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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作为犯与共犯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共犯情况,包括不作为的共同正犯、不作为的教唆、不作为的帮助;另一类是对不作为犯的共犯,主要包括对不作为犯的教唆犯和对不作为犯的帮助犯,即教唆不作为和帮助不作为。关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应采全面肯定说;不存在不作为方式的教唆,但存在不作为方式的帮助;关于不作为共同正犯与帮助犯的区别,在法益保护的场合,不作为者原则上是正犯,但在据不作为无法实现构成要件的场合,不作为者仅论以帮助犯;在监督危险源的场合,不作为者构成帮助犯。对不作为犯的教唆犯和帮助犯都可以成立,而且帮助他人不作为既包括有形帮助,也包括无形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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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作为犯与共犯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共犯情况,包括不作为的共同正犯、不作为的教唆、不作为的帮助;另一类是对不作为犯的共犯,主要包括对不作为犯的教唆犯和对不作为犯的帮助犯,即教唆不作为和帮助不作为.关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应采全面肯定说;不存在不作为方式的教唆,但存在不作为方式的帮助;关于不作为共同正犯与帮助犯的区别,在法益保护的场合,不作为者原则上是正犯,但在据不作为无法实现构成要件的场合,不作为者仅论以帮助犯;在监督危险源的场合,不作为者构成帮助犯.对不作为犯的教唆犯和帮助犯都可以成立,而且帮助他人不作为既包括有形帮助,也包括无形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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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上,根据共同故意的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所谓全面共犯又称为双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全面的共同故意。而所谓片面共犯又称为一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虽然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主观上只具有片面的共同故意。例如:帮助犯明知实行犯在实行犯罪而故意地帮助实行犯,实行犯则并不知道帮助犯在暗中帮助自己实行犯罪。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帮助犯和实行犯之间,还发生在教唆犯和实行犯之间。因此,可以认为:全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典型形式,而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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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1):53-55
在共同犯罪中帮助实施犯罪的 ,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提供事中帮助的 ,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均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 ,其帮助行为实际上是实行行为而不是帮助犯的帮助行为 ;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的行为只能是事前帮助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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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帮助犯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关注焦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论热点。本文试从主体、主观、客观三个方面探讨了片面帮助犯的成立要件,以期对此类疑难案件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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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现象,对正犯和帮助犯区分是为了指导司法实践,犯罪人在其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坚持以客观判断,以此来确定量刑,才能达到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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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多数学者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认为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混淆了共同过失犯罪和竞合过失犯罪,所以正确界定共同过失犯罪和竞合过失犯罪是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核心和关键。另外,我国已有学者开始承认共同过失正犯,但对过失犯的教唆犯和帮助犯普遍持否定态度。本文分析认为对于过失犯的教唆犯应予承认,而对过失犯的帮助犯一般不应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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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完成形态的条件实际上等同于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而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的构成实际上是对共同犯罪既遂形态的修正,即对标准犯罪构成中的单独犯和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要素都进行了修正,属于二次修正形式。在对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的判定过程中,一方面应以成立共同犯罪预备的基本条件为原则,另一方面,正犯与共犯的预备形态的判断除满足成立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的基本条件之外,各自还有一些特殊之处,对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犯罪预备形态在具体的行为上应有不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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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单位从犯的刑事责任问题,首先必须论证单位共同犯罪和单位从犯存在。单位共同犯罪和单位从犯的存在具有充分根据。单位从犯包括实行的单位从犯、单位教唆从犯、单位帮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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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犯罪人进行怎样的分类,这是由一国的刑法传承所决定并与其刑法文化相联系的。混合型分类方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这一简单但充满逻辑挑战的问题上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冲突。通过证伪方法可以彻底否定那种分工形式用来认定犯罪的错误观点。作用地位分类方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能够较好地评价各共同犯罪人在同一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此较好地评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为恰当地解决各个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奠定基础。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正犯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正犯就是实行犯;第二,正犯就是主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实行犯的主犯地位并不是必然的和绝对的。我国刑法有从犯但无帮助犯的规定。所以在中国刑法中研究帮助犯的概念还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国刑法学上谈及帮助犯的概念并没有必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引入帮助犯的概念也没有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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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形式不能简单地按照作为犯的分工方式进行区分,这是因为不作为在存在结构上与作为有着本质的差异。不作为必须与作为犯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等价性,才有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成立正犯,这种等价值性不能用传统的因果关系说和形式的保证人说加以说明。在对保证人说确立的形式的保证人义务进行实质解释的学说中,应采用基于不作为对结果的事实性支配来确定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除此之外,违反功能性的保证人义务也补充性地成为不作为正犯的标准。不作为的正犯性正是建立在此两种标准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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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中的共同犯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唐律》中共同犯罪的立法体现了中国古代共同犯罪制度的最高立法水准,研究《唐律》中的共同犯罪制度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现代共同犯罪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因此本文对《唐律》中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本文认为:《唐律》中共同犯罪的构成类型具有多样性,大致可分为三种;其共同犯罪人之间的首从划分标准也非单一的,归纳起来有六种;另外《唐律》中还存在对共同犯罪处罚时不分首从的规定。文章还驳斥了认为《唐律》中无共犯观念的论点,认为《唐律》中不仅存在正犯的概念,亦有共犯的观念,其共犯包括帮助犯、教唆犯,但不存在胁从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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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类犯罪,司法认定中疑难问题很多。该罪的罪过形式宜采行为心态加结果心态二元模式认定。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形式的滥用执行权与不作为形式的滥用执行权。执行人员依据有明显违法性错误的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属于滥用执行权。认定不作为的滥用执行权要重点考察不作为的原因。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执行人员在有执行判决、裁定的期待可能性时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内部共同不履行执行权的行为,"内外勾结"共同滥用执行权的行为,在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时,均可构成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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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的“犯罪终结形态”是对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统称。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作用及参与程度不同,犯罪的终结形态也不尽一致。本文拟对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帮助犯、组织犯和教唆犯的犯罪终结形态分别一一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