件。除此之外,重大案件、疑难案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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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是指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①此权利自“米兰达规则”建立之始,时至今日已被世界各国公认乃诉讼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之标志。然而沉默权在我国却是命运多舛,在全面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与保证刑事追诉质量的激烈争论中,至今仍未得以确立。笔者以中国现实司法状况为基础,以沉默权自身价值为前提,拟提出有限沉默权制度,以期在各执一端中寻求中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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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演梅 《法制与社会》2010,(28):288-289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尤其是1998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刑事沉默权问题引起了法学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有关学术文章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从已公开发表的文章来看,大都着重于从司法现状这一角度去论证中国是否应该引进沉默权,以下,本文拟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这一深层次角度,对沉默权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作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4.
第一次办案     
“小李,你先看看这个案件”,午饭后刚踏进办公室,就听到主诉检察官陈老师对我说,他向我的办公桌示意了一下,我一看,哦!一叠卷宗工整地摆放在桌上。我赶紧上前拿起案卷定睛一瞅——“黄某某,放火”……从学校毕业到检察院已三个年头,这下,总算开始接触案件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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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转变方向——加强人权保障 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的建构,必有其追求的价值内容。而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诉求,无非是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这两个基本方面。从理论上讲,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应当和谐地统一起来,并且在一般  相似文献   

16.
我看沉默权     
一个美国警察对他要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说:“从现在起,你说的每句话都将被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但是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句异国风格的套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警告的直观例子早就引起了中国百姓的惊奇,如今,它所体现的沉默权又引来了法学研究领域的热切关注。有入主张,中国应该建立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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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朱爱民 《内蒙古检察》2004,(1):42-42,37
主诉检察官,是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一名检察官为主,按规定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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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制度”一词是新时期司法改革之产物,它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含义简而言之,是一种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它是指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以一名具有某种指定法律职务和资格的检察官为主,按照规定依法相对独立承担起诉和出庭公诉的一种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一种新生事物,需要不断发展、修正方可完善,才能顺应我国法治改革的潮流。一、实施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成效主诉检察官制度在今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它历经5年的试行,在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术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和艰苦探索中,已成为一套较为完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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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我国检察机关各项改革中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改革。主诉检察官制度赋予主诉检察官在审查各类刑事案件及出庭支持公诉中独立处理案件事宜的权力。但在漫长的检察工作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会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诱惑和压力,难免要出现办错案,甚至贪赃枉法、以案谋私的现象,这就无法回避放权与滥用职权的矛盾,因此对主诉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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