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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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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诉讼中附属证据性行政行为问题的解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诉讼中附属性行政行为问题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如何审查判断其效力的问题 ,实质是其公定力与证据效力的关系问题。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的事实具有相对公定力 ,直接确定的法律关系具有绝对公定力。应当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公定力的效力范围及具体行政行为所处状态 ,灵活适用行政诉讼制度和本案诉讼的证据审查规则确定其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2.
谢玛生 《法制与社会》2012,(35):108-109
在行政审判中,以法院判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的不同态度,可以将这些判决分为两类:肯定判决(肯定行政行为效力)和否定判决(否定行政行为效力)。一直以来学界对我国现有的行政判决种类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其中的肯定判决.本文力图对三种肯定判决从立法目的、司法权性质、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张治宇 《河北法学》2004,22(10):144-146
现有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确定不合理,应采取以公定力、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和拘束力为基础的四分法架构; 其研究方法过于静态,存在“一刀切”弊端,脱离了实践,应从过程性的视角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发展进行动态地把握;其研究范围存在局限性,经验对象的选取上存在盲区,导致理论归纳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周延,应该将行政行为的司法效力也纳入到研究视野中来。  相似文献   

4.
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大陆法系行政法上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各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对行政决定的效力问题的研究状况总体薄弱,且主要精力集中在行政决定的效力的内容(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上,对作为行政决定效力形态的"行政决定成立"、"行政决定生效"、"行政决定合法"、"行政决定有效"等问题研究较少,我国行政法权威教材对此问题表述也较混乱.对行政决定各效力形态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各效力形态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做一个粗浅的探讨,这不仅有利于对相关理论的疏理和统一,而且更有利于审判业务.  相似文献   

5.
杨俊 《法制与社会》2012,(2):151-152
具体行政行为是也是我国行政法研究较为薄弱的环节,然而在行政法方面的研究课题中它具有最重要的实践意义.目前我国有较少的法学家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深入的理论性研究.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以及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容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做出合理而且有效的正确性判断,因此我们需要攻关这一难题.本文深入探究了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阐述了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内容,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和废止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6.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否定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是不利于权利义务稳定的。行政行为不仅具有形式确定力,而且具有实质确定力,否则不足以防止行政随意性。本文指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以公共利益本位论为基础的,是行政行为的效力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7.
行政附款行为是对行政行为的处理内容所进行的限制,附款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效力也具有特别之处,体现在生效、有效、无效及效力消灭等方面。行政附款行为生效探讨应当考虑到行政行为及其效力内容的过程性、阶段性和时序性。在权衡标准及效力意义不同的情形下,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不等于其有效。行政附款行为的无效面对着附款无效与所附行政行为整体无效的关系问题。行政附款行为的效力消灭也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8.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也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无论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国家的一种活动,也与其他国家活动如立法、司法活动的效力有一定区别。本文作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其所具有的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且这些效力不是绝对的  相似文献   

