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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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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学思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认为国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现代公司制度 ,并揭示了现代公司制度不同于传统国企制度的特征 ,主张国企公司制改革须理顺九大法律关系 ,建议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 ,改革现行股票发行额度控制机制。强调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是依据《公司法》改建为公司的过程 ,建议废止《企业法》和《转机条例》。比较了物权模式、债权模式和股东权模式等三种国家所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 ,认为股东权模式是国家所有制的最佳法律实现方式 ;主张国家股份原则上可界定为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但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累积优先权的股份 ;认为在国企改制和并购重组过程中要警惕国有资产流失 ,建议早日把国家股推向二级市场 ,并慎重选择国家股代理人。探讨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难点问题 ,主张妥善处理好“老三会”与《公司法》框架下的不同治理结构 ,提出了建立健全公司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以及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等观点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引入“国家出资公司”可以促进公司法的功能扩展和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但也凸显出既有公司治理的规则局限与法理匮乏,修改草案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模式选择应当跳出本位与主义之争的窠臼,建构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在此理念下,宜将董事会定位为国家出资公司的“决策机构”,以利于其扮演好多种角色。董事会中心治理模式的法律制度保障,需要厘清公司法作为“公开运营法”之功能,以促进公司制企业从“暗箱”变为“明箱”;同时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机制建构的重心;在立法技术上以机构间分权为手段,对董事会采取概括授权,对其他机构采取限定授权;并且,为避免多头问责的弊端,应构建统一的监督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3.
欧美等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各国公司治理结构可分为英美的外部监控模式和德国的内部监控模式,法国属兼采用两种模式的国家。我国公司法应授权公司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并对监事会权力作出重新调整,限制董事和监事的兼职数量,加强银行和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新世纪以来选择双层股权结构成为新经济公司的一种新趋势。坚持一股一票的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主要从公司民主、最优表决权结构和代理成本三个方面反对双层股权结构,认为双层股权结构将降低上市公司价值。股东的共同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非公司民主;最优表决权治理结构是因公司而异多元化的,一股一票虽普遍然非最优;表决权监督机制非唯一治理成本的约束机制,双层股权结构比一股一票更有助于公司关注长期利益和科技创新。从经验研究来看,双层股权结构与上市公司价值并不存在确定的负相关关系,甚至存在正相关关系。契合新经济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有助于在“轻资产、重人力资本”的新经济公司中根据合同而非物质资本进行控制权分配,有助于激励创始股东/管理者进行专属人力资本投资,有助于满足新经济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需要。我国科创板已经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为实现中国的有效治理,除目前科创板集中于事前治理外,还应强化事中治理和完善事后治理,最终对双层股权结构进行有效治理实现兴“利”除“弊”。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制度来源于民法,其价值诉求是以较小的成本阻止较大的损害发生。停止侵害请求权制度对公司内部有缺陷的治理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在制度设计上,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主体除了股东以外,基于我国公司治理中监事会权力虚置的现状,还应将监事列为行使主体;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请求制止的范围只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章程禁止的行为,违反一般性的注意义务和需要具体裁量的忠实义务的行为不应纳入制止范围;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请求制止的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救济措施是对没有停止实施相关行为的被申请人直接推定其行为具有过错,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21,(5):38-50
《证券法》第85条基于第82条对监事保证职责的隐性预设而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中监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囿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内生性罅漏,监事面临监督不能、监督无效的困境,其能力地位与法律预设存在明显落差,由此引发对监事承担民事责任正当性的追问。虽然基于信义义务及法定保证义务,这一正当性得以证立,但关于监事连带责任的要求可能陷入权责不一的诘难。为此,宜在理性确定监事过错认定标准、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以及结合过错程度与原因力程度而理性确定责任范围等方面着力解释《证券法》第85条。  相似文献   

