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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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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8,(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已经1988年7月12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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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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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报》20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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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7,(7)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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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3):1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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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26)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第二条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三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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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5):13-1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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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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