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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4)
(一)我們初步調查,二十六個部門今年擬起草的法規共有一五九件,部門組織條例尚未計入。估計今年各部門擬起草的法規總數有三百件左右,其中多數須經國務院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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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4,(21)
接中南行政委員會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日‘關於歷年頒發的各種法令的處理决定’,內稱:‘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卅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撤銷大區一級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中南一級機構撤銷後,前中原臨時人民政府、中南軍政委員會及本會歷年所頒發的各種法令,包括命令、指示、辦法、章則、規定、决定等,除已明文廢止者外,其他尚未明文廢止的法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未作其他規定以前,特决定按下列規定處理:一、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令、及中央指示有抵觸者一律無效。二、凡中央另有新規定者,悉依中央規定執行。三、凡已失去時效的法令,一律停止法律效力,餘仍繼續有效。’特此轉知,希卽遵照執行爲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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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9)
你省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七日魯民密丁(54)字第一八二三號報告及附件均悉。同意「山东省沿海漁鹽業區(鎮)劃分意見」。希即按此執行,並將各縣漁鹽業區镇的名稱、劃分時間、步驟、方法和主要經驗,逕報內務部備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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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1)
茲批准農業部、第一機械工業部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新式畜力農具工作會議情况的報告」及「關於一九五五年推廣製造和供應雙輪雙鏵犂、雙輸一鏵犁協議书」,並發各地。望各級人民政府加强領導,督促所屬有關部門,分工合作,密切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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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报》1955,(13)
幾年來,我省已接收複員軍入×名,他們囘鄉後,在各級黨政的重視下,絕大多數得到了安置,並在工農業生產戰綫上和其他工作崗位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出現了不少英雄模範人物。但安置工作中也存在不少問題。首先是管理復員安置工作的機構不健全。縣市一級雖一股均成立了轉建委員會,但許多都是有名無實,既未曾舉行會議,也無專人辦事;有的雖配設了一定的專職幹部,但縣市主要幹部中却未指定專人負責領導,以致安置工作陷於應接不暇的被動局面。其次是部分幹部對復員安置工作的重大意義認識不足和存在‘好人不複員,街員沒好人’的錯誤看法,因而對復員軍人缺乏熱情關懷的態度。有些幹部不認真解决他們生活中的困難,甚至對他們加以歧視和排斥。有的機關團體,特別是企業部門,採取各種各樣的藉口拒絕吸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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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的决議一九五五年二月七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一九五五年二月七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討論並修正了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並决議將這一草案交由國務院發給各級人民委員會討論和徵求人民意見,以便再加修正,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討論通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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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9)
中国人民銀行总行關於取消國營工業相互间以及国营工业與其他國营企業間的商業信用、代以銀行結算的意見,曾經財政部、人民銀行召集有關部門討論,取得一致意見,我們認為是需要的,可行的,這對節約國家資金使用,鞏固經濟核算制是有很大好處的。现將人民銀行報告轉發給你們,請即照此轉知所屬部門執行。鑒于這一工作聯系面較廣,情况也较複雜,所以各部門必須步調一致,同時進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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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5,(16)
這兩個規定是參照国務院關於工作報告制度規定的精神和過去省人民政府時期執行報告制度的經验草擬的。省人民政府在一九四九年十月曾發佈‘关於建立请示報告制度的通知’;一九五一年三月發佈了‘關於請示報告制度的规定’; 一九五三年三月發出了‘關於綜合報告和專題報告的几點補充規定的通知’。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又發出了‘關於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的通知’,規定省直屬各機關、各專署、省轄市人民政府每年一月、四月、九月向省府作一次工作報告,其中四月和九月的報告,應抓住季節中心,或寫專題報告,一月份的報告應總結上年全年的工作,並及時報送各種專題報告;各市、縣人民政府綜合報告每三個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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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4,(6)
(中南行政委員會四月五日以(54)會廳财字第○六四八號發出) (江西省人民政府四月九日以(54)府辦財字第五二號通知轉發) 本會於一九五三年六月十日以(53)會廳財(三)字第1799號命令公佈‘中南區各級人民政府處理剩餘原材料及廢料廢品暫行辦法’試行以來,對愛護國家財產,厲行節約,防止浪費起了一定作用。惟該辦法舆目前的財政分級處理,中南級機關經費(公雜費)實行包亁的精神不盡符合。同時,原用的制度辦法亦有修改。為進一步發揮各機關管理與愛護國家財產的積極性,並根據目前的具體情况,將原辦法內若干條文作如下修改: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剩餘原材料、廢料廢品係指左列之類: (一、二兩種原文不動)(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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