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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信息权是新兴的人格权,具有具体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无法涵盖民事主体的信息利益,信息权的确立已成为立法潮流。明确信息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自由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权具有丰富的内容,权利人享有信息专有权、信息支配权、信息维护权和被遗忘权。  相似文献   

2.
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应当集中精力解决我国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在立法和实践中已经规定和保护的人格权,应当继续予以肯定和完善,没有规定但是应当予以保护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也应当予以规定,例如信用权、形象权、知情权、环境权、平等就业权、信息权和商品化权等.在保护方法上,应当确立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与侵权请求权相配合,更好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3.
在《人格权法》的立法过程中,人格权与《宪法》中关涉人格利益权利的关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而且现今宪法权利私法化趋势也愈加明显,成为立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文章从生存权的私法化谈起,强调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法》和《宪法》立法协调上的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4.
在《人格权法》的立法过程中,人格权与《宪法》中关涉人格利益权利的关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而且现今宪法权利私法化趋势也愈加明显,成为立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文章从生存权的私法化谈起,强调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法》和《宪法》立法协调上的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5.
文章专门探讨人格权法是否应独立成编问题。经分析认为,人格权与人格表征不同范畴体系,人格权法不应被纳入民事主体制度之中;人格权保护也不能单纯委之于侵权法规范。而因为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尚关系于民法典编纂体系结构,故还应有民法典是否设计总则编等诸多其他因素考量,但无论如何,民法典均须反映人格权法已日益丰富、复杂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环境人格权刍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人格权是权利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性私权。它具有较丰富的内容,反映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民法应纳入环境人格权,通过规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其认定,对环境侵权行为人进行制裁,以达到保护环境人格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面对新型的人格利益不断出现和被侵犯,只有通过一般人格权才能予以保护。通过对各国有关一般人格权请求权基础的一个考察发现,各国都是在宪政体系下通过判例或立法建立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由于立法上的对具体人格权与抽象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不同,前者予以积极规定,后者予以消极保护,因此,一般人格权须在个案中经认定受到侵害时,方可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人在社会经济中越来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人人格权是与法人财产权同等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它体现了法人活动的总评价.本文试图从法人人格权的产生与发展,国内外的理论争议,我国立法与实践对法,‘犬格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建议出发,探讨法人人格权问题.  相似文献   

9.
个人数据承载着数据主体的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个人数据权利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面向。在廓清个人数据权利理论和规范性证成基础上,建构个人数据权利体系可分为:个人数据人格权与个人数据财产权。个人数据人格权包括:自决权、同意权、修改权和被遗忘权;个人数据财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数据可携权。以个人数据权体系检视"支付宝年度账单事件"中《芝麻服务协议》,暴露出个人数据控制企业与数据主体间权利义务失衡以及用户个人数据权的大面积缺位,凸显了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个人数据权、保护个人数据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10.
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属于人格权中的物质性人格权 (即与精神性人格权相对应 ) ,这三种权利被侵害后首先产生物质损害赔偿 ,包括对医疗费、误工费和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 ,关于这一点大家已达成共识 ,而且已有相关立法明确规定。但与此同时 ,它产生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却被许多人所忽视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规定相关的赔偿制度。从民法和经济法两个角度分析 ,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相似文献   

11.
"一般人格权"由德国联邦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条关于保障人格的规定,通过裁判方式而创制,其目的在于弥补《德国民法典》有关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规定之不足。"一般人格权"的标的为自然人的全部人格利益,其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必要性在于民法典缺少人格保护的一般性条款,故其并非是对特别人格权及其他应受保护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在我国民法典设置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的条件下,应当废除"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相似文献   

