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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有特定义务为一定行为而不为,就是刑法上所说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我们刑法上所说的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由于不作为因果关系也具有作为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的本质特征,因此它具有犯罪因果关系的一般性。但是,由于作为是行为人的积极行为,不作为是行为人的消极行为,所以它和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相比又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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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财产型犯罪的被告人退赃,在刑事处罚中仅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有必要加以改进,建议将被告人退赃作为法定从轻情节。 将财产型犯罪中被告人退赃作为法定从轻情节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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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贿未遂的,可以比照行贿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行贿罪的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划清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既。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研究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意义主要在于量刑的差别。因此,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未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关于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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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是指以不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应与以作为方式实现犯罪在否定性评价上具有等值性。等价性的实质是犯罪构成事实的等价,在犯罪论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作用在于通过等价性的判断来限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维护罪刑法定主义。等价性问题应当作为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关键,其判断标准应当采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构成要件上衡量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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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行为对象与量刑——兼谈伦理在强奸罪量刑中所应有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奸罪是一种古老的"伦理犯罪"。在强奸罪的量刑上,必须虑及伦理所应有的地位与作用,做到"法中有情"。对于乱伦强奸,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而适用加重的法定刑,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强奸的行为对象为前妻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妻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行为对象,但必须严格其成立条件,并在量刑上与一般的强奸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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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判定具有特殊性,即以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且为阻果型因果关系,故此类因果关系的认定尤显困难。可以根据不作为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结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关系、不作为与自然力的结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和不作为与第三人的作为结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关系这三种类型对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判定加以阐释。其中比例因果关系理论、潜在原因规则、替代原因规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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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断中起到怎样的作用?在英美法系对因果关系考察的二分法下,最近原因考察与法律政策考量密切相关.最近原因的判断标准中渗透着政策考量的因素,具体而言,行政管理、价值层级、环境、责任保险等政策因素影响着最近原因的判断,尤其体现在与有过错、救助等特殊类型案件中.法律政策在因果关系判断中的作用,深层次上反映了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本质的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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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中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科学法则为基础的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无法解决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必要借鉴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来分析认定。疫学因果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推定的事实因果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对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必要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中引入疫学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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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有关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有助于从总体上理解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性质与特征,却很难将其直接适用于对特定侵权类型的因果关系判断.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对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特定类型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却未受到我国理论界的重视.将疫学型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分为一般因与特定因,不但可以从理论上更为清晰地界定此类侵权因果关系的特征,还可以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提供参考框架.证明一般因存在与否的关键证据为流行病学证据,而证明特定因存在与否的证据则包括暴露学、临床医学、病理学等科学证据以及其他的一般证据.在对科学证据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和具体案情对因果关系作出司法判断,才有可能对疫学型环境侵权案件作出合理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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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所应解决的核心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从刑法规范的立场来看,条件说较好地解决了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问题,采用条件说不会不当地扩大处罚范围。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判断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提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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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4):62-68
虚假陈述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往往难以证明侵权者虚假陈述行为与所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采用与一般侵权法不同的方法。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对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作出的改革。美国法院采用目标认定法和市场欺诈理论,减轻了投资者对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其所受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从而极大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虽然部分地借鉴了美国的做法,但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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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保险法运用“近因”理论对一因一果及“链状”因果关系探讨较多,其本质是寻找“有效的和居支配地位的原因”.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多项近因”,因果关系呈“伞状”特征.对于“伞状”因果关系下的保险责任问题,借鉴“原因力”规则是一种新的路径.具体适用时需根据原因力大小,将“伞状”因果关系细分为“复合原因”、“并存原因”和“混合原因”,再按照“绝对比例”规则,并与举证责任分配相结合,来解决是否赔付及赔付范围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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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意味着被告行为是否是原告特定损害的事实上原因,无法得到符合标准要求的证明,因此具体因果关系的认定非常困难。比例因果关系用以确定致害因素与特定损害结果之间的可能性联系及其比值,具有推定性和评价性特点,是解决这类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技术工具和关键因素。比例因果关系的确定需经过一般因果关系的确定和与个案具体情况的比对这两个步骤,其"比例"数额的确定是在综合考虑各种事实因素和酌定因素的基础上,参考有关数据进行的综合评价,用于恰当分配被告的责任。比例因果关系是法律思维从确定化向灵活性转变的产物,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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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因果关系涉及的并非因果关系问题,而是通过假设的原因进程对损害的范围予以限缩。它与损害计算的时点、假设原因的性质及损害的直接性与间接性相关。损害计算的时点决定了可以修正损害的假设原因的时间范围。假设原因的性质排除了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这类假设原因对损害的修正。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决定了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修正的范围及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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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lawsuits involving complex scientific issues of caus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requires that a final decision be reached in each case, regardless of whether science is able to provide definitive answers to the questions of causation raised at trial. Proving causation before science has is a concept that scientists may find disconcerting and foreign to some of their basic assumption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foregoing issues, discusses medical versus legal concepts of causation, outlines the legal tests for admissibility of novel scientific evidence (including 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702 and the Frye test of general acceptance by the relevant scientific community), and presents a toxic tort case in which expert psychiatric testimony addressed the issue of causation of schizophrenia. The paper articulates concerns about the "misleading aura of certainty" posed by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the burden of decision making that is cast upon the legal system in such scientific issue cas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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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是在条件说所确立的因果关系范围内,对构成要件的实质判断。客观归责引入构成要件,使构成要件分为事实与价值两个层面:在事实层面以归因为中心进行构成要件的形式判断,即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价值层面的判断,即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以检验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以检验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以检验整体的构成要件。只有废弃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引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客观归责在我国刑法学中才有立足之地。 相似文献