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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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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形国际海上运输的迟延交付货物,通常发生在目的港,是承运人向收货人(即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迟延,这是一个大家非常熟悉的话题,其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已经被大家多次讨论,而且大多问题都已经达成共识。但是,还有一种通常发生在装运港的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迟延(卖方的迟延交付有时也发生在目的港向买方迟延交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值得大家讨论的题目。两种交付货物的迟延,发生的地点不同,交接货物的对象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及责任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但两种迟延交付也存在着联系。国际海上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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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提出了迟延交付损害赔偿问题,在此之前的1924年《海牙规则》和1968年《维斯比规则》都未将该问题明确化。但这并不能说明迟延交付是一个新近产生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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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迟延交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起已正式开始施行了。在这部法律中,对迟延交付给出了独特的定义,这个定义是在结合我国海运的实际情况,以及考虑了一些条文的操作性后得出的,很有新意。但笔者认为这个定义下得还有不妥之处。本文试图从迟延交付问题的历史发展、各国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然后对我国《海商法》的迟延交付问题提出一点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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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从迟延交货问题的产生、迟延损失性质及赔偿范围入手,通过分析一些海运国家的立法和典型的英、美判例,来探讨我国的航运及立法现状,并对我国的海商立法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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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繁荣促进了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同时伴随着航海技术的提高、抗御海上特殊风险能力的加强以及船货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国际上要求完善和统一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呼声更加强烈。在此背景下,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逐渐受到国际海商立法和各国海商立法的重视,本文试就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8.
谈迟延交付房产证案中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结合具体的实际案例,就迟延交付房产证案中的举证责任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的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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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情况下的迟延交付问题的争议,运用解释论的一般原理,展开评述,强调解释时各种标准的结合,并对何谓《海商法》未作规定、如何正确理解“特殊法无规定时适用普通法”的原理及其与漏洞填补的关系发表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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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中国海商法年刊》刊登了郭春风先生所著。国际海上提单运输的当事人可否协议延长时效”(下称“延时”)一文。该文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的提单时效问题作了有益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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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学技术在航运业的广泛应用使船舶运输时间大为缩短。囿于传统的航运贸易单证流转程序限制,在正本提单未到的情况下,为寻求解决货物到港后压船、压港的矛盾,通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货物。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已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探讨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就审判工作而言,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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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实际承运人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运人的概念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早已有之,但并非明确无疑。“海牙规则”对承运人下的定义是“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缔结运输契约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由于使用了“包括”一词,人们不禁想到除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之外还有什么人可以成为承运人,成为承运人的标准是什么,因而这一定义不是精确严密的。“汉堡规则”弥补了承运人概念上的缺陷,将其定义成“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任何人”。同时,针对航运实务中大量存在承运人将货物运输任务交给其他人履行的情况,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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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5日,新修订的德国海商法正式生效.回顾历史上的历次修订情况,采取纵向比较的方法,力图展现德国海商法发展的全貌,重点论述了本次最新修订的内容.在2008年通过《鹿特丹规则》的大背景下,考察《鹿特丹规则》对本次德国海商法修订的核心内容——海上货物运输的影响.本次修订后,新法具有结构体系化、内容精简化的特征,但本次修订的内容是否能为航运实践认可尚不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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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讨论了《海商法》修改学术讨论过程中 ,就其中“海上保险合同”一章涉及到的若干热点和重点问题 ,包括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事故的概念、重复保险、保险索赔分类和最大诚信原则等。其研究成果是对修改或增补《海商法》的建议案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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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9,自引:2,他引:7  
提单既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又是一种重要的贸易单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围绕提单关系而产生的国际航运、贸易、保险等纠纷也日渐增多。深入探讨提单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理顺、评价围绕提单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就愈加显得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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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中国已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根据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和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名义的颁发有关证件。”据此,香港立法机构于199O年颁布了《香港商船航运(登记)条例》,该条例已于199O年11月3日生效。现行香港船舶登记随之正式开始。为继续保持香港自由港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九七后香港仍独立进行船舶登记。这样,不同国籍船东的船舶都可获准以“中国香港”名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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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租人的船舶滞期费和迟延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party:Voy.C/P),本文简称为程租合约或C/P,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①从“出租人”(Owner)的立场上看,“运费”(Freight),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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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Tetley教授是国际知名的海商法专家,2008年,其封山之作《海上货物索赔》第四版发行。该书结构更加完整,内容浩瀚翔实,观点正确,言之有物,并就海上货物运输法相关的新生问题、热点问题进行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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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信用制度日益发达,物的担保利益取得重要地位,抵押素有担保之王之称,在经济活动中显得日趋重要,尤其是船舶抵押,在融资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海商法》、《担保法)}均规定了船舶抵押制度。在船舶抵押实务和海事审判实践中,船舶抵押制度尚有若干法律问题需明确,如船舶抵押合同何时成立、生效,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如何,何谓第三人等问题。故研讨现行船舶抵押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的“双轨制”关于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有登记生效说和登记对抗说,相应地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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