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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权行使的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权作为私权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权利的尊重,但是,商标权同样具有社会性质的特点,因而需要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以追求公私上的平衡。本文主要介绍了对商标权限制的依据,以及在现行法律范围内对权利限制的一般思考,并对出现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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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共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标权共有或共有商标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商标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度。共有商标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如合同转让、继承、企业合并等。因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形成的商标权共有为法定共同共有。因当事人的合意形成的商标权共有,其性质由当事人合意决定适用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当事人对商标权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当事人能够证明是按份共有的除外。在共同关系解除时,共有商标权可以通过权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式进行分割,共有人可以将其所持份额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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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及审判结果1997年8月,为了提高产品地板的竞争力,徐新华等四个同胞兄弟经协商,决定注册“前程”商标,明确该商标权归四兄弟所有,其子女均可使用。但由于当时商标法未规定自然人可以共有商标权,只得将“前程”商标注册到无锡市郊区南站前程装璜部名下。1998年2月之前,四兄弟还曾多次达成协议,明确该“前程”商标权归四人共有。因该装璜部的法定代表人为徐新华的儿子徐波,四兄弟感到不便,于1998年5月28日将该商标转让给无锡市郊区广益前程地板加工场。因无锡市郊区广益前程地板加工场由四兄弟之一的徐衡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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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关于私有财产权产生的自然法逻辑以及德霍斯的“知识共有”理论基础上,阐发“知识共有”理论之内涵:知识财产权是人们就共有知识利用和分配达成的协议.据此,商标权的本质就是以实现特定符号识别功能的义务换取对这一符号的垄断使用权的协议.使用商标实现识别功能是达成协议的实质要件,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是达成协议的形式要件.使用产生商标权是基于“消极共有”的“占有—默示同意”契约,注册产生商标权是基于“积极共有”的“分配明示同意”契约,两者各有优劣.从“知识共有”理论的“协议”视角解读商标权取得本质可为商标权正当性论证提供新的进路,对我国商标实践中实现使用行为价值的理性回归,也可为解决未注册商标抢注纠纷等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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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的困境及其应对——兼论商法与婚姻法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纠纷在近年来引发广泛关注。我国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的内容既包括资产收益权、管理性权利等基本权能,也包括处分权。婚姻法与商法规范在夫妻共有股权行使条件上存在差异,前者强调夫妻双方"一致意见",后者要求由公示方行使股权。将不同行使主体、条件和内容进行组合,行使效果存在明显区别,其中公示方擅自处分共有股权的法律效果引发了较大争议。商法和婚姻法规范既有交集也有差异,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规范竞合。为解决夫妻共有股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更精细化的规则:第一,在公示上实现商法与婚姻法兼容;第二,在管理权行使上,商法规范具有特殊性,应当优先适用;第三,在行使处分权尤其是公示方擅自处分股权的问题上,婚姻法要求的夫妻一致意见具有特殊性,应当将商法与婚姻法综合运用以完善现有规则;第四,针对公众公司股权行使应保障商法优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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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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