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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德国《外国人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并分析了该法的实施对中国与德国民间交往,例如留学生交流、商贸活动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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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在德国居住着736.99万外国人,占德国总人口8183万的9%。这表明,德国已成为非传统意义上的现代移民国家。从地理空间分布来看,由于受移民传统、经济发展和移民网络三大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外国人生活在德国的西部地区,而东部地区较少,呈现出典型的地区差异。从性别比来看,外国人的男性比是51.2%,属于正常范围。从年龄结构来看,尽管与本土德国人相比,外国人相对年轻,但已显示出典型的人口老龄化特征。从国别上来看,外国人主要来源于土耳其、意大利、波兰、希腊和克罗地亚。从出生地来看,外国人中有81.7%在国外出生,他们是通过跨越国境的国际迁移留居德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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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9.11"时代,德国反恐法律制度改革的驱动力来源于其作为成员国应当履行的《联合国安理会1373号决议》以及欧盟《打击恐怖主义的框架决定》所规定的反恐义务。德国独特的宪法制度对其反恐法律制度改革的路途选择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即通过修改本国的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来应对恐怖分子的威胁。德国反恐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涉及对《刑法典》的修改、增强情报部门之间的合作、扩大情报部门的权力、扩大披露德国公民生物特征信息和外国人信息的范围、增加航空当局保卫机场等敏感地区的权力等七个方面。实践表明,德国的反恐法律改革取得了成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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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2日,德国第二届移民"融入峰会"在联邦总理府举行,默克尔总理主持会议并致辞,约90名代表应邀与会.会上通过了《国家融入计划》,被称作德国移民政策史上的里程碑.但多个外国人团体因为反对此前联邦政府强力出台的《移民法修正案》而抵制"峰会",在里程碑上罩上了一层阴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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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德国的外国人政策——现状、异同及变化趋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分别阐述了欧盟及德国近期制定的外国人政策;分析了上述外国人政策产生的政治、经济及国际合作关系发展变化的背景;对欧盟与德国外国人政策的异同作了对比研究,并对其可能产生的变化作了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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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第六次修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 1 95 7年颁布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简称GWB) ,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和德国竞争政策的集中体现 ,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 ,是德国经济法的核心。《反对限制竞争法》迄今已进行过六次修订。最新一次修订是从 1 995年开始 ,1 997年 1 1月提出政府草案 ,并于 1 998年 5月在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获得通过。第六次修订的《反对限制竞争法》于 1 999年 1月 1日生效。与前几次的修订相比 ,第六次修订不是对旧法的修修补补 ,而是从体例上重新作了安排。因此 ,可以说 ,这次修订是《反对限制竞争法》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修订。修订内容和特点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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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作用重大,其影响力可与一中等经济部门相比。德国每年政府采购额超过4000亿马克,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政府采购法》相应也在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1999年1月1日,德国《政府采购更新法》(GesetzzurAenderungderRechtsgrundlagenfürdieVergabeffentlicherAuftrge)生效。该法在《反对限制竞争法》中增加了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法,结束了原来《预算法》调整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局面,对政府采购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本文即对此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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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助推电子商务平台高速发展,致使消费者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体现合同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为了应对数字化发展带来的问题,同时回应欧盟《现代化指令》并提升消费者合同内容的公平性,德国制定并分阶段施行了《公平消费者合同法》。《公平消费者合同法》就数字化中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分别对《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施行法》以及《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条款做了修改或内容的增加。一方面,在民法框架内,《公平消费者合同法》增加了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无限期续约合同的限制以及电子商务中合同终止按键的义务,并规定含有排除转让内容的合同条款无效,以增加对消费者在持续性的数字服务合同中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该法增设了企业记录电话推广同意的义务及相应的处罚规则,以保护消费者免遭非法电话广告的侵扰。德国《公平消费者合同法》回应了数字化发展过程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消费者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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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德国供应链法》是近年欧美供应链人权与环境保护立法的典型代表。该法既体现了德国纠正供应链人权保障软法机制失灵的客观需求,也展示了其在该领域树立“德国样本”的主观意愿。规制理念上,该法选择强制性特别立法的方式将人权与环境权益之保护纳入立法目的。实施上,该法依赖监管部门的公共执行机制。规制工具上,企业供应链一般性尽职调查义务与类型化的具体行为义务构成核心实体工具,而特别诉讼担当、联邦经济与出口控制局的监管职权和行政惩罚措施构成了核心程序性工具。影响上,该法规定的法律义务会通过合同、行为准则等方式进行“传递”,不仅将提高中资企业合规成本与诉讼风险,与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形成冲突,而且也会诱发跟随性立法,威胁我国供应链与产业链安全。对此,微观层面,需要完善企业合规制度,依法保障雇员权益,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宏观层面,则应完善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强化《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机制,遏制《德国供应链法》的不当域外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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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有关法律规定尹忠明德国对外国直接投资历来奉行自由政策,对外国投资者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措施。目前,德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外国投资法,但有些相关的法规,如1961年联邦德国的《对外经济关系法》,其中规定了为保证国际义务的履行,保持国内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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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美国国会制定《外国人侵权法令》,授予联邦法院对违反国际法或美国缔结的条约的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希望新生的美国赢得外交尊重。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蓬勃发展,涉及外国的国际民事纠纷成倍增长。在人权利益团体的努力下,加上美国法律制度中方便原告起诉的具体规则等因素,《外国人侵权法令》引起美国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讨论。总体而言,《外国人侵权法令》对人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的范围一直不断扩张,美国联邦法院愿意执行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强制规范,但联邦法院倾向于非自动执行条约理论而不执行大多数国际人权公约或条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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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法角度看,德意志帝国没有由于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而消亡。作为平等的国际法律主体,联邦德国与民主德国于1973年同时被联合国接纳,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在1990年两德统一之前,联邦德国与德意志帝国在国际法上的主体身份是一致的。1990年10月民主德国根据《基本法》第23条加入联邦德国之后,联邦德国成为整个德国在国际社会中的惟一代表。对于德国的法律地位和柏林曾一度拥有的相对特殊的地位,关、英、法、苏四国的行动具有决定性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