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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交易因其快捷、成本低的特点发展迅速,网络交易成为重要商业模式.同时,由于交易方难于受到控制,网络成为侵权交易行为的温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衣念公司诉淘宝一案的判决首次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做出认定.通过对判决的分析并结合欧盟、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和判例,对于认定网络交易平台在侵权商品网络交易中的作用和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本案判决未能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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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已经逐步被人们所接受和推崇。网络交易以其方便、快捷、高效等优点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青睐。与传统交易方式比较,网络交易确实给人类生活带来了不少的变化,但是,由于网络自身的特殊性和交易的风险性,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是随之所带来的弊端。因此,本文试从网络交易的概念、网络交易现状和特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的入手,分析如何解决网络交易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纠纷和矛盾问题、如何保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问题,如何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的相关立法问题,从而最终提出完善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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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阐述网络交易合同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就网络交易合同信用问题进行探讨,主要以网络交易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的过程为线索,对网络交易合同主体、意思表示、条款、标的以及履行、解除等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进行分析,为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的利益,应对网络交易合同信用问题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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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标的无形化、数字化和信息化、交易支付手段的电子化和高度信用化等特点。网络交易的兴起增加了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交易安全权和求偿权保护上的难度,而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对此规定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提高立法层级、明确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原则、增设消费者后悔权和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等途径完善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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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一种基于计算机和网络互联技术的证明方式--电子认证正在悄然兴起,它通过对网络世界中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在线认证和证明服务,确认交易各方的身份和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在维护网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草案中明确了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对认证程序作出了规定.那么什么是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与公证的关系又是怎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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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假货销售现象屡见不鲜,而C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买卖双方之外主体的责任问题引发关注.本论文深入分析了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了“知道”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并提出较为宽松的责任机制更适于现阶段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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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网络交易逐渐成为商务活动的新宠,网络交易的数量和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因技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网络交易在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还有加强。如何对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进行保护,就成为我国民商法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从网络交易安全内涵入手,分析了网络交易安全现状,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以及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对于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中的创新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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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0年6月,总体网民规模达到4.2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亿,①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对庞大的网络消费者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本文将从C2C交易模式为出发点,探讨网络交易下冷却期制度的构建的紧迫性与必要性,补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缺失,以期完善C2C交易模式冷却期制度的现行立法.同时也必须合理构建冷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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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可谓当今社会使用频率最高的单词之一,科技的迅猛发展已经使网络与人们的生活变得前所未有的紧密.就在人们享受着"纵横千万里,遨游天地间"的快意时,就在".com"们将一些虚无飘渺的概念演变成帐面上的万千资产时,网络引发的问题也不期而至,比如网络侵权、电子合同的成立、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的确认及效力等等.在传统交易环境下,一般来说,先履行义务者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交易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是谁先履行合同,而在网络支持的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正在与什么人交易,其信用程度如何以及合同怎样成立、以何种方式表现等等一系列问题.考虑这些问题时我们不难发现,因为电子商务开放性的特点,交易双方很可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不会有面对面的机会,所以归根结底,电子商务首要解决的是信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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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指为网络购物交易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负有的采取直接或间接措施避免或减少网络交易风险,保护交易方财产利益不受损害的法律义务。该义务防范的交易风险主要是交易方实质性的虚假陈述及不归因于交易方的重要信息错误、延误、丢失或不能辨认,而不包括一般的违约行为及产品责任风险。该义务应该由法律直接规定最低标准,但并不排除当事方之间进行更高水平的约定。最低标准可参照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设定,并融合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损害赔偿责任的"安全港"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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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制网络购物零售商是网络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网络购物零售领域规制建设相对滞后,网络零售商约束机制缺失;网络零售市场主体中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未建立担责机制;网络零售市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完善网络购物零售商的规制,应从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制度、完善网络购物零售监管体系、完善网络购物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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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形式,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相对于B to B(公司对公司)或B to C(公司对个人)而方,C to C(个人对个人)的网络交易模式因为主体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隐藏着更大的交易风险。通过严格网络交易服务商的准入资格,并激励其审查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以及建立一种低成本、高效率、有权威的在线争端解决方式是保护C to C模式交易安全的几大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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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传统交易形式截然不同的网络交易应运而生,并日趋走向全球商界。由于网络交易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网市将成为最大的交易市场所在地,使消费者享受到更加舒适、方便、快速的购物体验,也给网络商家们带来巨大的商机和市场。与此同时,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涵盖地域的广阔性、所需技术的复杂性、相关立法的滞后性、网市监管的缺位性,使我国的网络市场问题甚多。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有效监管,保障网市交易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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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8年11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2.9亿,网民规模位居世界第一。与整个网络产业的发展相伴的是,在线网络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也迅速增加。由于交易网络是处于一个网络电子虚拟空间中,这一特有属性便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交易双方缺乏诚信、网上诈骗、欺客、以次充好、交易安全等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瓶颈,交易当事人的权益缺乏足够保障。因此依法治网,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法制轨道是治理在线网络交易秩序的重要基础,电子商务合同立法成为必需。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现状及其局限性,从而提出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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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进入千家万户,利用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络电子邮件等方法在网络上签订合同或者购物者也越来越多。网络交易以其便捷、高效、低价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公司和个人的青睐。然而,网络交易毕竟是新生事物,因相关制度的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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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交易占实际交易比重越来越大。在这种非直面交易中,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成为热点问题。其中以后悔权为主导。本文意在通过网络交易中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实证调查,更准确的还原该规定在实际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关的拟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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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7,(3):47-56
"互联网+"是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的经济形态,互联网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以网络交易合同为基础,全国试点项目《深圳市网络交易合同规则》专门针对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信息存储和保密等具体规则,通过规范明确网络交易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行政规制的法治维度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和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规则》旨在构建透明、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并将政府主导的第三方存储机构引入合同行政监管及纠纷在线解决,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则》的实施表明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需要继续完善相关的规则内容,更好地为国家电子商务立法提供规范蓝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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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发展,通过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进行的电子交易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广泛地得以应用,因此类商务活动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电子交易与过去通常使用的现付交易方式在交易。服务和证据等方面均具有很大的区别,如进行股票交易,作为接受服务的客户对自己账户内的股票交易、资金流向等存在异议,就可能由于直接证据的欠缺而导致实践中难以处理。本文试对专用网络电子交易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稗益。专用网络电子交易的特点电子交易是现金(包括票证)交易的对称,它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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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子交易的兴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多法律问题,商标侵权便是其中之一.在网络电子交易平台用户实施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该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文认为,如淘宝、易趣等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本身并不参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易,是独立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直接商标权侵权.只有其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而不知的时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符合规定的通知之后,应当及时断开链接和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否则将就通知之后的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