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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这是因为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对人权的最大威胁也往往来自国家权力;社会主体之问侵犯人权的行为也仰仗国家的整治.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包括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四个方面.按国家行为的性质可分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按社会主体的权利性质可分为对私权利和公权利的保护义务;还有经由人权推定而衍生的保护义务;以及国家对人权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履行人权保障义务时,应当遵守以人为本、人权保障优位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他律与自律原则(以法控权和"克制保留义务").国家(政府)违反人权义务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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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在我国成为宪法原则,并将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领域推动和发展人权事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内涵是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任何人受到人的待遇.保障人权的主要义务主体实质上是政府,因此,要求国家不仅通过立法、行政活动推动人权的进步和发展,而且要求立法、行政活动在保障人权的程序规则下运行.由于社会生活中不断发生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又由于在权力与权利冲突中受害的总是权利享有者一方,因此需要在权利受侵害时予以救济,即所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公正、民主、科学的程序就是处理权利与权力冲突的不可或缺的救济措施.倘若立法者制定违反宪法、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律,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检控机关非法剥夺受刑事追究者的人身自由,公民将如何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的侵害或可能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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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人该有之”、也是“人皆有之”的权利。但不一定是人人皆能实际享有的权利。因为它可能受到他人、特别是国家权力的侵害。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这是因为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对人权的最大威胁也往往来自国家权力。社会主体之间侵犯人权的行为也是仰仗国家的政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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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宪法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享有一定的宪法权利并承担着一定的宪法义务。尊重公民"个人"的主体地位、独立人格、自由精神是宪法价值中的应有之义。个人是人权的基本要素,是人权的立足点、人权保护的归属以及人权保障的目的。个人获得尊重,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意志利益和个人意志利益的一致性。个人广泛参与,才能为人民积聚正当性力量。重新认识"个人"的价值,是实现民主、人权、人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原则的结合点。从各种途径光大"个人"的精神,可以使我们的国家、集体因为个体之被发现而变得更为融洽和谐,宪法会真正成为公民个体发自内心尊崇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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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款”入宪20年以来的通说认为,“国家保障人权”的“保障”意味着国家对人权的积极义务。但是,基本权利教义学仍需进一步厘清不同功能之间的关系结构,由此,就有必要追溯“国家保障人权”的思想渊源。国家保障人权源于社会契约论,受到立宪主义思想的支配,关联着国家学说。“人权条款”通过重塑个人和国家,也重塑了宪法本身。基本权利教义学既要将人权与民主、法治等价值结合,也需要在尊重基本权利传统分类的基础上切实地建构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国家保障人权”应当突出自由权的消极受益功能,排除社会权的积极受益功能,“保障”可以容纳所有类型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其与国家保障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业具有相同的客观任务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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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纲领性的人权原则入宪,显示了党和政府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将发生根本性变革,也预示着我国人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将迈向一个新的台阶。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状态,无疑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宪政的主题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属于宪政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而保障人权必然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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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国家是国际人权法中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但是 ,国际人权法除规定了国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 ,还包涵着另外一层非常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一国与“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中 ,国家负有首要义务。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可以总结为承认、尊重、保障和促进以及保护人权四个方面。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对人权的国家保证。一个国家只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 ,忠实、善意地履行所有这四方面的义务 ,国际人权法才能得到全面的实施、执行和遵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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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庄严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开创了新纪元。“尊重人权”意味看国家对基本人权有着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保障人权”意味着国家对基本人权有着积极的作为义务,并且这种尊重和保障是人人享有的,是平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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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和先生提出中外文学关系研究中"世界性因素"的看法,对外来影响之"接受"的主流观念和方法形成了"颠覆性"挑战.然在本文的"误读"视域里,世界范围的文学与具有"世界性因素"的文学是有着明显区别的;确认"世界性因素"最顶级的平行关键词也许分别是:"先进性"、"同步"与"反响";将本土东西置于"他者"(Others)反应(而不是反映)的视野中来加以检视恐怕平等对话会有"质"的飞跃;锁定作家创作活动的"重力场"(弱作用)兴许不失为某些"影响"事实依据之困窘的合理解释;只要有利于我们自身文学的必然王国健康地向文学的自由王国迈进,就甭管张三李四来路的"比重"的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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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sian Politics and Law》2013,51(3):95-102
Youth are known to be that part of the population that are most receptive to things new. The current preferences of youth very frequently become the standards of tomorrow. On the basis of this fact alone, we can say that the study of youth's tastes has prognostic significance. This also applies to tastes in music.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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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字的本义为残害肢体的肉刑,后来引申泛指刑罚."灋"字的本义是在神判之后令其离去、离开,亦即放逐."聿"、"律"本为一字,"聿"字有区分之义,引申为界限、标准等义,"律"字因此而被用为音律、法律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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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案与侦查的关系——关于初查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侦查部门一直以来是采用先立案后侦查的提起侦查方式。然而,执法实践证明,一切侦查活动都必须在立案之后才能进行是不可能的。立案不能作为提起侦查的条件,提起侦查的条件应概括为侦查主体获得犯罪线索之后,只要认为有可能存在犯罪事实时,就可以提起侦查。立案则可以在侦查的任何一个阶段,它标志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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