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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再审,中级法院不予立案再审 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平桥村拉腊生产队多年耕种的一块土地因为权属问题,与该镇平桥村委会之间起了纠纷。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才是这块土地的主人。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已经终审判决。近日,记者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调查采访。  相似文献   

2.
顾媛媛 《人民调解》2018,(12):38-40
纠纷背景1998年,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A村村民赵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里136亩土地,期限30年。因前几年种植粮食不挣钱,加上承包的土地靠近B村,灌溉用水不方便,赵某便放弃了种植土地。村委会为了不让土地荒芜.将土地再次发包给了B村村民张某,双方没有履行任何承包土地手续,张某已种了四年。  相似文献   

3.
海口C公司诉海口B公司变更手续费纠纷一案,要确定其诉讼管辖问题,关键在于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如果认定双方之间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则本案属专属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由A地法院管辖;如果认定双方之间系别的合同关系,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之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也是被告住所地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C公司与B公司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本案应由海口市中院管辖,理由如下:一、本案中,C公司与B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名称虽为《土地转让合同》,并且双方还约定…  相似文献   

4.
本立足于法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揭示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效率低下的根本缘由,提出了增进这一制度效率的立法途径,认为:从经济分析角度睦,重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仍是立法成本最低的一种立法路径,从交易成本理论考察,应将村民小组界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有助于消除承包合同双方的协议障碍,降低交易成本,物权法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以利配置时,应区别土地承何种功能而遵循不同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5.
2010年7月8日,周某将黎阳街道办事处河道村三组分给自家的二类耕地出租给张某.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某付给周某定金10万元.张某占用地块后,在上面放置了建筑材料,但至今未下地基建房.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其实质特征符合土地转让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其名为"长期租赁地协议",实为"土地转让协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中所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系在流转后从事农业经营,而非用于建房做生意等经营活动.而从双方签订的协议看,双方转让标的是承包地,而不是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  相似文献   

6.
《人民调解》2009,(2):32-32
我是湖南省基层司法所一名所长.最近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时。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甲乙双方争执一处山林权属.甲方有1982年的山林权证,四至范围与争执地一致.乙方也有1982年的山林权证.四至范围与争执地一致.但乙方同时出具了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四至范围与争执地一致。在讨论处理意见时。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重证.应当根据1992年7月14日函策字[1992]165号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双方各半;  相似文献   

7.
此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刘京柱案情:1996年8月8日,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位于R市某街道D村的房屋五间售与陈某,房价25000元。陈某当场付款20000元,王某将房契、土地使用证交与陈某,但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产...  相似文献   

8.
申请再审:中级法院不予立案再审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平桥村拉腊生产队多年耕种的一块土地因为权属问题,与该镇平桥村委会之间起了纠纷。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才是这块土地的主人。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已经终审判决。近日,记者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调查采访。据记者调查了解,双方争议地叫做牛洞林场(又称坡怀嫩),位于河池市五圩镇水(水任)南(南宁)二级公路两侧,面积约100亩,历史上曾由拉腊生产队耕种,2002年因修建水南公路占用了一些争议地而得到补偿,因而引起土地的权属纠纷。2004年10月9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作出金政处(2004)3号关于五圩镇平桥村委会与拉腊生产队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确认争议的牛  相似文献   

9.
[案情]1989年初,辛集市某村因砖窑用土,和相关100亩土地用户达成协议,约定用土两米深,并给予适当补偿,用完土后将地复耕还田交还农户耕种。1996年,农户发现用完土以后还耕的土地不易耕种,便弃耕抛荒。2003年元月,该村委会将这部分弃耕抛荒的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王某,2013年春天王某在该地块栽种树苗。2015年该村相关村民李某等认为该地块原属于自己耕种,承包权自然属于自己,2015年5月23日,该  相似文献   

10.
两年前.村民陶某将其承包的部分土地转包给我,我们双方签订了流转协议,约定转包期限为6年.并明确了各项条款,但未到村委会备案。后陶某提出转包费过低,要我增加转包费。由于遭到我的拒绝.陶某就说该协议未按法律规定经村委会备案.是无效的,他有权随时收回土地。请问.土地转包协议未报村委会备案就无效吗?  相似文献   

11.
什么也没得到:村里土地就要归别人了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木榆村里有一片叫大松园的土地,因为与东莞火车站相隔不远,极具商业价值。受此黄金地段吸引的开发商通过层层关系,于2003年8月与木榆村经济联合社签订了一份《合同书》,以500万定金和开发建成的物业计算或冲抵补偿款;村联合社代表木榆村,转让土地,同时负责道路规划建设。这样开发商几乎“空手套白狼”,一举将4万平米的土地囊入怀中。  相似文献   

