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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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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用益物权体系对建构和完善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和物权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用益物权制度的起源出发,比较考察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应满足概念使用的明确性、种类界定的概括性、制度选择的前瞻性、内容规定的本土性和立法设计的层次性等五个方面的基础要求。最后,阐释了笔者对建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想。  相似文献   

2.
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所涉及的用益物权基本是关于不动产的,关于动产的极少涉及。本文剖析了传统物权理论为何忽视动产用益物权的原因,并对其加以驳斥,从而论证了构建动产用益物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3.
所谓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用益物权为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共同构成现代物权制度的三大支柱。"可以说,用益物权以其独有的价值功能在物权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使用了"用益物权"这一法律概念,并以"用益物权"为名设立专篇规定用益物权的有关内容。目前,  相似文献   

4.
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房绍坤 《现代法学》2003,25(6):10-13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 ,与担保物权共同构成了他物权体系。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 ,具有与担保物权不同的法律属性 ,这主要体现在 :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物权、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限、用益物权是独立性的物权、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等  相似文献   

5.
张圣 《法律适用》2011,(3):46-49
用益物权制度历史久远,在具民法传统的国家或地区其几与所有权制度同时产生,也是在民法传统中用益物权长期以不动产作为其主要客体,甚至部分民法学者坚定的认为.不动产乃用益物权之唯一客体.[1]然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市场对动产的利用方式大有转变,加之用益物权制度的设计需配合特定国家的现实情况,是故于用益物权客...  相似文献   

6.
用益物权三论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文章认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呈现出用益物权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发生变动和用益物权的权能在逐步扩大三个发展趋势;作者论述了用益物权的用益性、独立性和占有性三个法律属性;最后指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着立法概念不准确、立法内容不完整、立法体系不科学等缺陷,应当建立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和用益权在内的完善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7.
薛生全 《法学杂志》2018,(12):47-55
用益物权是既古老而又鲜活的物权制度。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物的利用对人们日益重要,用益物权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物权法》将用益物权作为单独篇章进行了较为科学的制度安排,但其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相比仍显滞后。我国应当继承传统的典权制度,规范地上权,完善分层地上权,增加居住权,细化特许物权等法律规制,以整合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维度定位。  相似文献   

8.
李康宁 《法学论坛》2012,(1):102-109
比较法考察表明,在土地吸附建筑物的不动产理念下,用益物权以土地为核心而设定,以在建筑物、动产和权利上设立役权、用益权、使用权等立法技术处理为辅助,形成客体范围宽泛的财产用益权利体系。在土地和建筑物各为独立的不动产的理念下,用益物权只在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取决于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选择与立法技术安排。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定和具体权利之间、具体权利和物权法定原则之间均存在逻辑矛盾和法理冲突。功利性的文义解释掩饰逻辑矛盾,对把握法律真义造成误导。立法机关应当维护不动产概念内涵在物权法体系上的一致性,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重新做出选择,在立法技术上对现行法规定之谬误进行补救。  相似文献   

9.
自罗马法确立用益物权制度以来,法国等人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用益物权体系。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及其启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地位有所不同,我国法应将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并列加以规定;用益物权体系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法应当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构建用益物权体系;东西方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在构造上有所不同,我国法不愿规定西方国家法上的居住权;地上权、地役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用益物权,我国法应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相同种类的用益物权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我国法应以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为依据构建用益物权体系;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我国法应规定不动产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相似文献   

10.
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1.
史岚  张丹丹 《行政与法》2005,(1):103-105
我国现行的用益物权制度存在问题较多,严重影响了其实践作用的发挥。在重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时,不仅应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也要对缺漏之处及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积极的反映,最终形成以地上权、农用权、地益权、用益权为基础的民事基本法中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相辅相成的现代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12.
同质异构,是中日韩三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形象概括。同质,指三者都以土地为核心,同样采用物权作为规制所有人和用益人利益关系的手段。异构,指不同的立法政策和理论积淀形成的不同的制度结构和原理。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提出三个理论观点。第一,中国用益物权的占有制度基于特殊的法理形成;第二,农民和市民在中国用益物权制度中的权利截然不同;第三,农民的用益物权是极为特殊的制度安排,走向消亡是它无法回避的命运。  相似文献   

13.
本文将对土地用益物权的含义、特征加以阐述.同时将列出土地用益物权的各种作用.接着分析了我国有关土地用益物权的各种理论学说,以便对我国土地用益物权有全面的把握.最后,本文对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之构建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正峰 《法商研究》2006,23(2):9-16
对世性、交易成本的有效降低以及为物权交易所提供的安全与便捷等制度价值实质是物权标准化与物权公示制度的制度优势,并非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优势。制约富有经济绩效的无名物权的创新与发展是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制度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存在重大的制度缺陷,严重脱离物之利用关系物权化的客观需要。无名物权的确认既有必要,也有可能,物权立法应努力加强物权标准化,同时为无名物权的创新预留制度空间,并作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建立以公示制度为基础的有名物权与无名物权并存的开放性的他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15.
本文主要通过四部分对用益物权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构建用益物权体系的价值和内在要求,第三部分对在构建用益物权体系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归纳总结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应有内容。  相似文献   

16.
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与财产所何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法律属性,表现在:(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用而物权<“m益”,顾名思义,就是对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在这一点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不同,也由此决定了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条件。即是说,必须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占有)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否则,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是一种二元结构 ,土地用益物权被分为国有土地用益物权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这种二元结构具有很大的弊端 ,应当以私法语境中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取代土地所有制概念作为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逻辑支点 ,将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整合为建筑用地使用权与农业用地使用权 ,同时增设派生性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租用权 )与辅助性土地用益物权 (地役权 )。  相似文献   

18.
用益物权是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利用其使用价值的限定物权,是物权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用益物权的种类不断发生变化。2005年我国在立法上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纳入了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物权法草案用专章共计12个条文,规定了居住权的相关内容。这一制度的创新在法学界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论,现就物权法中居住权的设立谈一下我的理解和看法。一、居住权的起源与我国居住权的定义罗马法的用益权中就已经蕴涵了现今所称的居住权。自罗马法以来,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都设立了居住权制度:法国、德国、瑞士、意大…  相似文献   

19.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兼论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涛 《法学论坛》2003,18(6):37-43
人役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役权制度,在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是一种上位的用益物权,其功能在于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由人役权可以派生出许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具体的用益物权,但从形式理性的角度考虑,这些具体的用益物权作为一种下位的用益物权在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均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出现。本文通过对罗马法、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中相关内容的考察,试图说明大陆法系民法中"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普通法与特别法"原理的重要性与科学性,并应用这一原理阐述我国民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应然模式。  相似文献   

20.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建立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是中国农地权利制度的既定政策选择。这种新型农地权利体系既能承载“平均地权”的功能负载,又能实现农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兼顾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为建立财产型的农地权利制度、发挥农地的融资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现行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和僵硬,阻碍了对物的多维利用。依循多层权利客体的法理,经营权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的权利用益物权,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同层次客体上存在的用益物权,可以同时成立而并不冲突。通过认可权利用益物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为用益物权体系所容纳。以设定经营权这一方式行使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导致现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类型的结构性整合以及农地融资方式、农地使用权继承的结构性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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