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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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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猛 《中国检察官》2011,(17):64-65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在公诉部门实施了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的实施打破了用行政办法管理案件审查的旧模式.改变了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旧框框,形成了以主诉检察官为案件负责人,责、权、利相统一的新的办案工作制度.从而提高了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了办案程序,提高了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2.
朱爱民 《内蒙古检察》2004,(1):42-42,37
主诉检察官,是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一名检察官为主,按规定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  相似文献   

3.
完善主诉检察官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诉检察官工作机制的启动和推进,有效地激励了检察内部竞争,强化了工作责任心,发挥了主观能动性,提升了办案效率和质量。但是,主诉检察官制度在操作中仍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解决,本文就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瑕疵提出修葺的设想,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潘杰 《犯罪研究》2003,(6):53-55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下简称主诉制)是指主诉检察官(以下简称主诉官)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查起诉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办案制度,是高检院1999年11月推出的六大改革举措之一。三年多以来的实践证明,主诉制改革既带来了积极的效应,也提供了深化的空间。简而言之,它产生了三大效益:一是有效地精减了办案环节,压缩了指令层级;二是明确了主诉官的办案责任,检察官办案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得到了增强;三是公诉人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初步实现了公诉活动的专业化。但是,随着主诉制全面推进,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操作上的问题需要规范,以有利于主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   

5.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是为弥补检察活动与检察制度中的诸多缺陷和不足而展开的一项改革活动,主诉制的改革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试从实行主诉制的产生背景、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途径进行分崭,以期推进主诉制制度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6.
主诉检察官制度实行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都制定相应的办案责任制,主诉检察官依法办理了大量案件,对于强化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通过几年的实践看,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的责任制还应进一步完善,正确处理好责、权、利三者的关系,真正发挥主诉检察官的“主诉”职能。 一、保证主诉检察官的数量和质量。稳定主诉检察官队伍 一般旗县检察院,年受理案件为80-150件,  相似文献   

7.
主诉检察官负责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主诉检察官负制已从理论界的构想逐步转为司法实践。但是,诸多法律上的困惑、运作中的矛盾,严重影响和制约着主诉检察官负责制健康发展。因此,客观地审视和研究主诉检察官负责制的相关问题具有迫切而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高检院加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旨在强化法律监督、更好完善办案责任,实施以来,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权责比以往有了更清晰地界定和区分,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强化了办案质量。但是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主诉检察官的选任还缺乏相对统一明确的程序、主诉检察官职责范围还不能够清晰地界定、制度上还没有对主诉官完善的考核机制、实施主诉检察官制度还缺乏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本文从对主诉检察官制度产生的背景等方面认真分析了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并根据上述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健全对主诉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办案的执法档案、建立健全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健全主诉检察官在办案中的权责机制、建立健全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主诉检察官联席会制度是伴随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行而探索的新制度,旨在会诊疑难复杂案件,以期发挥集体智慧解决审查起诉中的实践难题。而实际运行中,该制度呈现讨论走过场、程序不规范、调研缺位等现状,甚至异化为主诉检察官推脱办案责任的避风港,与设计初衷相去甚远。立足于现实,主诉检察官联席会应定位为疑难复杂案件参考、统一法律适用、检委会的减压阀和过滤器等功能,同时推进公诉内部管理的专业化和民主化。基于上述功能定位,应从参会人员、会议内容、运行机制、会议程序等方面入手完善主诉检察官联席会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审查起诉部门实施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相对独立承担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此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司法改革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该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从根本上改革公诉工作的管理体制,实现权责利相互统一的新的办案机制。这种办案制度的实质就是“放权检察官”或称“还权检察官”。  相似文献   

11.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施行激发了主诉检察官的责任意识,使案件高质量的完成有了基础。当前主诉检察官制度存在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缺乏一定的竞争机制,不利于主诉检察官制度的长远发展。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未来建构在于建立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引入竞争轮换机制,建立一定职务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2.
洪琳 《经济与法》2001,(1):17-19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六大改革中,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占据了其中一项。在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13.
影响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深入开展的因素很多。要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首先要充分放权,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其次要严格选任,完备各项利益保障措施;再次要积极探索,推进相关公诉改革进程;最后要大力宣传,打造主诉检察官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0年1月起,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毫无疑问,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为已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六大改革之首,它的推行是大势所趋,在现阶段显然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无经验可循,各种实施措施不配套,目前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并不成熟和完善,仍存在许多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主诉检察官的“主诉”内容如何确定? 在改革中,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改变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定性的案件;改变管辖的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案件;追加漏罪、漏犯的案件;拟提起抗诉的案件。除此之外,重大案件、疑难案件、人  相似文献   

15.
“主诉检察官制度”一词是新时期司法改革之产物,它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含义简而言之,是一种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它是指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以一名具有某种指定法律职务和资格的检察官为主,按照规定依法相对独立承担起诉和出庭公诉的一种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一种新生事物,需要不断发展、修正方可完善,才能顺应我国法治改革的潮流。一、实施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成效主诉检察官制度在今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它历经5年的试行,在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术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和艰苦探索中,已成为一套较为完备的…  相似文献   

16.
主办检察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大创新,在十几年的实践中,它发挥了非常引人注目的效用,同时也暴露出形形色色的问题。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主办检察官制度的几种意义上的用法,本文将研究自2001年开始最高检向全国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经过十几年的运行情况,以及在主诉检察官职责权限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以借鉴推广;出现了哪些问题,以完善纠正。  相似文献   

17.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我国检察机关各项改革中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改革。主诉检察官制度赋予主诉检察官在审查各类刑事案件及出庭支持公诉中独立处理案件事宜的权力。但在漫长的检察工作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会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诱惑和压力,难免要出现办错案,甚至贪赃枉法、以案谋私的现象,这就无法回避放权与滥用职权的矛盾,因此对主诉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胡侠 《中国检察官》2000,(4):14-14,13
主诉检察官办责任制改革使办案效率和质量提高,办案人的责任心增强,公诉人的庭审形象相对好转。责、权、利的相对“回归,”使一些检察官有了脱颖而出的舞台和在专业领域实现自我价值的成就感。但是主诉检察官所面临的执法环境却不容乐观。本文试对执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 一、现有相关法规的冲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官对案件只有  相似文献   

19.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下简称"主诉制")是最高检1999年推行的六项改革举措之一,其目的是将检察机关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将集体负责制转化为检察官个人相对独立负责制。本文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将该项制度在改革过程中的所取得的成效以及遇到的问题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20.
“海淀模式”主诉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某种调整,及对检察官职责、权限的定位,建立一种在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在审查起诉部门内部设立若干检控办公室,由主诉检察官、若干事务检察官和书记官组成的办案实体,从而实现刑事检控职能分离的制度。这里的事务检察官(以下简称事务官)是我院不同于其他主诉检察官改革模式的一大特色,备受各方关心和瞩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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