7.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立法者为了尊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公司诉讼叠加以及为了防止原告股东滥用诉权和肆意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而建立的一个配套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股东非经前置程序不得提起派生诉讼,除非存在“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但实践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原告兼有多重身份、被告同时包括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进入清算阶段等特殊的“非紧急”情况下,法官同样有必要灵活掌握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则,豁免原告股东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杨松  郭金良 《法律科学》2013,(5):120-129
银行危机处置过程中股东权利限制是危机时期社会规制的需要,规制的原因包括维护金融稳定、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维护存款者的市场信心和预防股东道德风险发生。但股东权利保护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这就在"限制"与"保护"之间形成矛盾,这是银行生存的不同时期,股东行使权利正当性基础的差别造成的。因此,分析银行运行不同时期股东权行使的正当性基础,是论证银行危机处置期股东权利限制必要性的基础,同时,股东权利的限制必然影响到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主体间的权利结构平衡,故从法律规制和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调整两个方面对"矛盾"的协调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监事制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杨帆 《法学》2001,(12)
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日本商法中的外部监事制度正是为保障监事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而设计的。深入理解外部监事制度的法律含义和功能,区分外部监事和独立董事各自的特殊功能,探讨我国公司法引入此项制度的可行性,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10.
公司治理不是绝对的私权自治,还需要司法权力对其加以干预,司法权力介入公司治理,完善股东诉讼制度,用以救济股东权利、解决公司纠纷成为一种必然。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制度是国家司法权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是司法权力对公司治理干预的表现。  相似文献   

11.
张琳 《法治研究》2012,(7):110-117
基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因国有股占优势地位而具有独特性;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缺乏明确详尽的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面临缺乏足够数量的具备资质的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局面……所有这些因素导致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利益和小股东利益的侵犯、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及小股东的被动状态.而这些反过来又加重了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严峻性。因此.有必要借鉴现有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运行的经验与教训,扬长避短.革新形同虚设的监事制度为独立的监事制度.以行之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相似文献   

12.
多元化利益主体参与公司治理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从本质上讲 ,公司无非是不同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所缔结的契约。其中 ,股东、职工、债权人被并称为公司的三大利益主体 ,由于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密切联系 ,决定了这些利益主体天然地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始冲动。因此 ,本文认为 ,三大利益主体的介入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必由之路。本文为三大利益主体参与公司治理设计的路径是 :(1)通过小股东从“消极股东”向“积极股东”的回归避免公司治理中“股东大会空壳化”现象的出现 ;(2 )通过职工持股制度和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为职工有效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3)通过“刺破公司面纱”、银行主债权人及派生诉讼等制度的导入加大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力度。  相似文献   

13.
裘有度 《行政与法》2009,(6):125-127
董事自定薪酬引发了正当性危机,其侵犯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违反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正当程序的引入,使得董事薪酬在透明可视的过程中确定,从而能够使社会公众对其予以监督.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本文从三个方面来谈控制董事自定薪酬所带来的危机:第一,构建董事薪酬决策中的利益冲突的隔离机制;第二,激活公司股东监督机制;第三,完善董事薪酬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14.
公司治理结构受各国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决定 ,是一种“路径依存”型的发展 ,各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实质上都是在传统的框架内改良 ,是制度适应文化 ,而不是文化适应制度。依托独立董事的“一元制”和依托独立监事会的“二元制”各有其不同的存续背景和所应对的公司治理课题。前者重在解决“管理者剥削股东”的问题 ,后者重在解决“大股东剥削小股东”的问题。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背景和所面临的公司监控课题与“一元制”截然不同。在我国 ,独立董事制度不能解决其所欲解决的问题 ,监事会运作失败并非该种制度本身存在问题 ,而是制度运行机制不当的结果 ,因此 ,应当超越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异向思维 ,独立董事机制的引入应在传统框架中行动。最佳的选择是 ,许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以章程选择合适的监控机制 ,允许不同的治理结构在一国内部同时并存、共同竞争。  相似文献   

