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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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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國政府代表团于1956年8月19日至1956年9月20日就中、尼兩国关系的各項問題在加德滿都举行了談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方面参加談判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尼泊尔王國特命全仅大使潘自力,团員楊公素、彭措饒杰、杜毓澐,顧問丹巴。  相似文献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確認,在兩國間日益發展的全面合作方面和對於形勢的各項問題上,兩國的觀點是完全一致的。在中國人民取得歷史性的勝利並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五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聯建立了完全符合於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的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密切合作的關係。這一條約是以中蘇兩國人民的真誠願望為基礎的,這種願望是互相援助,促進兩國經濟和文化的發展,促進兩國間的兄弟友誼的進一步鞏固和擴大,從而促進符合聯合國  相似文献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滿意地回顧了兩國建交以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的發展,一致認為,由兩國政府通過談判妥善解决歷史遺留下來的澳門問題,有利於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並有助於進一步加强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為此,經過兩國政府代表團的會談,同意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澳門地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以下稱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相似文献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对外貿易部部長、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訪問团团長叶季壯先生閣下:我收到閣下1956年4月12日关于中華人民共和国貿易訪問团与苏丹共和國政府代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訪問团訪問苏丹期間所進行的会談的來信而感到愉快;这次会談旨在加强中華人民共和國同苏丹共和國之間的貿易关系与經济合作。我荣幸地通知閣  相似文献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已於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日至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舉行了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初  相似文献   

6.
以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总理威廉·西罗基为首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邀請,于1957年三月間在中國進行了友好訪問。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代表团的成員是:國家計划委員会主席奥·西穆涅克工程师,捷克斯洛伐克共產党中央委員会書記奥·契尔尼克,外交部長瓦·戴維,財政部長  相似文献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加强三國相互間的經濟和文化的聯系,曾經在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五日簽訂協定,修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集寧到蒙古人民共和國烏蘭巴托的鐵路。這條鐵路將同從烏蘭巴托到蘇聯的鐵路接通。從集寧经二連到中國國境的鐵路由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負責修建,從烏蘭巴托經扎木烏得到蒙古人民共和國國境的鐵路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共同負責修建。三國政府將在一九五五年內全部完成上述鐵路的修建工程並組織聯運。  相似文献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代表团和越南民主共和國民用航空代表团在真誠友好合作的气氛中進行了中越民用航空談判,根据談判的結果,1956年4月5日在北京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民用航空运輸协定」。  相似文献   

9.
尊敬的部長先生閣下:我荣幸地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知您,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訪問团在訪問苏丹共和团期间,同苏丹共和國政府代表为發展中國和苏丹間的貿易关系和經济合作并为加强兩國人民的友誼所進行的会談中,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則,达成了协議如下:  相似文献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和緬甸聯邦政府代表為實現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在仰光签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緬甸聯邦貿易協定,經過誠懇友好談判,在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緬甸聯邦關於緬甸大米同中國出口商品換貸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貿易部部長葉季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字。緬甸聯  相似文献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的第一個貿易協定於今日在新德里簽字。中國對外貿易部副部長、貿易代表團團長孔原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字,印度工商部秘書艾揚格代表印度共和國政府簽字。參加簽字儀式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印度大使館臨時代辦申健、貿易代表團副團長楊琳及圣體團員、中國大使館商務参贊杜子毅及大使館人員和印度中央政府工商部、外交部及財政部代表。  相似文献   

12.
以部長会议主席約瑟夫·西伦凱維茲为首的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应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請到中国進行友好訪問。中国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波蘭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热烈的欢迎和热情的接待,表現出中波兩国人民兄弟般的友誼。波蘭政府代表团对中国的訪問將進一步促  相似文献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40次会議通过了关于縣、市、市轄区、鄉、民族鄉、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問題的决定,现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东 1956年5月12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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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綱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领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専政國家。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基於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府。第三條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職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第四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内领  相似文献   

15.
總理閣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已經在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簽訂了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在閣下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国的期間,我們雙方政府又在北京就這個條約的目的和實施辦法充分交換了意見,並達成諒解。我現在確認我們所達成的諒解如下:  相似文献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次會議通过,現予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  相似文献   

17.
閣下: 接奉閣下1956年9月20日来照,內容如下: 「在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國政府代表团在商談締結『中華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國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間的通商和交通的协  相似文献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國于1956年12月間在北京進行了談判,中南科学技術合作委員会也同时举行了会議,并于1957年1月4日在北京签訂了关于延長1956年2月17日在贝尔格莱德簽訂的貿易协定和支付协定有效期限的議定書。双方進出口总額为七百万英鎊。代表我方签字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国对外貿易部副部長孔原,代表  相似文献   

19.
中苹人民共和团政府和也阴王团政府考虑到雨团的相互顺望,已握决定建立外交关系,并且互派公使粗的外交代表。1956年9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也門王國政府关于兩國建立外交关系并且互派外交使節的联合公报 ~~  相似文献   

20.
中華人民共和国貿易訪問团团長叶季壯在訪問苏丹共和國首都喀土穆期間,同苏丹共和国工南供应部部長易卜拉欣·阿尔·穆弗蒂、財政部部長易卜拉欣·艾哈迈德,就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苏丹共和国之間的經济合作和贸易关系举行了会談,广泛交換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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