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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对警官、检察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或拒绝陈述的权利.本文从经济基础、诉讼文化和法律制度等三方面对比研究了我国与英美国家对沉默权的相关规定,阐述了我国确立沉默权的不成熟因素,进而得出在我国对沉默权的设置应当缓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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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深入开展的因素很多。要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首先要充分放权,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其次要严格选任,完备各项利益保障措施;再次要积极探索,推进相关公诉改革进程;最后要大力宣传,打造主诉检察官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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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与中国刑事诉讼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中国现行法之所以没有确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有政治、诉讼制度、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的原因;在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既要从价值判断上明确其必要性,又要充分考虑到可能面临的技术难题;但从社会的宏观背景来看,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艰巨性远远超过技术设计和价值判断的范围,必须特别注意相关制度的建设和程序规则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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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0年1月起,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毫无疑问,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为已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六大改革之首,它的推行是大势所趋,在现阶段显然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无经验可循,各种实施措施不配套,目前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并不成熟和完善,仍存在许多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主诉检察官的“主诉”内容如何确定? 在改革中,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改变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定性的案件;改变管辖的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案件;追加漏罪、漏犯的案件;拟提起抗诉的案件。除此之外,重大案件、疑难案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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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是指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①此权利自“米兰达规则”建立之始,时至今日已被世界各国公认乃诉讼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之标志。然而沉默权在我国却是命运多舛,在全面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与保证刑事追诉质量的激烈争论中,至今仍未得以确立。笔者以中国现实司法状况为基础,以沉默权自身价值为前提,拟提出有限沉默权制度,以期在各执一端中寻求中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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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尤其是1998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刑事沉默权问题引起了法学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有关学术文章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从已公开发表的文章来看,大都着重于从司法现状这一角度去论证中国是否应该引进沉默权,以下,本文拟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这一深层次角度,对沉默权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作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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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转变方向——加强人权保障 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的建构,必有其追求的价值内容。而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诉求,无非是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这两个基本方面。从理论上讲,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应当和谐地统一起来,并且在一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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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是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一名检察官为主,按规定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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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制度”一词是新时期司法改革之产物,它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含义简而言之,是一种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它是指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以一名具有某种指定法律职务和资格的检察官为主,按照规定依法相对独立承担起诉和出庭公诉的一种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一种新生事物,需要不断发展、修正方可完善,才能顺应我国法治改革的潮流。一、实施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成效主诉检察官制度在今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它历经5年的试行,在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术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和艰苦探索中,已成为一套较为完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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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我国检察机关各项改革中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改革。主诉检察官制度赋予主诉检察官在审查各类刑事案件及出庭支持公诉中独立处理案件事宜的权力。但在漫长的检察工作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会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诱惑和压力,难免要出现办错案,甚至贪赃枉法、以案谋私的现象,这就无法回避放权与滥用职权的矛盾,因此对主诉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