15.
公司治理结构受各国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决定 ,是一种“路径依存”型的发展 ,各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实质上都是在传统的框架内改良 ,是制度适应文化 ,而不是文化适应制度。依托独立董事的“一元制”和依托独立监事会的“二元制”各有其不同的存续背景和所应对的公司治理课题。前者重在解决“管理者剥削股东”的问题 ,后者重在解决“大股东剥削小股东”的问题。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背景和所面临的公司监控课题与“一元制”截然不同。在我国 ,独立董事制度不能解决其所欲解决的问题 ,监事会运作失败并非该种制度本身存在问题 ,而是制度运行机制不当的结果 ,因此 ,应当超越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异向思维 ,独立董事机制的引入应在传统框架中行动。最佳的选择是 ,许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以章程选择合适的监控机制 ,允许不同的治理结构在一国内部同时并存、共同竞争。  相似文献   

16.
在大数据时代,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逐渐走向平台化。依托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声誉为核心的信用治理在平台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商业平台而言,信用治理可以高效地管理平台上的生产和交易行为,减少国家权力的介入;对于政府平台而言,信用治理不仅可以减少执法成本,还可以促进国家内部权力的整合,并促使国家权力进一步向社会领域延伸。但是,由于缺乏有效规制,信用治理在商业领域存在着评价黑箱化、商业化和垄断化的公平性问题。在公共管理领域,信用治理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政府内部权力整合、数据收集和使用等方面都面临着挑战。对此,法律规制应该以整体制度设计、市场结构调整和优化规制手段为导向,并从限制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引入多元治理模式和培育国家数据能力等方面实现对信用治理的具体规制。  相似文献   

17.
权利争议本应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实践中劳动者却频频采取罢工手段迫使企业满足其诉求.域外学者大多基于“团体协约相关性”理论和“争议行为正当性”理论,认为权利争议罢工不具正当性.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从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三个维度论证分析可见,权利争议罢工不具正当性.权利诉求本身不能证明权利争议罢工行为的正当性;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社会事实表明:权利争议罢工违背程序公正,甚至损害实体公正;权利争议罢工将增大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对罢工行为应根据其性质,分类加以规范,即:对权利争议罢工,不应赋予其合法性,应采“禁止”规范思路;对劳动者集体行使劳动抗辩权,应赋予其合法性,并采“允许+衡平”规范思路;对利益争议罢工,可赋予其合法性,并采“赋权+限制”规范思路.  相似文献   

18.
我国学界多数意见主张公司法应构建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但既有研究尚未澄清其内涵和外延。在内涵上,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填补“公司合同”漏洞的法律技术,旨在赋予法官在个案中的裁量权,将公平、正义和良心等人类社会共同价值准则引入公司法,以应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引发的各类问题。在外延上,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依行使权利/职权的不同,可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分为行使股东会职权时的专属信义义务、行使董事会职权时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出售控制权时的特殊信义义务三类。如此划分,能够恰当协调控股股东作为股东有权追求“私益”与作为全体股东受托人须为“共益”服务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9.
公司治理中对国家力量介入的需求具有内生性。具体体现在两点:一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不仅仅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后,股东(所有者)基于保护自身权益而展开的监控公司高管(日常事务实际控制者)行为的一个理性博弈和制度架构问题,更是如何克服公司运营过程中效率的降低和成本的增加问题;二是公司治理实践中公司自治表现出一定不足,尤其是"组织成本"或者说官僚成本的存在,以及外部性问题,需要外在力量——国家力量的介入。  相似文献   

20.
张舫 《现代法学》2004,26(2):138-143
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会改变股东控制公司的传统公司治理模式。主张职工参与公司控制的学者认为 ,现代企业的职工不是向企业提供简单劳动 ,而是对公司做出了人力资本投资 ,因此 ,应该给与职工与股东相同的公司控制权。但给与职工控制权可能会增加公司集体决策的成本 ,不利于公司提高经营效率 ,“共决制”本身固有的弱点也可能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德国的“共决制”与其公司治理特点有直接关系 ,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状况 ,盲目引进“共决制”可能会不利于我国公司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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