12.
王某、李某、王某某(一家人)原系甲村人,1997年三人将户口迁到乙村,并在该村购买了三问平房居住.王某靠经营一个生产资料门市部维系一家人的生活。期问,1999年6月至2001年6月曾借种该村村民张某承包的0.8亩地,并代交了一年提留款60元。2006年1月乙村“撤村建居”。7月,王某、李某、乇某诉乙村村委会要求给付其土地出让金每人1万元。  相似文献   

13.
2003年至2006年9月.我院受理涉及土地侵权纠纷案件共33件。其中2003年受理4宗.2004年受理8宗,2005年受理10宗,2006年1至8月份受理11宗,呈不断上升趋势。就纠纷的起因,大多是四至不清或权属不清引起,也有无主地,原承包人与开发种植人引起的纠纷。近年来.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林业、农业种植前景诱人.土地不断升值,因土地问题而引发的村与村、农村与农场、农场与职工或外来投资者与农民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有些地方甚至引起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等恶劣事件,给建设和谐社会、和谐农村带来了不和谐的音符。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调查分析了近三年来审理的33宗土地侵权纠纷案件,根据其特点、审理过程中的难点懈决诉讼的具体做法,针对当前我县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与对策。  相似文献   

14.
王甲,男,40岁,山东省A市B镇C村人。1986年三甲承包了本村34亩苹果园,承包期限为10年。合同履行期间.A市财政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开征农林特产税。B镇政府财政所向C村委会下达了具体的纳税指标。鉴于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农林特产税由谁来缴纳,于是C村委会向王甲等承包户提出由村委会负担60%,剩余的40%由王甲等承包户负担。王甲等以承包时国家未开征农林特产税,承包投标数额高为由,提出特产税应全部由村委会负担。如要承包户负担,就应降低上缴给村委会的承包费。因双方坚持己见,经多次协商未果。1987年9月7日晚,经双方再次协商,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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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净 《四川审判》2002,(1):45-45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甲、张乙系同社社员且房屋相邻,二被告是同胞兄弟,原、被告三方房屋相邻处共同使用一条檐沟排水,相邻檐沟南端原宽0.33米,北端宽0.45米。原告现相邻的楼房是2000年12月修建,小青瓦房是2001年2月修建。原告新建房屋时将墙砌在紧挨相邻的檐沟边,且墙基高于二被告房屋墙基。被告张甲认为原告占用檐沟,原告的屋檐水要冲刷自家的房屋,要求村社解决。村、社认为原告建房未占用檐沟,要求双方均不得占用檐沟,原告要保证屋檐水不能直接冲刷被告家的墙壁,否则由原告负责接天沟。  相似文献   

16.
湖北汉川王雪亮问:在一起债务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债务人同意用其厂房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调解成立后,却遇到了债务人用作抵债的厂房所用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本刊法律部答:因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形式。本案因债务人在土地上的建筑物要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向债权人抵债,故其土地使用权应随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是不能阻碍这种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因为土地使用人发生变更,也就发生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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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2008,(3):34-34
在唐山市玉田县散水头镇代家桥村有一件众所周知的事情:崔家亲兄弟俩因为房屋边界问题产生矛盾,至今已有8年双方互不理睬,形同陌路。可就在不久前,经过散水头司法所的调解,双方化解了矛盾又恢复了手足之情。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包括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实行登记制度的财产买卖,作为质法上的契约,是从双方订立合同时起成立,还是从双方合意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时才成立,在我国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从合同订立之时即成立,一种认为从双方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才成立。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多采纳第二种观点,其主要依据是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管二所与哈铁办事处房产买卖争议的批复》。批复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应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反悔是可以的”,批复认…  相似文献   

19.
2007年10月。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受理了一件农村房屋的赠与合同公证。王老汉和妻子顾老太持登记于顾老太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来到公证处,想通过办理赠与公证.将这套房屋赠与王老汉的小儿子。表面看来这是一个简单的公证事项:赠与人提交的财产所有权凭证齐全;赠与人与受赠人是直系亲属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受赠人是该村村民,而且受赠人以前在村中没有宅基地,符合受赠条件;经公证处核实,当事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登记机构保管的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相似文献   

20.
郭文婧 《政府法制》2010,(13):21-21
安徽阜阳一个土地开发项目中,开发商与业主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双方僵持不下。这场拉锯战因政府公权力的介入而失衡。一名业主的房屋被违法强拆,该业主服毒自杀。事后,授权强拆的一名副区长被问责,他同时被查出收受了贿赂,今年4月被判刑11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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