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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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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例,该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既不同于一般的非法拘禁罪,也有别于绑架罪、抢劫罪。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应该采用单一行为说,该罪的共同犯罪形态有不同表现形式。区分此罪与绑架罪、抢劫罪时应紧扣债务的性质和行为目的,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该罪与其他罪行的转化、竞合情形。  相似文献   

2.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多发型犯罪,一般是指犯罪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拘禁,限制和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权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为持续性和连续性状态。从刑法的定义范围来看,是继续犯罪的典型化特征表现。犯罪行为人在对他人实行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对被害人人身、财产伤害等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这又涉及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表现情况,与其他性质的犯罪有一定的交叉表现,因此在非法拘禁的犯罪认定中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就非法拘禁犯罪的案例进行分析,与交叉犯罪情况进行分析,界定和探讨非法拘禁的司法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3.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之间的起刑点、最高刑相差悬殊,因此,采取扣押人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索取债务的案件应当慎重处理。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现实案件中发现的以下几种情形的定性作出分析,并建议修改刑法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周少鹏 《法制与社会》2012,(23):118-119
行为人并未绑架被害人,而是将被害人策划、配合去外地游玩、或将被害人骗至外地游玩,并向其第三人(一般为家属)谎称“绑架”了被害人并以此要求“赎金”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是否是暴力、胁迫、骗取等手段控制人身自由实现其他犯罪目的指控不能时的口袋罪名.  相似文献   

5.
本文案例启示:对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解释不可过于狭隘,在一定情形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也应涵盖其中。同时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也不限于拘禁,只要是能够使他人的身体被强制性地约束在一定的空间范围,进而使其不可能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的方法均属于本罪的方法。对于实践中行为人既不捆绑也不扣押受害人,而是夜以继日的看守、跟踪,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成立非法拘禁罪。  相似文献   

6.
在被绑架人将自己与他人调换以后,从而因绑架人的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这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本文将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将几种讨论的观点做统一分析,得出相对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读贵刊1985年第三期刊登的《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行为该定何罪》一文,我认为肖宏华等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和间接故意杀人推,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刑讯逼供特征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直接目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主要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另外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人员也可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8.
以索取"债务"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劫取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及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等罪名,本文以案例为视角,剖析该行为涉及罪名的异同以及如何定性。  相似文献   

9.
冯文达 《法制与社会》2014,(22):126-127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规定为非法拘禁罪,将会受到刑罚处罚。在法学界也一直不乏对非法拘禁行为的司法认定的讨论和研究,比如索债性非法拘禁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等,但随着媒体报道和我国《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一种新的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即对非精神病人强制精神病治疗(俗称被精神病)的行为。被精神病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应否受刑事处罚,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谓其他手段应本着与暴力、威胁具有相当性来理解,其软暴力色彩不宜否认。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应以实施犯罪行为为必要,不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必然意味着就不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在本质上《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第5款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只需体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11.
违法行政并不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通用的概念,对其理解多有歧义。本文从违法行政行为的形式和构成要件的角度来定位和描述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先阐释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作为违法和不为违法的区分标准,再对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以期有利于对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认识、预防和惩戒。  相似文献   

12.
在刑事诉讼领域,“利益权衡”是平衡人权保障和犯罪控制两大理念的重要法律方法。针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利益权衡的法律方法在比较法上发挥着重要制度机能,美国实行的是实践意义的利益权衡、德国等实行的是规范意义的利益权衡、新西兰实行的是转型意义的利益权衡。但作为一种主观性较强的方法论,它也存在制度局限与客观化诉求。因此,我国在实物证据的排除领域引进利益权衡方法时,也应设定相应的客观化基准。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看守所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与监狱不同的羁押场所,看守所的主要功能是保证未决犯的合法权利、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看守所立法有其特有的历史脉络与现实状况,看守所立法指导着看守所工作的发展与进步。从目前来看,我国看守所的立法工作还需明确法律修改目标、合理规范看守所法律地位及其职能、加强对羁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监督等。  相似文献   

14.
刑事羁押期限:立法的缺陷及其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科学设计刑事羁押期限应坚持谦抑原则。坚持刑事羁押的谦抑原则、缩减羁押期限是法制宽容精神的体现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是保证刑罚及时性和刑罚效果的需要 ,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从立法上看 ,我国刑事羁押期限制度有诸多缺陷 :规定的依附性和不完整性 ;羁押期限较长 ;羁押期限与涉嫌犯罪的非比例性 ;决定羁押期限延长程序的不公开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立法过于原则等等。建议将羁押期限的立法规定独立开来 ,同时适当缩减拘留、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限 ,废除补充侦查制度 ,明确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情形 ,严格控制对羁押期限的延长。  相似文献   

15.
留置包括决定立案时的留置与调查过程中的留置。鉴于留置只有在经过调查核实且确实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听取了被调查人的意见之后才宜适用,立案决定时的留置应当限制适用。在留置持续期间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不能另行适用留置;留置解除后,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再次适用留置。依照合目的性或者合条件性判断,留置应当解除或者可以解除。在监察案件与侦查案件相关联的情形下,应当注意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  相似文献   

16.
本文针对国际国内民航目前反非法干扰的严峻局势,初步提出了我国反非法干扰的法律体系构想。作者认 为,为有效遏制非法干扰行为,必须确定航空器登记国的优先管辖权,强化行政法律制裁机制,协调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超期羁押:性质·成因·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学成 《政法学刊》2003,20(1):34-37
超期羁押是具有多方面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造成超期羁押,既有公安司法人员执法观念方面的原因,亦有法律制度及执法工作机制方面的原因;与此相适应,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也应该是综合性的。  相似文献   

18.
“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犯罪是《北京公约》制定过程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主要问题集中在是否超越了“民用航空安全”的限度、是否与其他公约类似规定保持统一以及是否明确了行为人的“知情条件”三个方面。与此同时,这一类罪名涉及到与国内刑法衔接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基本能涵盖公约中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犯罪种类。但是,当前《刑法》一方面缺乏对“核材料”等概念的明确界定,另一方面“危险物质”种类与公约存在一定差异——难以涵盖生产特殊裂变物质的设备、材料或生化核武器的重要设备等物品,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9.
刑事案件"延长羁押期限"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荣辉 《河北法学》2008,26(1):181-185
我国现行的延长羁押制度对于成功地展开刑事追诉活动,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避免其毁灭证据、串供甚至威胁证人、被害人等,都是卓有成效的;在不断的延长羁押过程中,嫌疑人、被告人也丧失了再犯新罪、自杀以及危害社会的能力。但作为一种沉重的代价,延长羁押制度法治化水平也确实是不高的,无论是延长羁押法定、程序保障、比例性等实体性原则,还是权力监督、司法救济等程序性原则,都没能在我国延长羁押制度中得以确立。拟通过分析延长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完善现行延长羁押制度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20.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强制措施制度回归诉讼保障功能,应对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在厘清其内涵的基础上规范其适用范围并遵循一定的原则,其实施路径包括正确把握逮捕的条件;进行实质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用好、用足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理衔接以及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重要作用等。检察机关作为捕诉职能的承担者,是该政策有效施行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纽带”作用。时机成熟时,应当对该政策进行延伸,形成“少拘少捕慎诉慎押慎判”的系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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