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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提质询案的问题,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而监督法关于质询案并没有限定只在“会议期间”提出。那么,“闭会期间”可以提质询案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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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不可以提质询案。理由如下:一、遵循依法办事原则。关于人大质询案的提出。宪法、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都明确规定质询案必须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虽然监督法没有限定质询案只能在“会议期间”提出,但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任何法律都应和宪法保持一致,监督法也无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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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询案法律规定的疏漏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质询案法律规定的疏漏及对策孔凡新,张守宇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有按法定程序对“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的权利,而且规定“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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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的时间问题,目前有两种意见。有人认为,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的时间只能是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但有人认为,监督法实施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仅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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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的时间问题,目前有两种意见。有人认为,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的时间只能是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但有人认为,监督法实施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仅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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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质询案,监督法没有限定“会议期间”。虽然说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七条都将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质询案,限定在“会议期间”。但是,之后新出台的监督法就没有了这一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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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但笔者认为,质询案的实质要件是如何答复,而不在于是否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提出质询案只是整个质询案受理过程的一个起始点,是准备阶段的工作。质询作为一种重要监督形式应以监督法为准。虽然地方组织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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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监督“一府两院”执法,地方各级人大每年都要组织若干次执法检查。但是,对人大自身执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以及为贯彻这些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检查,却十分少见。是没有必要检查吗?答案是否定的。时下,有些地方的人大在行使职权上是“失职”、“越权”现象兼而有之。执法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把质询案作为建议办理;某个县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了两名副县长,一年任命了多名副县长,法律允许的“决定个别任免”变成“决定一批任免”;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政府职务却不辞去人大职务;有些县、乡连法定的代表经费“底线”也保障不了,代表开展活动缺乏资金支撑,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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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是形成“审议意见”还是形成“决议”或者“决定”?笔者认为,从辩证关系来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审议意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文本,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后对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具体要求,也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和督促落实的重要依据。“审议意见”的形成、督办和反馈,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面。而“决议”或者“决定”是一种命令式的,只要一旦形成,一府两院按照其中的精神和要求执行就可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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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允许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大在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是现实需要,可以使这一更具针对性、刚性和严肃性的监督方式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我国现行宪法、地方组织法虽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的相应权利,但由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会期较短,省级以上一股两天至三天,市县级时间更短,而且程序较多,如此短暂的会期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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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案是指依法具有质询权的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以法定数量联合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的议事原案。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诸多原因,质询案提出或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极少。质询权极少运用的原因质询权在宪法、监督法、组织法和代表法中都有明确的条文,而且法律对质询行为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多年来,质询这一项法定职权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宣传不到位;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识不到位;三是代表履职不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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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依法要形成“审议意见”。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些地方进行归纳整理后,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印发相关部门。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表决的过程就是做出决定的过程,经过表决的“审议意见”不应称为“审议意见”,应称之为“决议”或“决定”;有人则认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当然还是“审议意见”。本刊现选择了不同观点的文章,供您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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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县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有按法定程序对“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的权力。但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质询这一监督手段却极少得到运用,特别是县市和乡镇人大,绝大多数从来就没有使用过这一手段。究其原因,除了人们常说的思想认识上的原因外,笔者认为,关键是质询案的运行方面,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着漏洞。具体表现是,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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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代表的一种重要的、强有力的监督方法。本文试就质询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关于质询、质询案的关系及其目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现象,就是将质询和质询案混为一谈,认为质询就是质询案,质询案就是质询。这种认识是不确切的。质询,也叫质问,是指人大代表就某一具体问题向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属于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个体行为,不是人大的集体行为;而质询案是指依法具有质询权的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法定数量联合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的议事原案。由此可以看出,质询仅是个别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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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乐陵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于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审议的意见,“一府两院”必须认真办理,并要将办理结果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