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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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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修订《律师法》与反贪侦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新修订《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部分权利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于律师在诉讼中承担职责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具体表现为: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相似文献   

2.
李娟 《青海检察》2010,(1):28-30
一、《律师法》的修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的影响(一)律师会见权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1、强化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增加取证难度。《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稳固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强化拒供心理。  相似文献   

3.
一、律师会见权的变化和特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所谓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依法所享有的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一、《律师法》施行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第一.犯罪嫌疑人抗拒侦查的能力可能会增强。因为,律师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而且这种会见是不被监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更加及时、广泛地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并就一些法律问题更加深入、直接地与律师交流.对照自己的行为,在内心深处权衡利弊得失,一部分人避重就轻甚至推脱罪责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尤其是在主观故意方面会增强辩护性,强调其主观无罪过。  相似文献   

5.
一、修正后的《律师法》存在一定立法缺陷 (一)《律师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易造成执法困惑《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这一规定,明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相似文献   

6.
发案态势是指对反贪查案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分析,综合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对发案领域的状态和形势所做出的具有现实性和一定前瞻性的分析和判断,并用于指导实践工作。 反贪查案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有职权,是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做斗争的重要工作,其目的是通过侦查破案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揭露和制止犯罪嫌疑人的破坏活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日益发展,法律所规定的查案领域和范围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尤其在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对反贪查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深入  相似文献   

7.
卢卫明  觉林 《中国律师》2008,(11):46-48
新《律师法》施行以来,律师持“三证”直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普遍被拒。据称主要原因是新《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诉法》)存在冲突,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甚至还规定,律师要求会见必须先到侦查机关提交申请,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安排会见。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会见权与调查取证权的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尤为明显,而案件信息的失控就是突出表现之一。在充分认识律师法修改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意义的同时,如何应对其对反贪工作的全新挑战,保持反贪工作力度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不可否认,与同为侦查部门的公安机关相比较而言,现行法律赋予反贪部门的侦查手段、侦查措施存在一定的局限。在当前反贪工作实际中,面对修改后的《律师法》实施对反贪查案信息控制的冲击,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与律师刑事诉讼执业权利的同时,应当充分运用和完善已有的办案协作机制,通过强化六个沟通,形成办案合力,实现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动态监控,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反贪工作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2008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已正式实施。该法对律师的会见杈、阅卷权、取证权等作了较大的修改,全面加强了律师作为辩方的权利,强化了对侦查工作的制约。可以说,新《律师法》对包括反贪在内的侦查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新《律师法》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曾涛 《法制与社会》2012,(17):121+123
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和自由,近几年有扩大的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较多的限制,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相似文献   

11.
伊虹 《中国律师》2012,(10):12-12
为认真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全国律协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则》(下称会见规则)。在谈到此次《会见规则》制定的必要性时,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告诉记者: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和前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  相似文献   

12.
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律师法》,沙坪坝区院以会见权作为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工作重点,确保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相似文献   

13.
新《律师法》针对律师执业中的会见限制问题,规定了律师凭“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被监听。这虽然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会见权有冲突,但应该适用新《律师法》的规定,同时,新《律师法》没有规定而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的地方则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律师法》会见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预见了刑事诉讼法将来对会见权的立法思路和发展方向,需要从侦押分离制度、会见权救济制度、律师自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配套完善。  相似文献   

14.
新《刑诉法》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主线,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为价值追求,对“辩护与代理”这章作了大幅修改。96年《刑诉法》在此章节仅有10条规定,新《刑诉法》则增加到16条,同时对原先的6条规定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中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律师会见权的强化。律师会见权作为辩护权基础和核心,是被追诉人最为重要的防御性权利之一,与侦查权具有极强的正面冲突性,律师会见权的强化必然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对于反贪部门而言,在保证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利同时,如何利用契机积极应变,提升反贪侦查的业务水平,是亟需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5.
修订后的《律师法》在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等方面进一步扩大了律师的权利,势必提升了反贪侦查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增强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和不平衡性,这无疑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倍增,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同时。也给反贪侦查人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广大反贪侦查人员应当从内部着眼。提升反贪侦查能力,以适应新的执法环境,迎接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16.
新《律师法》即将实施,其中关于律师会见权的修改将对反贪侦查带来不小挑战。本文建议检察机关必须在转变侦查模式、提高侦查科技含量、整合内部资源等方面进行努力,以克服新<<律师法》给反贪侦查带来的困难。  相似文献   

17.
为积极贯彻落实《律师法》,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近期,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统一印发。  相似文献   

18.
新《刑诉法》中的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笔者就此…  相似文献   

19.
律师诉讼权利救济的价值分析与程序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烽 《中国司法》2008,(8):55-58
一、《律师法》对律师诉讼权利的修改 (一)进步:权利扩展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既有对律师执业资格、执业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形式上更加细化的规定,也增加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保障的内容,如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这三个“老大难”的问题上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须经批准,不被监听;将律师有权查阅、  相似文献   

20.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有关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九大领域进行了完善,其中"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范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这六大部分对反贪案件的侦办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要求达到了很高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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