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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刑法第64、65,66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有三种不同情况。 1.判决前发现一人犯数罪的,要数罪并罚,计算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的方法。64条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按法定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不发生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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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9条是对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和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方法的具体规定。该条共有两款内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该条与第70条、第71条一起共同规定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应该说我国的数罪并罚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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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的数罪与法规竞合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一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而为了正确适用数罪并罚,就必须将形似数罪,实为一罪或处理时作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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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数罪,即相同罪名的数罪,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均符合同一基本犯罪构成,但连续犯等特殊罪数形态除外的情况。同种数罪的处罚分三种情况:一是判决生效前一人犯有并被发现同种数罪时的处罚;二是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的处罚;三是刑罚执行期间再犯同种新罪时的处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和再犯同种新罪的处罚,较少存在争议,即都主张对这两种情况实行数罪并罚;但对于法院判决生效前一人犯有并被发现同种数罪时应如何处罚,在认识上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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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一九八二年第十期刊登罗平同志写的《同名数罪,毋须并罚》一文,从立法、司法及同种数罪的一些特征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在判决宣告前,对同种数罪以不并罚为宜的主张。总的看,有一定的道理,但某些方面,还可以研究。在此,我提出一些不同看法。一、同种数罪的认定首先,应弄清什么是数罪的问题。所谓数罪,即行为人之不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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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的数罪与法规竞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而为了正确适用数罪并罚,就必须将形似数罪,实为一罪或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逐一进行研究,以免对它们用数罪并罚的办法来处理。想像的数罪就是形似数罪,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是为了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需要认真研究的情况之一。而法规竞合与想像的数罪极为相似,为了将想像的数罪研究清楚,需要将法规竞合一并加以研究。因而,这里将法规竞合与想像的数罪放在一起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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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我们认为:本规定中所指的"数罪",应当理解为指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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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刑罚是指一人犯数罪时依法应受到的刑罚。按照我国法律,在数罪刑罚制度中,既有专门的数罪并罚原则,又有一般的定罪量刑规定,由于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完全一致,导致即使罪犯犯有性质情节完全相同的数罪,其所应受到的刑罚却可能不一样,这就是我国现行数罪并罚制度的弊端所在,而此弊端的症结则在于“专门的数罪并罚制度”的特殊性。笔者拟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一、我国现行数罪刑罚之情形对于一人犯数罪,该如何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在某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数罪且被司法机关所发觉、追究,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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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一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有的法院只对主罪作出量刑判决,而对其他各罪,虽予分别定罪,却未分别量刑。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根据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处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对所犯各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即按照刑法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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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刑法科学中(包括犯罪学和刑罚学)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看,研究数罪并罚比研究一罪单罚,无论就其性质、深度、广度等方面来说,都要困难些、复杂些.一罪和数罪的区分问题,是在对数罪需要实行并罚的前提下提出来的.因此,这就不是在通常情况下,一人犯过一次罪还是几次罪的问题,而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即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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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赵炳寿,田宏杰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具体他说,是指一人犯数罪,审判机关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则,确立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制度。从中可以看出数罪并罚适用的核心有两个方面,即哪些数罪应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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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犯有新罪并发现判决宣告前有漏罪的数罪并罚问题,是法学界和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谈谈个人管见,以求教于大家。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以及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原则。但是,立法上并未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以前,同时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这里的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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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告人被一审宣判缓刑后,在缓刑未生效期间又犯新罪,而司法机关在缓刑判决生效后才发现新罪。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撤销缓刑或者数罪刑罚,本文就此进行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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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种数罪应当包括牵连犯在内,在形式逻辑上,异种数罪属于种概念,牵连犯属于种概念下的子项,因而异种数罪与牵连犯两概念不能并列.异种数罪可以划分为牵连异种数罪与非牵连异种数罪两种.牵连异种数罪(牵连犯)处罚原则的通说观点应予否定,对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而不实行按一罪从重处罚.在1997年修订刑法中,部分非牵连异种数罪也规定了按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导致了处罚原则上的混乱状况,有必要采用数罪并罚原则来统一解决非牵连异种数罪的处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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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制度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总体上解决了对一人犯数罪如何处罚的问题。然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数罪并罚制度中的诸多问题还存在争议。本文针对其中的同种数罪、非同种有期自由刑、同种附加刑以及非同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进行了探究,并试图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运用限制加重原则平息这些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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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新犯的是一罪,那是容易理解的,如果新犯的是数罪,就出现两种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