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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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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程啸 《法学研究》2006,28(4):127-140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立的危险责任只施加在那些其所从事的危险通常已由法律精确定义了的具体特定人身上,即机动车的保有人,对其他并非机动车保有人的驾驶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保有人的确定应当采取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二元标准,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保有人,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以及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这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2.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①。因此,归责原则问题,是解决各类侵权纠纷的关键问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也不例外。  相似文献   

3.
郑才城 《政法学刊》2006,23(1):98-101
机动车责任保险在交通安全管理中起着抑制交通灾害,促进民事责任制度发展的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解决的对策是应改变责任限额全国统一数额的规定;同时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单一的垫付抢救费的职能,增设机动车事故人身伤害补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4.
交通事故中车辆驾驶者与所有者分离时损害责任承担显得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对车辆驾驶者与所有者分离情形下,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承担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但在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定上却难以找到相关依据.  相似文献   

5.
刘星  李静芹 《河北法学》2006,24(6):137-141
由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事故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很难对赔偿主体进行一致的认定.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作为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并对在各种具体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认定一一作出了分析.  相似文献   

6.
论机动车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所谓责任主体就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可能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也可能是车辆的所有人。因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情况非常复杂,导致实践中对责任主体的确定也较为混乱。我国现在对机动车肇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规定,对此我们不妨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开始研究,找出规律性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与实务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以来,迄今已经一年半的时间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在审理有关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一些法规及规章。但是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对一些问题的理解不一致,如诉讼与行政处理的程序衔接、事故认定的性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诉讼主体的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适用、归责原则的理解适用、法律适用的选择、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等,审判者感到仍存在许多问题。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据悉国务院《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制定已经进入最后阶段,而与此密切相关的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实施细则也正在起草之中,最高法院也将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针对上述问题和审理现状,本期“特别策划”特别邀请了有关学者、法官以及保险机构的法律工作者各抒己见。尽管对于同样的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声音,但正是这种多角度、多层次的探讨,才可能为读者提供更多思考。当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非是一期文章就能解决的,但适逢岁末,总结经验,才是开拓未来的一个良好起点。  相似文献   

8.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而机动车事故发生率亦随之迅速增长。一般而言,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车辆驾驶员直接所致,而车辆驾驶员中有的属于单位职工,有的是受雇于他人之雇员,亦有的是挂靠单位的车主等复杂情况。面对这些特殊情况,如何确定承担责任的...  相似文献   

9.
李遐桢 《河北法学》2011,29(2):82-85
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实践中,赔偿权利人多通过侵权要求得到救济,违约责任已不再具有实践价值。在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在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之外仍有损害的,可要求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有可能既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又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二者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10.
通勤事故损害赔偿解释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现行法律.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可向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技术上受害人可以兼得工伤保险补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是为通勤事故损害赔偿之要害。理论上,工伤保险补偿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均属社会化补偿,不应存在竞合问题.社会化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存在学理粘连与制度剥离之逻辑亦不宜在竞合的框架下安排受害人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之情形自当随着通勤事故向交通事故的重新定性而实现其社会化补偿的自洽.同时受害人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权将随着过错责任原则的回归而得到重新界定与认可。另外.我们应当对制度跌宕过程中受害人权益叠加现象保持宽容与认可。  相似文献   

11.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对交通行为的规范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敏 《法学杂志》2006,27(2):49-52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对近代以来民事上的过失责任原则做出修正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它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法理根据。其重要作用在于促进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履行和提高。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在及时救济保护受害人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2.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基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是指承担机动车在运营过程中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者。从 2 0世纪开始以来的世界各国机动车损害赔偿的立法史看 ,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研究一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也是令立法者颇感困难的问题。其焦点在于如何使用一个恰当的词语来表达和界定这个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现今世界各国有关机动车损害赔偿立法 ,对责任主体有不同称谓。美国及挪威使用“所有者”一词 ,英国采用“使用者”一词 ,德国、瑞士使用“保有者”一词 ,荷兰使用“所有者”和“保有者”概念 ,奥地利使用“驾驶者及…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 ,因停放机动车盗失所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日益增多。对于该类诉讼的司法调整 ,民法理论和实务界见仁见智。本文拟就该类案件所涉及的有关法理问题略陈管见。法律关系性质之辨析关于当事人之间基于车辆停放事实所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学界及实务界莫衷一是。概其要端 ,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说。持此观点者认为 ,停车人将车辆停放于场地提供人管理的场所 ,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停车人之行为实为车辆寄存 ,场地提供人之行为乃为车辆保管 ,所收取的费用为车辆保管费。因此 ,行为人之间发生车辆保管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4.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2)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把医疗单位的民事责任和患者或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具体量化,反映着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程度和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的程度。《民法通则》划定了赔偿范围,却没有明确赔偿的具体方法。《条例》对此虽做了相关规定,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相比,却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在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上,…  相似文献   

15.
武毅  刘丽萍  郝晓琴 《证据科学》2005,12(2):158-160
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分担、转移危险损失,保险制度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纳。目前国外医疗事故的赔偿都是依靠医疗责任保险来实现,为了保护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员对社会提供服务,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职业责任险。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仅限于过失责任),主要由医师自行购买,当其出现医疗过失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所需费用,  相似文献   

16.
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论在我国还是在世界上都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由此带来的机动车肇事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如何加强对受害人权益保护也成为当今司法实务中的重要课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给此类事故的处理带来了新的思路。机动车肇事侵权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以及重点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救济,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17.
北京地铁四号线电梯事故发生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迅速介入,有关部门正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要求地铁运营企业立即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从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出发,政府的介入是有根据的。在行政法上,有公物的理论,  相似文献   

18.
肖芷玥 《人民司法》2023,(20):62-64
<正>【裁判要旨】非机动车道上有遗留物,一机动车在该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与遗留物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受伤。由于该机动车违法通行,不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意义上的通行,并且该遗留物并非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因此不宜认定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应当认定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相似文献   

19.
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严重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且侵权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因其已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而免除。然而,程序立法关于不受理对刑事被告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却将刑事被告人排除于侵权精神损害责任主体之外。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实质性限缩,不仅导致现行法条之间的逻辑冲突,诱发了司法不公,更引发了民众对法律价值取向的认识混乱。推动精神损害赔偿主体制度完善的根本在于民事与刑事、实体与程序立法的融合,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明确刑事被告人的雇主、其他共同侵权人以及保险人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亦不失为实现个案公正的可能选择。  相似文献   

20.
王康 《法治研究》2010,(4):88-92
在两辆以上的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时,若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怎么承担?较为合理的思路是:多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一个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要遵循“比例责任”和“有限连带”的一般规则.以实现以人为本、损害补偿的侵权责任法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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