12.
人格权法除了面临与侵权责任法的协调问题以外,如何适应人格权在现代社会出现的新特点,是关系其立法走向的重要问题.随着人格的日益商业化运用,“财产权—人身权”二分法下的救济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权利人的需求.在遵循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无论是在列举式的基础上创设新的权利类型,还是抽象出一个有一定外延空间的概念,都需要立足于现有的法律体系,力求立法成本的最小化和调整效果的最大化.在人格权法内部,针对商品化人格权进行相关规定,是保护商品化人格权的主要途径.在人格权法外部,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能起到间接保护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人格权并不是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是依法获得的法定权利;既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法规定的私权利。人格权不是对人格的权利,只有与他人发生关系才存在。人格权是支配权,是积极的权利,仅从消极的保护角度规定是不够的。人格权为私权利类型中的一种,理应与他类型权利受到同等对待。人格权的范围和发展决定了仅在民法总则中简单规定是不够的,而应在分则中详细规定。人格权应规定于人身权法,即规定人格权的法律应称为人身权法,而不称为人格权法。制定人身权法既与我国的立法传统相符,也适应人身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4.
姓名权是最早被确立的人格权,与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有着本质区别。姓名权是权利,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本质上仍属于法律上的利益。姓名是人身外之事物,为权利客体;也只有借助“权利”这个技术工具才能建立起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勾连。生命等人格利益是人之本身的必要要素,作为权利客体会造成主体与客体的混淆,而且不通过“权利”这个技术工具,也能实现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连结,并通过对“人本体的保护”而获得法律救济。姓名权具有自我决定姓名、使用姓名、变更姓名、请求他人以正确方式称呼自己等积极权能,以上积极权能决定了其必须在侵权法保护之外,独立构成一种权利。生命等人格利益并不具有积极权能,仅消极被动地受侵权法之救济,故其没有成立权利的必要。相反,若承认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为权利,反而会为其添加有害的处分权能,从而带来贬损人格尊严的危险。以上反思,亦有益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15.
法治建设当下,各种新型人格利益层出不穷.在这些利益的保护上,严重的法律话语权缺位导致人们在侵权案件面前还不知道或不习惯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新型人格权利的保护亟需诉诸兼具规范性和经验性的法律思维活动,以区别于道德评判之极端、习俗论断之含混.这表现在:立法层面,恢复新型人格权的独立性及去神圣化,构建法律思维两种路向映射下的人格权双重立法模式,并诉诸特定的请求权体系以保证实现;司法层面,明确新型人格权保护的司法立场,通过法律思维过程拨开典型案件裁判所产生的道德修辞迷雾,同时用思维程序的规范性来约束新型人格权利之泛化.  相似文献   

16.
深入论证人权、人格权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通过驳斥“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的观点,重新确立人格权的民事权利性质;这样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民法基本理论方面一些不必要的混乱的产生,减少在人格权立法体例方面的一些无意义的争论,从而为实现人格权立法的科学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理论保障。  相似文献   

17.
法治建设当下,各种新型人格利益层出不穷.在这些利益的保护上,严重的法律话语权缺位导致人们在侵权案件面前还不知道或不习惯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新型人格权利的保护亟需诉诸兼具规范性和经验性的法律思维活动,以区别于道德评判之极端、习俗论断之含混.这表现在:立法层面,恢复新型人格权的独立性及去神圣化,构建法律思维两种路向映射下的人格权双重立法模式,并诉诸特定的请求权体系以保证实现;司法层面,明确新型人格权保护的司法立场,通过法律思维过程拨开典型案件裁判所产生的道德修辞迷雾,同时用思维程序的规范性来约束新型人格权利之泛化.  相似文献   

18.
关于我国人格权立法的论争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从《民法通则》颁行以来,人身权第一次获得了民法的确认和保护。然而,这种保护是非常不完善的。迄至现在,人格权立法,乃至编纂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成为21世纪初,中国法律法学界的盛事。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有关人格权的论争极多,这一方面使人扑朔迷离,一方面又增加了人们研究人格权的兴趣,有力地推动着立法的车轮前进。所谓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己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按人格一语,系德国学者所创设。据Egger氏之解释,凡保证吾人能力所及,对于第三人得以享受之权利…  相似文献   

19.
自然人人格权的经济价值得到认识、经济利益得到利用形成了自然人人格权的商品化,使自然人人格权增添了其财产内容,突破了人格和财产的绝对对峙。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众普世价值观的发展,人格权商业化有着其正当性,但其商品化程度在具体人格权具有的物理外化性、商业价值的客观情况的允许下,还必然受限于人格要素与人之间伦理关系。  相似文献   

20.
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愈发重要,而民法学界就如何进行人格权的保护、采用何种模式进行保护却存有诸多争论.19世纪法国、德国就已经在各自的民法典中对人格利益的保护予以一定关注,但二者所采取的保护模式是难以使人格权得到充分保护的.20世纪随着人权思想的普及,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保护模式即人格权的法定化逐步被各国普遍采纳.这对我国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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