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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案肇事者的行为如何定性
“杭州飙车案”发生在市区,目击者众多,惨剧发生后,社会舆论反响强烈。目击者纷纷通过网络等途径声讨肇事者。事故发生后,杭州当地一个网络论坛就出现一个题为《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道,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的帖子,并附有现场照片,引来大批网民留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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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辅助交警部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中碰到一起由于肇事车辆其中一名驾驶员死亡而难以认定肇事者,通过血迹判断发生事故时两名驾驶员所处的位置,最终认定肇事者的案例。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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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被盗后撞死了人,死者亲属该向谁索赔?向肇事者索赔.可肇事者(盗车者)已逃之夭夭;向车主索赔,年主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轿车被盗后,自己已失去了对该车的支配,被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该由车主承担;向保险公司索赔,然而,被盗轿车交强险到期后却没有续保,保险公司当然不会理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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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法院曾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酒驾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因肇事者属醉酒驾驶出事故而拒绝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10600元,肇事者张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356000多元:车主藤某赔偿损失89248元。对此判决结果.醉驾者张某提出了上诉.而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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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肇事者没有离开,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其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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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对于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是如何判断肇事者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故意,本文中将结合案例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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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对上海市浦东新区2008年1050例道路交通违章、事故酒精检案特点分析,为减少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提供有力的参考信息。方法在Excel表中对肇事者性别、年龄、出事日期、时间以及对肇事者血液中乙醇质量浓度(BAC)等作统计分析。结果酒后驾车中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年龄以20~50岁居多。事故发生在20:00~22:00最多.以郊区主干道为主。1050例酒精检案中,BAC检测结果14.19%为阴性,2.00%酒精含量未超出法定范围,11.14%为酒后驾车,72.48%为醉酒驾车。结论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酒后违章、事故案例具有明显的分布特征,可为酒后驾驶的及时监测及制定有效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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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一名大学生驾车与一名骑车的女子相撞,事故发生后这名大学生连刺伤者8刀致其死亡,而后逃逸途中被附近民众抓获。警方透露,肇事者将伤者刺亡的原因,是发现对方正在记自己的车牌号。
将轻伤的被撞者连刺8刀,致其死亡。恶劣程度,令人发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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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区检察院历来是改革创新的排头兵,著名的“行贿人档案”就是从北仑区检察院向全国推广的。而这次.北仑区检察院推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则规定,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只要不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恶性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肇事者,如果能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妥善配合交警部门的处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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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的国家标准虽已经颁布实施,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没有或不及时进行酒精检验的状况,故酒精含量的检验不应成为认定交通肇事酒后驾驶的唯一证据,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肇事者饮酒后驾车,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如widmark公式,也能够认定肇事者系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适用时会与刑法理论相矛盾,因而引起了较多的争议。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认定,一是不能轻易相信肇事者的辩解,要善于抓住证据中的关键内容发现问题;二是肇事者迷离现场的主观动机应当以严格主义的原则来认定,只要动机中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想法,不论是否还有其他主观故意,都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三是为逃避酒精检测迷离现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逃逸来认定,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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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撞死了没有姓名的流浪者,除了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外,无人认领的流浪者是否也应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如何才能使肇事者“撞了不白撞”?究竟该由谁来替无名氏主张权利?民事赔偿款又应由谁保管呢……当前,为无名氏“讨说法”的案例越来越多,公安局、民政局、检察院甚至法院等都充当过原告,但于法无据的尴尬仍然存在。法学专家呼吁,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填补这个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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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肥西县政法机关明察秋毫,深挖细查,几经周折,终于使案件水落石出,使肇事者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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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撞死了没有姓名的流浪者,除了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外。无人认领的流浪者是否也应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如何才能使肇事者“撞了不白撞”?究竟该由谁来替无名氏主张权利?民事赔偿款又应放在哪里呢……当前,为无名氏“讨说法”的案例越来越多。公安局、民政局、检察院甚至法院等都充当过原告。但于法无据的尴尬仍然存在。法学专家呼吁。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填补这个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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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4日下午,两名农民被公路上疾驰而过的红旗轿车撞倒,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在次日下午13时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地点位于202国道吉林省磐石市市郊仙人洞路口交汇处。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不但不积极抢救伤者、否认自己驾车撞人、辱骂交警,还当着被害人家属和围观群众公然叫嚣:“撞死两个老百姓算个啥!你能把我咋的?”出此狂言的肇事者是刚刚上任不到一年的吉林省磐石市纪检委副书记闫德海。纪检委副书记扬言:“撞死两个老百姓算个啥”被闫德海蛮横的言行激怒的死者亲属和围观群众在义愤中堵截公路,下午19时至22时该路段交通被迫中断,聚集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