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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间接受害人是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直接受害人的对称,指的是侵权行为致直接受害人死亡或残废,因而导致扶养请求被间接侵害并丧失的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如果间接受害人中有来成年人,那么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该未成年人往往只能得到所必需的生活费的赔偿,而未成年人在今后受教育过程中必需支出的教育费则得不到赔偿。笔者认为,未成年间接受害人的教育费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由侵权方承担。  相似文献   

2.
近日,江西省安远县原卫生局局长陈惠明因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巨额贿赂,被开除党籍、公职,并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没收财产1万元。经审理查明,1994年1月至2001年10月,陈惠明在担任安远县版石镇党委书记、安远县卫生局局长期间,在工程发包、人事安排、个体行医许可证审批等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78220元。□卫生局长受贿被查处@安纪审  相似文献   

3.
论受害人的过错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过错是法定的抗辩事由。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的过错适用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形包括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等情形。  相似文献   

4.
孙鹏 《法学》2012,(12):93-103
在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特殊体质相竞合引发较大损害时,根据"蛋壳脑袋"规则,加害人不得援引受害人特殊体质减轻责任,但该规则已呈现松动之迹象。以因果关系理论诠释受害人特殊体质,不仅得出的结论并不透明,而且遮蔽了对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价值判断过程。在受害人特殊体质应否以及如何影响侵权责任问题上,应立足于损害的公平分配、受害人的行为自由、损害预防的效率等价值,区分加害人故意、加害人知悉受害人特殊体质、仅受害人知悉其特殊体质、受害人不知其特殊体质以及侵权行为之特性,为灵活的类型化判断。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8,(1):46-53
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就受害人自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侵权法理论研究中的难点问题。共同过失规则作为侵权行为法中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在侵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影响而自杀时如何适用该规则划定侵权责任是一个亟待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入探讨的问题。Corr v.IBC Vehicles Ltd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受害人自杀案,以此案为切入点,总结侵权受害人自杀情形下适用共同过失规则的国际经验。同时检视我国司法实践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思路,并在借镜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共同过失规则处理侵权受害人自杀情形案件时应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相抵能力、正确认识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重大过失"的二重意义、确立一个较为明确的责任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6.
<正> 近些年来,美国公众此较重视保护犯罪行为直接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从立法、受害人得到实际赔偿以及为受害人提供服务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保障受害人行使其应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夏雅 《法制与社会》2012,(5):278+284
本文明确受害人同意的法律性质,即受害人同意乃侵权行为成立后的归责事由,而非违法阻断事由.对法国法受害人同意的处理方式进行论述,明确受害人同意的法律性质是复杂的法律关系,是分担法律风险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6,(6):87-96
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就受害人自杀部分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是侵权法理论研究中的难点问题。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影响而罹患精神疾病选择自杀时,加害人应就自杀部分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失相抵规则是侵权法中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因自杀是受害人有意识的行为,应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除非受害人自杀时无责任能力。但即便如此,加害人仍得以间接受害人的过失进行抗辩。这两种情形同时也影响了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责任的具体分担。一般而言,在自杀者有意识时,加害人承担的责任轻于受害人;而在自杀者无意识时,加害人承担的责任重于受害人。  相似文献   

9.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受害人本人的误工损失和陪护人员的误工损失两项。(1)受害人本人误工损失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用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间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治扩大损失。”除本条规定以外,受害人为家庭主妇,在治疗期间因家务事繁多不得不雇人料理的,或者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因受害住院不得不雇人经营的,对雇工费用,加害人应予赔偿。(2)陪护人员误工损失的计算  相似文献   

10.
论赔礼道歉作为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赔礼道歉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确定,法律上的赔礼道歉意味着,当不法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格权造成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加害人有责任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法院能判令加害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换言之,赔礼道歉在维护相关权利方面,是法律救济方法之一。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裁判不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将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财物,但由此并不意味财产性利益被排除在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抢劫财产性利益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不过,财产性利益所包含的范畴甚广,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受害人能够控制支配的、可以被移转于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并且,可以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只能是受害人既有的某种财产性权利,而非使受害人将来承担的某种财产性义务。受害人在被劫取的财产性利益之上无须实施财产处分行为,即便受害人对财产性利益没有任何意识,也不妨碍成立抢劫罪。  相似文献   

12.
邓鹤 《行政与法》2006,(10):101-103
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2002.12.17“民法典草案”对该问题的态度仍值得商榷。故从不同方面研究分析,明确严格高危作业只能以受害人故意、受害人违法性过失免责,而不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一般过失作为免责事由,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3.
在刑事司法中,受害人和犯罪人相伴而生,在过去的司法理念中我们往往过于重视对犯罪人的究责,却忽视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建立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就是要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对特定的受害人给予救助性的补偿.这不仅是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要求.所以,无论是从应然的角度,还是实然的角度,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都具有其必要性与重要性.本文从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设立的必要性,具体构建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14.
举报牵出“老虎”有几个? 十八大以来,落马的“老虎”不计其数,其中不少都源于群众举报. 苏荣被举报从一次庭审开始.2014年8月14日,江西赣州市安远县原县委书记邝光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在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邝光华当庭举报原全国政协副主席苏荣的家属涉嫌通过赣州市主要领导插手安远县稀土矿,由此牵出苏荣案.  相似文献   

15.
Q编辑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相似文献   

16.
受害人同意与侵权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加害人的行为违法。加害行为一般均属违法,但有时因某种事由可阻却其违法。“受害人同意”即是阻却违法事由之一。一、“受害人同意”原则的涵义及其要件所谓“受害人同意”原则,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加害人在其所...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这一条文本身只规定受害人故意一种免责原因,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民法草案条文规定的免责原因为‘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两种,而民法通则123条只规定‘受害人故意’一种,其用意在贯彻严格的,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原则,以符合社会公平观念。”“在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行为人的唯一免除责任的条件就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我认为,这种观点  相似文献   

18.
谭学文 《法制与社会》2010,(36):293-293
反射利益损害是指间接受害人因目睹、耳闻或知悉侵权人加害直接受害人的人身而受到的精神损害。两大法系对反射精神损害实行不同的保护模式,其对间接受害人精神利益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我国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实质上确立反射精神损害保护制度,以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孟祥渝 《法制与社会》2013,(18):219-220
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维护受害人利益的法律条文,受害人在受到人身伤害时,总希望可以获得最大利益赔偿。因而,赔偿数额的确立时常在侵权人和受害人中艰难展开。相反,加害人在意识到自我身处逆境时,总希望以最小的数额赔付给受害人。国家以法律明文鉴定了受害人和加害人间赔偿标准,该标准一出台受到了社会各界热议,特别是法学界。他们开展了研讨,主要针对法理与实务关系分析,研讨会最终肯定了该标准在法律中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进而透析了我国当下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为法律规范化、合理化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20.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起诉侵权人,但是,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侵权人(本文所称的“侵权人”是名义上的或争议中的,亦即尚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未必是实体法意义的侵权人的人)起诉受害人,即由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依法确认侵权人对受害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或补偿责任;如侵权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则请求依法确认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赔偿或补偿数额。本文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提起的确认之诉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逆向诉讼(下称“逆向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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