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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2.
《商事争议中仲裁员道德准则》最初由美国仲裁协会的特别委员会与美国律师协会的特别委员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于1977年起草完成。2003年美国律师协会特别工作组和美国仲裁协会特别委员会重新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3.
仲裁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除了法律人的共性行为规范,还应遵守仲裁员特殊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基本要求是公正廉洁、勤勉高效,而中立、不偏私是自然公正和正当程序的前提。仲裁员应遵守诚实信用、公正、勤勉高效、保密等义务,公正又包含廉洁、独立、披露、公允对待当事人、谨慎与当事人接触、律师仲裁员的特殊限制等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4.
仲裁员是仲裁过程中极为关键的重要因素,因此每个仲裁机构为了方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也为了提高仲裁员的质量,促进仲裁裁决的合理裁判,都设置了仲裁员名册。这一名册制度制度有其优越性,但是也不能忽视了其副作用,如有妨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嫌,无法囊括全部的够资格的仲裁员在内,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仲裁员名册制度的利弊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关于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许多法律法规需要修改完善,《仲裁法》及仲裁规则也不例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也要与WTO规则接轨。我国《仲裁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尤其对作为裁判者的仲裁员的规定过于简单。本文从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必要性、有关仲裁员责任的诸家观点及立法建议等方面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做了分析。  相似文献   

6.
马永双  赵金龙 《河北法学》2005,23(8):105-107
仲裁员是处理仲裁案件的主持者和裁判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仲裁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影响仲裁业的健康发展和仲裁机构的声誉。建立完善的仲裁员制度有利于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保证仲裁功能的充分发挥。我国现行的仲裁员制度虽取得了重大成就,但随着仲裁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仲裁理论成果的创新,应及时对仲裁员制度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7.
仲裁员责任是现代仲裁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对此各国理论及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本文主要探讨了仲裁员的民事责任问题,从理论基础与实践发展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了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的合理性,以及如何确定仲裁员承担与免除责任的范围和条件,最后对完善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8.
仲裁员职业道德是仲裁员在长期的仲裁实践过程中所养成的职业认知和行为规范,以及由此不断演变而形成的仲裁职业所具有的伦理要求和基本道德规范.本文介绍了主要大陆法学国家有关仲裁员职业道德的规定,表达了仲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发展完善的建议,以适应社会需要.  相似文献   

9.
<2002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带来的一项显著变化就是它采纳了<民事诉讼规则>中得到启发的诸多案件管理及其他程序.另一项主要变化是加强对仲裁员费用和开支的保障,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讨论.  相似文献   

10.
首席(独任)仲裁员产生规则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席(独任)仲裁员的产生规则是仲裁员委任制度中的重点问题.当事人决定首席(独任)仲裁员人选的权利应予尊重但可适当予以限制;名单法是充分实现当事人委任首席(独任)仲裁员权利的可行方法;仲裁机构应慎重行使直接委任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权力,并应对该项权力进行适当的自我限制;首席(独任)仲裁员的委任应遵循特定的程序,以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赖;由当事人选择的两名仲裁员委任首席仲裁员虽存在程序局限,但可考虑给予当事人委任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更多选择.  相似文献   

11.
从最近几年英国的判例来看 ,法官和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已引起人们充分的关注。本文分别分析了法官独立、公正行事的责任与仲裁领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通过讨论大量的案例 ,说明过去几年仲裁领域出现的一些新发展 ,并且总结了一些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12.
范铭超 《北方法学》2014,(6):118-127
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3.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而它的行使与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以技术标准为视角,以德国的Spundfass和美国的N-date两个案件为例,说明作为技术标准的知识产权有可能被强制许可的情况。本文指出,知识产权的行使须受竞争法的制约,解决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二者冲突的方法是衡量限制竞争的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对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为了使这个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应在这方面尽快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者指南。  相似文献   

14.
物权行为是交易双方基于变动物权的合意,以交付或登记为表现形式的民事行为,它具有物权变动同时消灭相关债权的效力;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都有权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物权合意是完成交易的最终的意思表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源于其不同于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选择履约与否的自由和正当性决定了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本质,否定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是否定交易双方在特定情形下毁约的权利;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其独立性的合理延伸,交易双方的利益并不会因之而失衡,认为无因性会损害出卖人的利益的看法是片面的。  相似文献   

15.
国际私法规范是应该主要表现为规则还是应该表现为标准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传统的理论分析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的方法被引进到国际私法领域中,并且首先被运用到对规则和标准合理性的论证中,现有的经济分析并没有给人们清晰的思路来解决规则和标准的争论。要想用经济学的方法来解决国际私法关于规则和标准之间的争论,必须深入到规则和标准的经济学本质并结合国际私法的实际,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11,(6):136-154
应当以形式考察与实质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仅肯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或者完全否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都不妥当。但是,如果不对先前行为进行实质的限定,就会无限扩大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先前行为具备下列条件时,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第一,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了危险;第二,危险明显增大,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危险就会立即现实化为实害;第三,行为人对危险向实害发生的原因具有支配。不作为、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与故意犯罪行为,均可能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危险的先前行为不仅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而且是非典型的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相似文献   

17.
鉴于银行经营行为的特殊性和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对银行经营行为在适用商业判断规则时应与一般公司区别对待,严格适用并提高注意标准,这是我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的内容。银行监管部门规章所规定的银行经营规则和要求,是银行董事勤勉义务的组成部分,也是对银行董事经营行为严格适用商业判断的客观标准;银行董事的注意标准是合理的谨慎的银行家所应尽到的注意,而非一般谨慎之人的注意。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银行监管部门规章所规定的银行董事经营职责要求纳入其应承担的勤勉责任的范围,同时缺乏对董事注意标准的一般规定和对银行董事注意标准的特别规定,不利于在实践中对银行经营进行商业判断。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等立法中规定银行董事对违反银行监管部门规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为银行董事设定注意标准的底线。  相似文献   

18.
司法工作人员的合法职务行为是犯罪阻却事由;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必须具有法律、法令的根据,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一般的、抽象的职务权限范围,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且符合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有效要件的法律上的重要条件与方式;不宜将司法工作人员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作为正当防卫处理;对过当的职务行为,不能类推适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处罚规定。  相似文献   

19.
王锐 《北方法学》2014,(4):44-55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作用不仅在于保护弱势交易主体,还在于克服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实现交易中的义务与风险合理分配,进而通过买方的自主决定实现金融交易中的真实意思自治,构建金融市场公平公允的交易环境。为保证其作用发挥,有必要明确该义务的行为模式,使金融交易者明确自己的行为预期,促进交易者理性与市场效率提升。在目前阶段,适当性义务的预期行为模式应包括存在推荐服务时的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性评估、记录保存行为,与指令交易中的警示与救援行为。  相似文献   

20.
论审判行为的程序性和科学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捷 《政法论丛》2010,(4):34-40
法律程序除应当具有"正当性"之外,还必须具有"程序性"。"正当性"是法律程序的实体价值所在;"程序性"是法律程序的程序价值的存在基础。法律程序在正当性意义上必须满足最低正义的标准;而法律程序在"程序性"意义上则必须满足适度的要求。那种将程序等同于"步骤、次序、过程、方式",或者等同于"相互关系"的观点是缺乏对程序深入考察和混淆了程序和程序活动的结果。审判行为在我国三大诉讼中存在程序性的不同表现,通过对三大诉讼法法律规则总量中义务性词汇和权利性词汇的统计分析,认为比较而言,法院在我国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存在着程序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修订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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