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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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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九五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经省人民委员会第四十五次行政会议通过公布试行)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适当的解决同家属分居两地的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问题,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2.
(一)关于实施对象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以下间称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的"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人、职员",其连续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企业的工人、职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远离家乡同家属分居两地的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回家探亲,只是指工人、职员回家探望父亲、母亲和配偶。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人、职员,同父亲、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远离家乡同家属分居两地的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回家探亲,只是指工人、职员回家探望父亲、母亲和配偶。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人、职员,同父亲、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相似文献   

5.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二、为了使同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无论距离远近,都有适当的时间和亲人团聚,对于包括往返路程时间在内的假期,具体规定如下:(一)一年间家探要一次的职工,一般的在家居住12天,另按路程远近和交通情况,加2天至9天的假期。具体假期天数如下表:  相似文献   

6.
1958年3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4次会议原则批准第一条为了改进劳动组织,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和妥善地处理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一)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为了改进劳动组织,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和妥善地处理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一)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为了妥善地安置年老的和身体衰弱、因工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相似文献   

9.
根据国务院关于普通工工资待遇等四个暂行规定,结合湖南地区情况,我会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休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  相似文献   

10.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85次会議原則批准,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議第70次会議修改通过,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远离家乡同家屬分居兩地的工人、职員回家探亲的問題,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条本規定所称的回家探亲,只是指工人、职員回家探望父亲、母亲和配偶。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正式  相似文献   

11.
自从"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试行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工作人员不断来函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职问题。现在,特就所提的一些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到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单位当学徒工或者调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组)工作的,因为他们仍然继续工作,是属于调动性质的,故  相似文献   

12.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8年3月7日第94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学校试行,同时由你们指定一些重点单位,组织工人、职员,  相似文献   

13.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8年3月7日第94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学校试行,同时由你们指定一些重点单位,组织工人、职员,结合整风运动进行广泛传达和讨论。讨论中所提出的意见,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按照所管理的系统集中汇总,于1958年4月30日以前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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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议字第8号(国务院命令及所公布的四个暂行规定,省人民委员会不另转发,希即遵照执行。关于四个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工资具体标准,省人民委员  相似文献   

15.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55)中劳配字第○三八一号关于厂矿、建筑企企处理多余工人职员与工人技术学校招收学员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内称:「自中共中央关于增产节约的决定与国务院「关于控制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长与加强劳动力管理问题」的指示发布后,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各省市和各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均能认真地贯彻执行,因而各企业、事业单位盲目招用新职工的现象已大为减少。目前有不少企业对编制定员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并结合着整编工作,对多余工人职员也进行了处理。但在处理多余工人职员时,有的厂矿企业将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一定技术的工人职员动员还乡或予以辞退;有的建筑企业对固定工人和职员不加区别地动员还乡或将固定工人改为预约工人,因而  相似文献   

16.
一、企业之间调动工人职员,必须在确因工作需要、非调动不可的情况下,才可以调动。工人职员从一个企业调到另一个企业工作的时候,自到达调入单位之日起,即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和各种奖励、津贴、福利等制度。二、工人职员前往调入单位的时候,本人及其随同迁移的家属(应该严格限于非随同迁移不可的、原来由他供养并一起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等。下同)所需要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国家机关的开支标准,  相似文献   

17.
关于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国务院1955年年底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2年年初发布试行的"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都作了规定。但是由于这两个办法都未公开发布,没有为广大职工所了解,过去一个时期中各单位对这项工作也不够重视,没有认真执行;加之原办法的某些规定不尽恰当,例如"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相似文献   

18.
关于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国务院1955年年底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2年年初发布试行的「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都作了规定。但是由于这两个办法都未公开发布,没有为广大职工所了解;过去一个时期中各单位对这项工作也不够重视,没有认真执行;加之原办法的某些规定不尽恰当,例如「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  相似文献   

19.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休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20.
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暂行规定,我省根据具体情况拟制了贯彻新学徒制度的实施细则。现在对实施细则中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学徒学习期限的计算的问题:学徒在学习中途因为某些原因停止学习,如果耽误时间较长,为了不致影响学徒的学习锻炼,停学时间是应该补足的;但是如果停止学习的时间不长,对学习没有多大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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