9.
邹莹 《法制与社会》2011,(20):163-164
行政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的效力,由于行政权可以认为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因而基于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行为就具有了国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这是行政行为效力的法理基础。通过对行政行为事后效力的研究,形式上来看对行政行为之后的一系列行为的关系的分析和评判,实质上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即公务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公务行为是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对外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故研究其构成,对准确区分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正确确定相应行为的效力和行为责任归属,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1.
羊琴 《广东法学》2004,(1):18-27
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该行政行为就成为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行政行为可分为无效行政行为和非无效行政行为,非无效行政行为又可进一步分为形式审查行政行为和实质审查行政行为,这些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效力上存在差异、我国解决民事诉讼先决问题应当以行政行为效力存在差异为基础,并遵循公、私法二元化原则和诉讼分工原则。具体解决思路是: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无效;对于形式审查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评判其内容的真实性,但不得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实质审查行政行为,应当中止民事诉讼,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问题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2.
王锴 《政治与法律》2012,(10):108-117
德国法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称之为产生对外效力,生效称之为产生对内效力。因此,不成立只是不产生对外效力,并不能等同于无效(没有对内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先于生效,所以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成立。成立的要件是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生效的要件是相对人受通知且行为非严重且明显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根据不同的效力而有所不同,生效的时间决定了当事人提起救济的时间。"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73号案例的裁判要旨"行政处罚未送达相对人就不成立"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13.
黄全 《政法学刊》2010,27(3):90-96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两者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严重且明显瑕疵行政行为不具有形式效力的理论与制度混淆了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发生的基础。形式效力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形式而具有的效力,与行政行为内容中的瑕疵无关,瑕疵行政行为都应具有形式效力。实质效力是基于行政行为内容的实质正当而具有的效力,不同的瑕疵将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并导致该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与治愈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4.
目前常常碰到的问题:部门(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特别是省级政府规章)发生不一致时,谁的效力高的问题。这就需要明确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效力等级。对此,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由于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数量众多,关系复杂,要确定两者之间的效力等级,不宜采用简单的扬此抑彼的办法,而要从考察具体的规章入手,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有的放矢地提出解决办法。我国目前现行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以其制定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为直接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制定的执行性的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为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确定管理对象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制定的自主性的规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补充性的规章。  相似文献   

15.
刘菲 《北方法学》2011,5(6):96-103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处理问题实质上是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效力问题。通过分析其成因及借鉴域外之经验,可以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首先要判断该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先决问题",即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先决性,是否是尚未发生形式确定力的非无效行政行为。在构成"先决问题"的前提下,以行政行为对私法关系的作用效果为依据确定民事审判权的审查限度,即对确认性行政行为、形成性行政行为、裁决性行政行为分别适用民事先行、先行后民、行政附带的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6.
论行政相对人行为及其效力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相对人行为及其效力是行政法学尚无研究的一个问题。文章从法属性、行政法的部门法属性、行为主体以及与行政行为的关联属性等几个本质层次进行分析 ,将行政相对人行为与公民一方的其他行为区分开来 ,对行政相对人行为作出了界定并概述了实体行为和程序行为各自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 ,文章进而分析总结了行政相对人行为对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有效力 ,对行政行为的主导性以及对行政主体的法律约束力等效力内容。  相似文献   

17.
文章认为 ,大陆目前尚无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这一术语主要源自德国行政法中的“构成要件效果”(Tatbestandswirkung) ,是指一个生效的既成行政行为 ,对作出该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以及法院具有同样的约束效力 ,即其他国家机关有义务将该行政行为当作一个既定的构成要件或一个既成的事实予以承认、接受 ,并充作自身管辖事务的决定基础。构成要件效力的基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构成要件效力不同于行政行为的其他效力。公定力是形式意义上的适法性推断 ,具备构成要件效力的行政行为则是合法有效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对合法性的…  相似文献   

18.
方世荣  羊琴 《中国法学》2005,2(4):41-51
如果对某一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该行政行为就成为了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而行政行为又可作无效行政行为和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还可分为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和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不同类型行政行为效力上的差异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行政行为这一先决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我国民事诉讼在涉及行政行为先决问题时,应当以行政行为的效力差异为基础,遵循公、私法二元化原则和民事、行政审判组织的职能分工,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其无效后再就民事争议作出裁判;对于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评判其内容的真实性,但不得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则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问题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9.
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认为,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五种效力,它们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依存,共同组成了行政行为效力的完整内容。行政行为要获得实质上的效力,必须具备主体、职权、内容、程序和形式等方面的有效要件。行政行为可能即时生效,也可能告知生效、受领生效或附款生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还可能因撤销、废止、变更或消灭而丧失法律效力,因而行政行为仅仅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0.
行政行为与民事判决效力冲突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已日益突出,由于缺乏统一的运作方式,给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化解行政行为与民事判决效力冲突问题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司法裁决的统一意义重大。目前,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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